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汇总:农村家庭人口增多翻建、扩建老房,拆迁时按违建处理怎么办?

文摘   2024-09-29 15:59   北京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全国各地的征地拆迁案件,其中有很多案例在部分省市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今天给大家解读农村老房年久失修,再加上家庭人口的增多,不少老百姓选择重新翻建、扩建,但多年后又遇到征收,征收部门以房屋翻建未经批准、房屋手续不全为由按照违建强拆,当事人最终委托万典律师复议诉讼维权正在遇到征地拆迁的人可以进行参考借鉴。

案例一【四川】1993年宅基地建的房,2012年扩建,征收要按违建拆

行政复议申请人

殷xx

代理律师

陈朝阳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西昌市xx乡人民政府


案情介绍

行政复议人殷女士是四川省西昌市某村村民,其宅基地是从亲哥嫂手中转让过来的。1993年9月30日,殷先生的妻子梁女士取得用地面积为261.53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159.53平米,土地类型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2007年9月24日,殷先生获批同意其维修危房150平米,要求建成砖木结构的小青瓦面房屋,楼层只能为1楼1底。同年日,当地管理局对房屋进行了实地勘测放线。

由于殷女士没有宅基地,所以经过与哥嫂商议,将宅基地转让给殷女士,在上述获批的土地上修建房屋,后由于生活需要在2012年修建了120平米的房屋,并一直在里面居住。

2019年9月2日,西昌市xx乡政府以涉嫌违建对该房屋进行立案调查,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要求殷女士自行拆除其房屋,否则将强制拆除。

律师介入


由于担心房屋遭强拆,殷女士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朝阳律师代理案件。随后陈律师帮助当事人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域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规定,适用本条的前提是在乡、村庄规区内,而本案中,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却未对申请人修建房屋是否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查证,存在事实不清。

最终复议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西昌市x乡人民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案例二【浙江】农村唯一住宅随人口增加翻建,征收被要求限期拆除

原告

胡某

代理律师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士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宁波市xx区人民政府


案件详情



原告胡某等人系浙江省宁波市某区居民,原告的房屋性质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占用土地为1977年依法批准的宅基地,随着家庭人口的增加,原告于2005年自己出资在自家宅基地上翻建房屋。

被告宁波市某区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胡x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我单位将依法拆除上述违法建筑。

为了维护防止房屋被强拆,胡先生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郭士龙二位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介入调查后认为:原告所建房屋是倾其所有积蓄建造而成,是原告在本村的唯一住宅,原告同村村民同样与原告情况相同,这是历史原因和特殊情况造成的,如认定被告行政行为合法,包括原告在内的其村村民合法房屋将没有保障,村民的利益也将无法保障。而且和原告同时期修建的房屋只要是同意拆迁的或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均认定为合法建筑。只因原告对拆迁安置补偿未达成协议,被告才利用公权力作出处罚决定书,以使原告妥协,其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属于典型的滥用职权。

之后律师帮助当事人提起诉讼,开庭审理后,宁波市xx区管委会自行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三【湖北】农村老房翻修后被街道办按违建强拆了

原告

刘xx

代理律师

黄郎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湖北省仙桃市xx街道办事处



案情介绍




原告刘xx系仙桃市xx街道办事处xx村x组的村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仙桃市人民政府于1992年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因房屋年久失修,刘xx于2022年1月1日开始修缮,2022年1月11日完工。仙桃市xx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1月12日强制拆除房屋。

刘xx认为该房屋是他的私人合法财产,属于合法建筑,受法律保护,未经依法征收,仙桃市xx街道办事处无权强制拆除。随后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黄郎律师代理案件,并向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过程


万典律师认为:原告的房屋属于私人合法财产,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未经法定程序实施征收的情况下,被告无权对原告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和许可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房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且被告未对原告房屋进行调查认定,未告知事实、理由、依据,未听取原告意见,未制作调查笔录,未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告知复议、起诉的救济途径,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严重违法。

被告仙桃市xx街道办事处辩称,刘xx已经20多年未在原房屋居住,原房屋已经破烂不堪。刘xx为获得房屋征收补偿,将原房屋推倒,在没有任何建房许可的情况下,违法抢建案涉房屋,属于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

法院审理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关于案涉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物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案涉房屋位于仙桃市xx街道办事处xx村x组,在仙桃市城市规划区内,相应土地的性质对其在仙桃市城市规划区内没有影响。

仙桃市xx街道办事处不具有认定违法建设工程的职权,且未向本院提供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案涉房屋属于违法建设工程的证明材料,故仙桃市xx街道办事处辩称案涉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主要证据不足。

关于仙桃市xx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涉房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问题。

本案中,仙桃市xx街道办事处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强制拆除案涉房屋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判决


综上,仙桃市xx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1月12日强制拆除刘xx位于仙桃市xx街道办事处xx村x组的房屋,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确认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仙桃市xx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1月12日强制拆除原告刘xx位于仙桃市xx街道办事处xx村x组的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仙桃市xx街道办事处负担。






万典律师提示:

以上这些案例都是万典专业律师代理的征地拆迁的经典案例,如果被征收人也遇到了征收补偿不合理的情况,可以及时与万典律师联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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