浙江龙港典型案例:市政府撤销补偿决定、查处非法占地、以危房名义强拆、执法局以航拍图认定违建……

文摘   2024-09-25 17:30   北京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全国各地的征地拆迁案件,其中有很多案例在部分省市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今天给大家解读在浙江省龙港市代理的典型案件,其中有民告官副市长出庭应诉,市政府自行撤销补偿决定的、查处非法占地的、建设局以危房名义强拆房屋的、没达成协议房屋被贴封条的、执法局以航拍图认定违建的……当事人最终委托万典律师复议诉讼维权正在遇到征地拆迁的人可以进行参考借鉴。

案例一:“民告官”副市长出庭应诉,市政府自行撤销补偿决定

原告

李xx

代理律师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晓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龙港市人民政府




案情介绍




原告李xx在浙江省龙港市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2021年6月4日,被告龙港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龙港市沿江大道贯通及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将原告的房屋划入征收范围之内。

原告因不服房屋征收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李晓静二位律师维权,并提起诉讼,现已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了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022年8月6日,被告在未经任何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万典律师均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帮原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补偿决定之诉
S

在原告维权期间,被告龙港市政府又于2023年3月6日向原告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以下简称“补偿决定”),万典律师认为被告作出的补偿决定严重违法,应予以撤销,后帮助李xx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龙办发[2020]129号文件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对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关进行评估,分户评估报告应送交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有权申请复核、鉴定。

本案中,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已依法进行评估并送达评估报告,以确保认定房屋价值准确,并保障原告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故被诉补偿决定认定的房屋价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综上,被诉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鉴于被告已主动撤销,而原告坚持要求确认违法,故应当判决确认被诉补偿决定违法。 

胜诉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龙港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龙征决字【2023】第x号《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违法。

案例二:查处违法用地执法局不履职

申请人

林xx、吴xx等12人

代理律师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晓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情介绍



行政复议申请人林xx、吴xx等12人在浙江省龙港市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并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2021年6月4日,龙港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龙港市沿江大道贯通及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将申请人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该征收决定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

征收决定确认违法后,在未给予当事人合理补偿的情况下,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对申请人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后来在万典律师冯凯、李晓静的协助下,强拆案件也获得了胜诉。


在维权过程中,申请人原房屋所在地已经被第三人xx公司违法占有,并开始施工建设,后申请人向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立案查处违法占地施工一案,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20日签收申请人材料后,不履行职责,也未给予申请人任何答复。

紧接着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向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被申请人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查处违法用地的法定职责。

(施工现场)

复议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针对《查处违法用地、施工建设申请书》依法履行调查处理的职责。



案例三:有证房屋被征收方以“危房”名义强制拆除

原告

李xx等人

代理律师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晓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




案情介绍



原告李xx等人系浙江省龙港市居民,在集体土地上拥有合法不动产权证的房屋,2021年6月4日,龙港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龙港市沿江大道贯通及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原告等人认为征收程序不合法,一直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以“拆危”代拆迁






2022年6月27日,温州xx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 ,对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三处房屋进行房屋危险性鉴定,认定涉案房屋危险性登记为D级,上部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

2022年7月2日,被告龙港资规局作出龙资规督解字[2022]第xx号《督促解危通知书》,通知原告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对涉案房屋采取解危措施,如对前述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委托鉴定。重新鉴定期间,不停止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原告李xx等人不服该《督促解危通知书》,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李晓静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并于2022年7月7日向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9月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李xx的行政复议申请。

2022年7月12日,被告龙港资规局作出《责令解危通知书》,通知原告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对该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立即停止使用,组织人员撤离,并对危房进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启动解危拆除程序,对危房进行拆除,并依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2022年8月6日,被告龙港资规局强制拆除涉案房屋。

随后李xx等人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向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于2022年8月6日拆除原告李xx坐落于龙港市xx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例四:拆迁没签协议房屋被贴了封条


申请人

林xx

诉讼代理人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晓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



基本案情


申请人林xx在浙江省龙港市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2021年6月4日,龙港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龙港市xx大道贯通及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将林xx的房屋划入征收范围之内,被申请人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系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因龙港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违法,申请人未与被申请人达成补偿协议,被申请人为了达到逼迫申请人拆迁的目的,于2022年6月12日将申请人房屋大门贴上封条,将房屋予以查封。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查封行为明显违法、错误,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于是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李晓静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

律师帮助林xx向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在涉案房屋门上张贴封条的行为违法。


案例五:航拍图没拍到房子就是违建了?

复议申请人

吴xx

代理律师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晓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浙江省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基本案情


申请人吴xx在浙江省龙港市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其房屋早在上世纪90年代经过当地镇政府审批并建设完成,属于合法建筑。2022年4月10日,被申请人浙江省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对吴xx的房屋进行拍摄,显示为三层砖混结构建筑,执法局经查阅1992年航拍影像,未在影像中发现上述建筑。

2022年4月13日,执法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载明:“龙港市xx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4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在龙港市xx号后搭建后辅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限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自行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吴xx收到《通知书》后, 知道了事情的紧急之处,于是立即联系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并委托冯凯、李晓静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

万典律师介入调查后发现,申请人吴女士的房屋是在1994年建设完成,执法局未经调查核实,单单认为1992年航拍图上没有显示该建筑,就径直以2008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条款认定吴女士的房屋,明显认定事实不清。

之后律师帮助吴xx向浙江省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龙综法责改字【2022】第06-xxx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行为。









万典律师提示:

以上这些案例都是万典专业律师代理的征地拆迁的经典案例,如果被征收人也遇到了征收补偿不合理的情况,可以及时与万典律师联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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