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来源:GF-2017-0201合同示范文本
涉及索赔的内容:是否涉及工期X,是否涉及费用√。
法律法规变化可能会导致费用的增加以及工期的调整。
一、法律的范围,从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3款: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可以制定和修改宪法和基本法律。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除宪法和基本法律之外的其他法律。
1.3.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行政法规。
1.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1.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1.6.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狭义上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即1.1-1.2项,其他1.3-1.6项只能称为广义上的法律。
而在合同专用条款1.3条中,可以约定法律的范围,一般情况下,约定的范围越广,对承包人越有利,如果未做约定,则按通用条款1.3条执行。对于法律如何理解,通常也是容易发生争议的地方,因此最好在专用条款中做好相应的约定。
二、基准日期的定义:
国标清单计价规范P15页:9.2.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本条与通用条款1.1.4.6条对于基准日期的定义一致。
基准日期之后的法律法规变化导致费用的增加以及工期的调整,由发包人承担。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三、争议解决
双方因此发生争议的,按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来源:GF-2017-0201合同示范文本
涉及索赔的内容:是否涉及工期X,是否涉及费用√。
对于是否支付预付款、预付款的支付比例、支付前提条件、支付时间节点,以及是否抵扣及回扣、回扣方式等,都需要在专用条款中做出约定。
1.如果合同中约定有预付款,预付款的比例依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你没看错,这份暂行办法至今并未取消,依然“暂行中”)。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30%。
2.承包人在中标后,一定要注意合同中,关于预付款(如有)的支付前提条件,一般情况下,会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支付保函或者支付担保,对于无条件见索即付的银行预付款保函,应该联系公司走流程,提前进行办理,一般在拿到中标通知书后就可以启动相关流程,因为涉及到公司审批流程,还涉及到银行的审批流程,有些招标条件甚至约定了保函的范本,尤其是外资项目,甚至保函要求是中英文对照的版本。这些范本需要经过银行的确认,有时发包人提供的范本某些条款有时无法在银行过审,如果某些条款无法过审,则需要将银行的修改版本发回给发包人确认,因此可能需要几个来回,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要提前规划。如果仅仅是担保公司提供的保函,相对来讲取得比较容易。
3.取得预付款还有一个条件,是需要提前开具增值税发票,对于项目层面,在开工伊始并没有进项发票可以抵扣的情况下,取得较大额的发票,需要缴纳一笔不菲的税金,而占用一定的现金流,因此需要在税务策划发面做好策划,如协调税务机关预开增值税发票或者提前确定些供应商,提前开具进项发票等等。
4.如果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应先行发函催告,如仍未支付的, 需要警惕,并在合理时间内行使停工权。
系列文章:
如何起草与审查施工合同调差条款?(之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