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强拆案例汇总:温州、绍兴、金华、龙港、乐清、衢州等地都有!

文摘   2024-10-11 15:35   北京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全国各地的征地拆迁案件,其中有很多案例在部分省市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今天给大家解读的是在浙江省办理的经典强拆案件,被征收人因补偿没谈妥未签拆迁协议,房屋遭遇违法强拆,后委托万典律师诉讼维权,正在遇到征地拆迁的人可以进行参考借鉴。

案例一 【温州】区政府未申请法院执行,自行强拆房屋被判违法

原告

张xx

代理律师

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管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浙江省温州市xx区人民政府


01

基本案情


张xx系浙江省温州市xx区居民,在当地拥有房屋,经核准分别取得国有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2019年4月4日,被告xx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xx区第一人民医院(区公共卫生医疗中心)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决定的公告》。张xx的房屋位于上述项目征收范围内。

因协商不成,张xx未与任何政府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20年12月16日,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随后于2020年12月30日未经通知即组织工作人员强制拆除了张xx的房屋。

张xx认为区政府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就实施暴力强拆,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管众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


02
行政诉讼


万典律师介入后,协助张xx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了张xx的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等证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关于被诉行为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原告未与征收实施单位达成补偿协议,未腾空交付涉案房屋。被告虽已对涉案房屋作出补偿决定,但被告在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强制拆除涉案房屋,事实依据不足,程序明显违法。因被诉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当予以确认违法。

最终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温州市xx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30日拆除原告张xx坐落于xx区xx大道的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例二【绍兴】街道办违法强拆居民房屋

原告

缪xx

代理律师

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绍兴市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绍兴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



基本案情

原告先生系浙江省绍兴市某村村民,1998年原告以国有土地出让方式和当地街道签订协议并购买取得了70年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于建造住宅,办理了土地征,并向xx村支付了土地款87680元。此后原告在该地块建房并使用至今。

2020年8月16日,被告行政执法局向原告父亲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事先告知书》,认定原告部分房屋未经批准,擅自建造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规定,责令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拆除。同时告知原告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被告行政执法局提出陈述、申辩。



未经调查,强拆房屋


2020年8月18日,原告向而被告递交申辩书,主张所建房屋并非违章建筑,但被告行政执法局未经调查,于2020年8月19日,组织xx街道办将原告的三间店面房及部分围墙、台门予以拆除,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先生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代理案件,律师帮助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案被告xx街道办对原告讼指的案涉建筑物(三间店面房、台门及部分围墙)于2020年8月19日予以拆除。

本案被告xx街道办未能提供实施案涉行政强制行为的依据,且未能遵循行政强制的正当程序,案涉强制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原告诉请要求确认案涉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应当予以支持。被告行政执法局对原告违法建设进行立案调查与行政强制并无直接关联,原告主张被告行政执法局系案涉行政强制行为的共同组织实施者,并无证据证明,被告行政执法局非本案适格被告,应予驳回对其起诉。

综上,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绍兴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8月19日拆除原告xx三间店面房、台门及部分围墙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例三【乐清】街道办强拆房屋,法院判强拆违法,赔偿损失56万

原告

李xx

代理律师

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


案情介绍


原告李xx系浙江省乐清市某村村民,在当地拥有用地面积为224.7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为143.38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86.76平方米的老房。2011年6月29日,李xx获得原乐清市规划建设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对老房子进行了拆建,建成三间五层局部六层的房屋。

2019年乐清市人民政府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原告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2019年8月14日,被告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向原告发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责令原告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自行腾空拆除,并告知与其不腾空拆除的,将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对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

2019年8月18日,被告以拆违为由擅自组织人员将原告房屋强制拆除,导致原告房屋及室内物品全部损毁,装饰装修等损失惨重。

之后李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康静二位律师代理案件,希望能够挽回损失。万典律师介入后,首先就被告发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提起诉讼,随后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无效。

就房屋强拆一案,万典律师认为原告房屋建于上世纪,具有房产证、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被告已对原告防雾剂进行评估,而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也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故原告房屋系合法建筑,被告未经依法征收即将原告房屋强制拆除,系越权执法,且违法法定程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随后李xx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街道办违法,并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中,虽然被告对原告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但该通知书已被判决确定无效,因此,被告拆除涉案房屋行为的依据不足。此外,被告在未履行催告、公告等程序的情况下,即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其行为明显违法。综上,被告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依据不足,程序违法,但鉴于该行为已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对原告提出的请求确认该行为违法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乐清市人民政府xx道办事处于2019年8月18 日强制拆除原告李xx坐落于乐清市xx村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被告乐清市人民政府城xx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原告李xx屋内外物品损失20000元,房屋装修损失 359700元,搬迁费4000元,房屋租金损失(临时安置补偿费)176550元,共计560250元。

案例四【龙港】有证房屋被征收方以“危房”名义强拆

原告

李xx等人

代理律师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晓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




案情介绍



原告李xx等人系浙江省龙港市居民,在集体土地上拥有合法不动产权证的房屋,2021年6月4日,龙港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龙港市沿江大道贯通及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原告等人认为征收程序不合法,一直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2022年6月27日,温州xx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 ,对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三处房屋进行房屋危险性鉴定,认定涉案房屋危险性登记为D级,上部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

2022年7月2日,被告龙港资规局作出龙资规督解字[2022]第xx号《督促解危通知书》,通知原告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对涉案房屋采取解危措施,如对前述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委托鉴定。重新鉴定期间,不停止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原告李xx等人不服该《督促解危通知书》,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李晓静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并于2022年7月7日向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9月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李xx的行政复议申请。

2022年7月12日,被告龙港资规局作出《责令解危通知书》,通知原告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对该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立即停止使用,组织人员撤离,并对危房进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启动解危拆除程序,对危房进行拆除,并依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2022年8月6日,被告龙港资规局强制拆除涉案房屋。

随后李xx等人在万典律师的帮助下向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龙港资规局称涉案房屋系因危房解危而被强制拆除,仅提供了《督促解危通知书》《责令解危通知书》等,《责令解危通知书》明确载明“逾期未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启动解危拆除程序,对危房进行拆除”。

原告虽逾期未按照前述《责令解危通知书》履行相关义务,但被告未依据相关程序而径直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缺乏法律依据,故被诉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明显违法。

鉴于强制拆除行为已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原告要求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于2022年8月6日拆除原告李xx坐落于龙港市xx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负担。

案例五【金华】签了协议没拿补偿房屋被强拆

原告

李xx

代理律师

刘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xx街道办事处


案情介绍




原告李xx系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居民,在当地拥有合法房屋,因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的需要,李xx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在大部分人已经签字搬走之后,李xx在征收方的逼迫下无奈也签了拆迁补偿协议,但是由于补偿款过低,并没有领取。随后城中区改造指挥部直接将补偿款打进了李xx的银行账户,在李xx未同意的情况下,街道办直接强拆了李xx的房屋。

签了拆迁协议但是没拿补偿,房屋被强拆,官司还能打吗?经过多方了解,最后李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王玲二位专业律师代理案件,并向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街道办辩称:

原告已经签订协议,是由于自身原因没能领取补偿款,但是城中村指挥部已经将相关的补偿款存入银行,因此不存在违法强拆的情形。拆除行为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

街道办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房屋已经交付且原告同意拆除这一事实,且其也不能证明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的程序要求,故其强拆行为违法。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金东区xx街道办事处对李xx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

案例六【衢州】区政府强拆自建房被判违法

原告

郑xx

代理人

姜泉律师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衢州市xx区政府



案情回顾



1988年家住浙江衢州的郑先生盖起两层新房,并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2009年郑先生在房屋上面又加盖了两层,由于当时法律意识不强,郑先生并没有为加盖的这两层房屋办手续。后与妻子离婚,两人协议将房子归郑先生所有。后政府实施衢州市城中村改造计划,郑先生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以内。

2018年6月17号拆迁办的工作人员找郑先生协商拆迁事宜,因存在争议郑先生并未签约。结果,9月19号,郑先生前妻直接被城西派出所带走,同时郑先生被带到衢州,关到第二天。后来得知,20号上午8点左右,区政府、乡政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共同组织实施强拆房屋的三、四层,导致现在下雨漏水,严重影响居住。

郑先生深感自身势单力薄找律师比较靠谱,万般无奈之下,经过朋友介绍,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律师介入此案。

万典律师介入后,认为对于无证房屋,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均有明确规定,并不是没有相关证件、证件不齐就一定是违章建筑,能进行补办手续的应当依法补办相关手续。而市执法部门和市政府直接拆除房屋的行为显然违法,并且在拆除房屋时并没有保障郑先生的相关权利。拆除时,郑先生被公安机关控制根本不在现场。

为此,律师立马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擅自建房违法相关法律;但是,区政府对涉案建筑未经审批擅自加建的三、四层长期未予有效管理、整改,直至征收项目启动以后才以违法建筑为由强制拆除,执法目的不当,应予撤销。但涉案房屋未经审批已经拆除,没有可撤销的内容,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判决:

确认区政府拆除原告三、四层房屋违法。







万典律师提示:

以上这些案例都是万典专业律师代理的征地拆迁的经典案例,如果被征收人也遇到了征收补偿不合理的情况,可以及时与万典律师联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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