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强拆后不知道该告谁?

文摘   2024-10-17 15:57   北京  


导读: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不满意,迟迟没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那么征收部门可能会在未经通知的情况下,直接实施违法强拆行为。虽然万典律师多次强调,在强拆时被征收人应当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拍照录像,取得关键证据,但实践操作中由于拆迁户会被限制人身自由,禁止拍照录像,往往在强拆时难以取证,就会导致之后提起诉讼没有足够证据确认强拆实施主体。


在征收过程中,国家是征收土地房屋的唯一主体并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具体行使征收土地房屋的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房屋,房屋征收的整个过程均系行政权行使的过程。因而,一般的,除非政府能举证证明房屋系由其他主体实施清除或其不参与征地组织实施工作,否则应首先推定政府为适格被告。

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谁行为、谁被告”的原则。如果强拆后无法确认实施主体,拆迁户还可以通过报警,根据警方的报警回执进行判断。

接下来万典律师通过一则真实案例进行解读。

当事人徐先生是山东省临沂市居民,在本地合法使用土地并建有房屋。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告知当事人其房屋已经被列入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2022年5月17日,当事人徐先生发现自己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室内物品也不知所踪,损失惨重,经报警,派出所出警后现场告知系征收拆迁行为。

徐先生委托万典冯凯律师代理案件,经律师现场调查发现此次征收实施部门是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涉案违法强制拆除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经过复议后兰陵县人民政府认为:本案中,《xx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申请人,且被申请人不能举证证明系申请人或者徐xx继承人自行拆除房屋,也未能证明确系其他主体违法实施强制拆除,故应当推定被申请人为实施强制拆除主体。

最终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拆除申请人徐xx位于xx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提示

强拆行为发生后,征收方并不能简单地以“不知道,没参与,不承认”为由就可以推卸责任,如果他们不承认是自己强拆的,就需要证明房屋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其他的主体违法强拆了,否则,人民法院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推定是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为适格被告。除此之外,现在强拆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拆迁户们要及时维权,防止错过起诉期限。



往期精彩回顾


广东省案例大汇总,养殖场强拆、无证房拆迁等都有

签了补偿不公平的、空白的协议还能反悔吗?

万典律师近期开庭公告

万典简介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系专业化、规模化土地拆迁领域的律师团队,在多年的维权道路中律师团队已逐步探索出诉讼、裁决、调查、协调谈判等多种程序密切配合的有效维权战略体系,作为弱势群体的代理团队,凭借法律与智慧无数次将强势的行政机关、开发商推上法律被告席并运用法律武器成功解决当事人的补偿问题,办理了无数经典案例,其强有力的风格、智慧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卓越的成效。

业务范围:土地征收纠纷;房屋拆迁纠纷;房屋征收纠纷;土地权属争议、承包、流转、出让、转让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营商环境纠纷等。

律师热线400-150-9288

固定电话:010-8639-3036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167号翔达大厦1011室 



万典律师
万典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平台系专业提供法律咨询,普法宣传、案例解析的公众交流平台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