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能否直接强拆农村宅基地房屋?

文摘   2024-10-12 17:01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或者国有土地,在征收农村宅基地的过程中,农村村民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也不采取法律程序维权,那么负责征收的政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万典律师办理征地拆迁案件过程中,很少能够遇到征收方申请法院强制拆迁的案件,一般情况下老百姓如果认为补偿不合理,拒不签订征收协议时,为了加快项目进程,不少征收方会直接组织人员实施强制拆除行为,那么这种在征收期间乡镇政府直接强拆宅基地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呢?接下来万典律师通过一则真实案例进行解读。

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某村村民林先生,在本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并建有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112.96平方米,其中砖混结构面积为113.95平方米、砖木结构面积4.09平方米。2020年6月9日,安溪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安溪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启动公告》,为了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将李先生的土地及房屋划入征收范围。因补偿标准低林先生未与征收方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21年9月28日,乡政府在未对李先生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将其房屋强制拆除。

后当事人委托万典律师郭士龙代理案件,律师帮助林先生向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乡政府未依法履行上述程序,即迳行对原告林xx的案涉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显然超越了法定权限,也违反了法定程序,应确认为违法。

最终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安溪县xx乡人民政府于2021年9月28日强制拆除原告林xx位于安溪县xx乡xx村xx号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提示

强拆案件之所以屡禁不止一是由于征收方为了尽快用地,能够及时推进项目建设;二是可以降低拆迁成本,在拆迁时征收方想方设法将证件不全的房屋划为违建,强拆甚至都不用赔一分钱。未签订补偿协议,没有申请法院就直接强拆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肯定是违法的,面对违法强拆被征收人可以采取法律程序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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