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典型强拆案例:临沂、枣庄、菏泽、济宁、曲阜等地都有!

文摘   2024-10-12 17:01   北京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全国各地的征地拆迁案件,其中有很多案例在部分省市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今天给大家解读的是在山东省办理的经典强拆案件,被征收人因补偿没谈妥未签拆迁协议,房屋遭遇违法强拆,后委托万典律师诉讼维权,正在遇到征地拆迁的人可以进行参考借鉴。

案例一【临沂】街道办找人代签协议强拆房屋

原告

刘xx

代理律师

李晓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蒙阴县xx街道办事处



案情介绍

原告刘xx系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某村村民,已年近90,在当地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使用权。2022年11月份被告蒙阴县xx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作出棚户区改造宣传手册,将原告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

因原告等村民认为此次征收行为并非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且程序严重违法,补偿方案严重不合理,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

2022年12月10日,被告街道办未经任何法定程序,且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

委托万典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一家人商议后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李晓静律师代理案件,随后李律师帮助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

在诉讼期间,被告街道办辩称:

被告实施上述行为的基本原则是村民自愿,原告因年事已高,全权委托本村村民李xx代为办理协议签订及补偿款领取等相关事宜,证明原告系自愿搬迁。

但经律师调查发现,原告刘xx对该授权委托书不予认可,而且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字迹一致,明显是一人书写。代签人李xx系村委会工作人员,该协议实际上是村委征收工作人员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代原告在协议上签名,不产生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

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关于强拆是否违法问题。

被告提交由村委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予以证明原告授权委托案外人李xx代理其办理拆迁补偿安置事宜,但原告对该授权委托书不予认可,认为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字迹一致,是一人书写,被告对该异议未能作出合理说明,也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被告不能证明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故本院不予采纳,基于上述授权委托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以及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单也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综上,被告在没有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未及时作出补偿决定,亦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直接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蒙阴县xx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12月10日强制拆除原告刘xx位于xx村的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例二【枣庄】征收没签协议房屋被严重破坏

原告

冯xx

代理律师

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枣庄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xx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案情介绍



原告冯xx系山东省枣庄市某中学退休教师,在老校区的教工宿舍小区有一处合法的住宅。2018年当地政府组建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组织实施教工宿舍楼小区搬迁,并作出《枣庄xx宿舍房屋搬迁补偿方案》,在征收期间征收方把2013年的勘查结果与评估结果用作2018年的征收依据,原告认为该搬迁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补偿不合理,不同意搬迁,未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自2018年2月起至2021年9月,区征收办在没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及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情况下,对案涉小区进行强制搬迁,相继拆除小区楼座房屋与公共设施、违法占有占用小区土地、安排第三方公司违法进行古城墙扩建施工,直至在案涉土地上开挖护城河结束。

原告房屋及小区先后被断水、断电、断路、阻断通行,小区三栋居民楼被拆除了两栋,原告房屋所在楼的整体结构被严重破坏成为危楼,原告的门窗、电线、暖气管道、地下管网等设施被拆除,家中财产物资损失殆尽,原告房屋不再具备居住功能,一家人被迫长期寄居他处,有家难回,至今未获任何补偿。



行政诉讼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玲律师代理案件。王玲律师帮助当事人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

关于中断供电、供水、道路通行及破坏房屋等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本案中,原告冯xx提交的房屋现状的照片能够证明案涉房屋被中断供电、供水、道路通行及破坏的事实,上述行为发生在枣庄xx宿舍征收拆迁过程中,原告冯xx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也未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告作为房屋征收部门未依法按照征收程序履行征收职责造成原告冯xx案涉房屋被中断供电、供水、道路通行及被破坏的事实,故原告冯xx请求确认被告的上述行为违法,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枣庄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原告冯xx房屋中止供电、供水和道路通行的行为违法;

二、确认被告枣庄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造成原告房屋结构损坏、不具备居住条件的行为违法;

三、确认被告枣庄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破坏原告房屋门窗、室内供排水管路设施、电线、暖气管道设施及室内财物的行为违法。

案例三【菏泽】征收部门和承租人签了协议强拆房屋

原告:肖xx

代理律师

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肖xx在山东省菏泽市有房屋一处,出租给他人使用,2016年,鄄城县发布《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X二期房屋征收决定》,对涉案房屋在内的片区实施房屋征收。因肖xx的房屋用于出租,按照有关的政策,应该按照商业用房进行补偿,但双方难以达成一致。因一直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19年7月18日,房屋直接遭强制拆除。

后肖xx委托万典陈海峰律师代理案件,律师帮助当事人起诉后,鄄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答辩,其与房屋承租人签订了补偿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被告鄄城县人民政府实施拆除原告房屋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依照征收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显然被告鄄城县人民政府对征收补偿决定没有法定的直接强制执行权,其也没有提交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得到法院授权等方面的证据,那么被告鄄城县人民政府实施拆除原告房屋行为缺乏相应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对原告要求确认被告鄄城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7月18日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的主张予以支持。

判决:

确认被告鄄城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7月18日拆除原告肖xx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例四【济宁】征收方动用警力强拆房屋 

原告

高XX

代理律师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刘磊、肖以荣律师

被告

济宁市xx区人民政府


案情


原告高XX系济宁市xx区村民,在村中拥有自己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xx区人民政府因实施棚户区改造工作,将原告的房屋及土地划入征收范围,但给出的补偿标准却不合理,因此原告一直未与被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警方出动,强拆房屋

2018年5月15日,被告组织众多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甚至动用公安、特警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使原告居住多年的家园成为一片废墟,损失惨重。

房屋被强拆后,高XX等人联系到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肖以荣二位律师,并请他们协助维权。

由于之前万典律师代理过这个片区的拆迁案件,对这里的情况非常了解,所以接受委托后就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后,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内开庭到审理,并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被告济宁市xx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高XX涉案房屋(规划许可证为高XX名下)的行为违法。



案例五【曲阜】集体土地未批先征强拆房屋

原告

孔x

代理律师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曲阜市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原告孔x系山东省曲阜市某村村民,在村子里都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2018年10月19日,曲阜市xx街道办事处在曲阜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下,作出《xx街道办事处石X村、北XX村、林X村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搬迁安置方案》),开始对这些村子实施征收。

因市政府没有合法的审批手续,孔XX等人一直未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征收部门实施了强拆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随后他们联系到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并将维权事宜委托给冯凯律师。律师于2019年3月19日向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中,被告曲阜市人民政府未能向法院提交征收集体土地或征收房屋决定的公告,其在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前,既未下达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也未下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即无论被告系征收涉案土地还是涉案房屋均未履行土地征收或房屋征收的法定程序,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均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并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

诉讼中,被告也未能提供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拆除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被告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涉案房屋的行为超越职权,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该行为依法应予撤销。但鉴于上述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原告关于应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曲阜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29日强制拆除原告孔X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万典律师提示:

以上这些案例都是万典专业律师代理的征地拆迁的经典案例,如果被征收人也遇到了征收补偿不合理的情况,可以及时与万典律师联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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