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汇总:住了多年的房屋被要求限期拆除怎么办?北京、河北、山东、浙江、河南、福建等地都有!

文摘   2024-09-27 16:19   北京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全国各地的征地拆迁案件,其中有很多案例在部分省市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今天给大家解读老百姓居住多年的房屋,平时没什么事情但一遇到征地拆迁,执法部门就要按照违建处理,要求拆迁户限期拆除,否则将实施强制拆迁,当事人最终委托万典律师复议诉讼维权正在遇到征地拆迁的人可以进行参考借鉴。

案例一:【河南】彩钢瓦棚被街道办要求限期拆除

原告

顿xx

代理律师

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河南省长垣市xx街道办事处 


案情介绍


原告顿xx系河南省长垣市某街道居民,一直都在其父亲位于xx环路北段房屋内用于经营。2021年9月左右,当地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口头告知,将案涉房屋纳入到拆迁范围内,后期原告去拆迁指挥部了解具体的征收事宜时,从工作人员处获得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原告从未看到政府部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及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原告认为征收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因此未与政府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2021年11月11日被告长垣县xx街道办事处对原告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顿xx已建的彩钢瓦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之规定,限顿xx立即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强制拆除,后果自负。

顿xx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后不服,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吕磊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调查取证分析案情后,帮助顿xx向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长垣市xx街道办事处作出的长城管拆字(2021)第xxx号限期拆除通知书。


案例二【福建】无证房被乡政府认定违建,责令限期拆除

行政复议申请人

林xx

代理律师

郭士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福建省xx乡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行政复议申请人林先生系福建省xx村村民,经村委会同意在自留地建设简易房用于生产生活。2020年12月18日,当地乡人民政府向林先生下发《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认定林先生的房屋为违法建筑,要求他在收到该限期拆除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房屋并恢复原状,否则将强制拆除。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林先生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郭士龙律师共同代理案件。

万典律师经过调取材料、分析案件后,认为乡政府作出该《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之后律师帮助林先生向安溪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安溪县人民政府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责拆通字2020第xxx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违法。

案例三【河北】农村居住多年的唯一住宅被要求限期拆除

上诉人

王xx

代理律师

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

固安县人民政府

案情介绍

上诉人王xx系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某村村民,在本村合法使用集体土地并建有房屋。2021年7月1日,固安县xx乡人民政府突然对王xx作出限字(2021)第(xx)号《限期拆除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自行拆除或申请帮助拆除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我单位将进一步按相关程序予以强制拆除,一切损失由你户自行承担。

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后,当事人王先生立即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权,经过多方咨询最终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康静律师代理案件。

经过律师调查发现,本案中王先生房屋已经建设多年,也是他的唯一住宅,且属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也并未处于交通要道等地区,不属于不可改正的情形,故对其应当依法补办手续,但乡地政府直接将该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另外万典律师在案卷资料中看到,当地是有道路建设征收项目,很明显,在王先生房屋早已建成多年的情况下,乡政府作出限拆通知名为拆违、实为逼迁,目的不具有正当性。

王xx随即向固安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但被上诉人复议决定认为,《限期拆除通知书》为行政机关行政程序性事项,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复议不予受理之后,王xx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廊坊中院认为《限期拆除通知书》是行政机关实施拆除房屋行为的程序性行为,并非终局行政行为,不具备可诉性,判决驳回王xx的诉讼请求。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万典律师认为《限期拆除通知书》为王xx设定了义务,要求他在七日之内拆除所有的房屋,逾期不拆除,将强制拆除,故其对王xx产生了不利影响,依法属于可诉的范围,被诉复议决定认定其仅仅属于“程序性事项”,进而决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严重错误。

接下来王xx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认为:

本案中,【2021】第(xx)号《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王xx房屋系违法建设,要求其限期拆除,该通知书的内容显然对王xx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并非过程性行为。王xx可依法对上述《限期拆除通知书》申请行政复议。固安县人民政府以该《限期拆除通知书》为程序性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王xx请求撤销被诉复议决定理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王xx诉讼请求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判决如下∶

一、撤销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 10 行初xxx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固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固政复不字【2021】x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三、责令固安县人民政府对王xx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案例四【北京】某企业被责令“限期拆除”,行政复议区政府撤销拆除决定!

行政复议申请人

北京xx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

管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云刚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北京市昌平区xx镇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行政复议申请人北京xx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1999年4月12日与北京市昌平区xx镇xx村经济合作社、xx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垃圾坑综合治理改造及承包土地协议书》,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加快农民致富步伐若干政策和意见(京政农发【1999】006-014号文件)”精神,将xx村提供的包含荒滩地及废弃垃圾坑在内的土地,按承包期五十年承包给申请人,由申请人进行投资改造,发展方向未种植业、养殖业、观光农业及加工业等。

合同生效后,申请人依约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在2000年前一次性建成了改造项目所需的农业设施建筑、培育用房、管理用房,并经过数十年的努力和上亿人民币的投资,最终将垃圾废坑打造成了抗寒梅花科研博览中心。改造期间,申请人未进行任何新建、扩建行为,一直坚持使用2000年前形成的原始建筑用于梅花果树的培育、看护等,并得到了当地镇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

2022年4月19日,申请人及企业相关负责人在没有接到任何正式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发现企业外墙上张贴了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称申请人在村内的砖混结构房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系违法建设,限期2022年4月21日24时前自行拆除。




委托律师启动法律程序


申请人对此表示强烈抗议,申请人认为其在村内的砖混结构房屋均系农业设施,且已经完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履行了相应的整改义务,不具备可处罚的违法事实。随后申请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管众、刘云刚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

经过万典律师调查发现,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昌平分局已经于2021年7月13日将涉案建筑定性为应当按程序完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从事设施农业项目生产的附属设施、生产设施。且呈送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自然资源委员会、昌平区人民政府阅批,交办涉农街镇对照《北京市设施农用地导则》积极落实各部门职责,完善备案管理。

申请人也积极配合进行整改,委托北京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进场测绘,制作依照新规完善手续的各项材料,并承报xx镇政府、昌平区园林绿化局、昌平区农业农村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昌平分局研究讨论,各部门就所涉建筑属于设施农业的客观事实已达成高度共识、已经向申请人反馈了对于相关建筑可以保留,设施农业用地可以备案的研究结论。但由于疫情影响,以及各部门内部工作流程效率欠佳等原因,至今还未能彻底完成备案。申请人始终在积极配合和推进备案手续。

然而,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明知上述情况的前提下,却将相关房屋纳入违法建设行为,并且枉顾之前相关部门已经做出的认定和大量探讨工作,也未进行现场勘查,在《限期拆除决定》内容中的事实部分,涉案房屋具体位置不明、面积不明、建设时间不明,证据也仅有规划主管部门的复函材料,申请人认为在调查未掌握基本事实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直接向规划部门进行核实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处罚,违反程序正当原则,极易导致因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而做出错误决策,并且,依据被申请人这种笼统的,事实不清的行政处罚,也根本不具有执行的可操作性,应当依法撤销。

2022年4月18日当事人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认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市昌平区xx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的京昌x限拆(2022)x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案例五【陕西】招商引资投了上千万的企业因多年办不下证遭限期拆除

原告

xx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xx

代理律师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陕西省汉中市xx区人民政府



案情介绍









































2010年,受被告陕西省汉中市xx区人民政府的招商引资政策引导,原告法定代表人唐xx才从四川来到当地投资,经过与被告等部门协商确认,唐xx才投资、注册了xx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主要从事页岩砖瓦生产、销售,一直以来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在这个过程中,被告同意给原告供地,项目地确定在工业园区,按被告安排,2012年8月28日,原告便与当地管委会签订了《项目建设供地合同》,约定供地32亩,出让金合计12万元,由xx管委会在2013年6月底前按程序领办、代办土地审批及供地手续。之后,按当地政府的要求,一边建设一边办理供地手续。

期间原告投资500多万元购买了年产6000万砖的轮窑,后环保部门认为污染严重,并要求改进。2017年,原告又拆了轮窑,另外投资2000多万元重新建成了4.6米大断面智能化生产的隧道窑。该技改项目,经县发展和改革局的文件确认、备案,县环保局的文件批准了原告的环评、环保验收、投产。

自2018年将三条(西汉、十天、宝巴)高边合围区域划为禁煤区,因此,被告的相关职能部门一直不给原告办理排污许可等手续。2021年,被告因产业结构调整,将工业园区调整为高层次人才创业园区,提出要求原告搬离该区域,但对如何搬离以及搬离后如何安置补偿未提出解决方案,导致原告停产至今。



拆除通知









































2021年9月,原告突然收到被告作出的《关于xx工业园区xx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拆除的通知》(以下简称《拆除通知》),该通知载明:“根据省委环保督察组要求,为深化供给侧机构改革,优化产业结构,确保我区工业绿色健康发展,针对xx建材公司在无不动产登记证、无污水排放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生产且产能落后,经区政府专题会研究,决定对xx建材公司生产线及配套设施实施限期拆除,特此通知。”

唐xx收到《限拆通知》后,知道如果不采取法律程序,那么自己投资上千万元的产业将会毁于一旦,随即联系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并委托冯凯、康静二位经验丰富的拆迁律师代理本案。

经过万典律师的深入调查研究发现,原告的设施设备是经过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备案,批准、验收均是合法的,是符合要求的,但区政府现在认为不符合要求,明显是不尊重事实。其次,区政府限期拆除的行为,对原告来说影响巨大,属重大事项,属行政处罚,而且涉及财产数额大,但被告的行政行为并没有给原告事先告知相关权利,也没有组织听证,显然程序违法。

2022年3月3日原告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如下:

撤销汉中市xx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9月3日作出的《关于xx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拆除的通知》。

案例六【浙江】厂房拆迁未签协议被要求限期拆除?

原告

薛xx

代理律师

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管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浙江省温州市xx区人民政府

浙江省温州市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基本案情



原告薛xx系浙江省温州市某区居民,1990年在当地建造了1673平米的厂房用于眼镜加工,后为了扩大企业生产,薛xx又于2003年申请加建厂房766平方米,并且取得了建设规划许可证。

十多年过去后由于现今温州xx区政府实施“城中村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薛xx的厂房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内。因薛xx认为涉案征收决定明显违法,补偿安置显失公平,至今尚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2021年10月15日,薛xx收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薛xx自行拆除房屋,否则将强制拆除。

薛xx认为执法局这种做法就是典型的逼迁,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薛xx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管众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

万典律师介入后,调查取证并积极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情,随后万典律师发现,自涉案建筑形成以来,当地从来没有任何行政部门对涉案房屋进行过查处,直到此次涉案房屋被征收,双方未能就补偿协议达成一致后,执法局就迅速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这明显带有以限期拆除方式代替正常房屋征收的意图,从而达到逼迫当事人放弃争取合法补偿的目的,明显违法。

之后律师帮助当事人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温州市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经本机关监督审查程序,发现该决定书存在明显不当情况,经研究决定自行撤销涉案《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以及《责令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合共两份文书。

随后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也作出《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现被申请人已撤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已不存在,故本机关决定撤销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案例七【山东】旧村改造街道办要求村民3日内自行拆除房屋

申请人

林xx

代理律师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曲阜市xx街道办事处


基本案情


申请人林xx系山东省曲阜市某村村民,对其在该村居住的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为实施旧村改造,2018年10月19日曲阜市xx街道办事处以其名义作出《公告》及《xx街道办事处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将申请人的房屋划入征收范围。林xx认为街道办没有征收房屋的权力,属于违法征收,所以一直没有签拆迁补偿协议。

为了逼迫林xx搬迁,当地街道办于2021年9月9日对林xx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载明:“你户在xx街道xx村耕地上建设房屋及附属设施未依法办理用地及建设规划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之规定,限你户接通知后3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土地耕种条件,逾期将强制拆除,拆除费由你户承担。”

为了保住房屋,林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律师代理案件,经过查阅当事人材料以及相关法律条文后,万典律师认为该限期拆除通知书严重违法,应予撤销,随后林xx向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在行政复议期间林xx房屋被当地街道办强制拆除。

曲阜市人民政府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林xx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违法。










万典律师提示:

以上这些案例都是万典专业律师代理的征地拆迁的经典案例,如果被征收人也遇到了征收补偿不合理的情况,可以及时与万典律师联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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