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申请法院“强拆”房屋,还能维权吗?

文摘   2024-10-09 16:30   北京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不管是征收农村宅基地房屋,还是城市房屋,如果被征收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也不搬离房屋,那么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然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司法强拆”。

在实际征收过程中,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往往是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无法满足日后正常生活水平。大家认为补偿太低不签协议,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之后又不复议诉讼,不主动采取法律手段,就只能等着法院强制执行了,这时候就算强拆后也无法提高补偿标准。

那么就有人想要了解,征收方已经向法院申请了,马上就要“司法强拆”了,还有机会补救吗?接下来万典律师通过一则真实案例进行解读。

当事人周xx、闫x系河南省驻马店市某街道居民,在当地拥有合法的房屋土地,后因政府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当事人所拥有的合法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因政府征收部门没有发布征收决定公告,补偿安置不合理,且其征收程序不合法,当事人不同意其实施征收,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2024年05月07日,驻马店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对当事人作出限期搬离催告书,催告书中记载驻马店市xx区人民政府对当事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但当事人根本不知晓此事,也没有见到过xx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当事人认为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严重违法,于是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吕磊律师代理案件。

吕磊律师协助当事人向驻马店市xx区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示涉案征收补偿决定,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收到法院的传票及后续参加听证庭审,知晓驻马店市xx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

万典律师协助当事人对驻马店市xx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提出异议。提起执行异议申请之后,2024年6月27日,征收方与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xx区人民政府向法院撤回对二位当事人作出的《驻马店市xx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案件到此圆满结束。



律师提示

房屋是老百姓珍贵的私人财产,很多人一生都遇不到一次拆迁,拆迁户如果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款太低拒不签订征收协议,那么一定要在房屋被司法强拆之前积极采取法律手段,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手段,以打促谈掌握主动,从而获得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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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系专业化、规模化土地拆迁领域的律师团队,在多年的维权道路中律师团队已逐步探索出诉讼、裁决、调查、协调谈判等多种程序密切配合的有效维权战略体系,作为弱势群体的代理团队,凭借法律与智慧无数次将强势的行政机关、开发商推上法律被告席并运用法律武器成功解决当事人的补偿问题,办理了无数经典案例,其强有力的风格、智慧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卓越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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