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可修复工程与不合格不可修复工程的不同之处-建工合同梳理30

体娱   2024-10-06 20:49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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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又更新了一篇,因为有案例复盘,字数比较多。

白开水

2024年10月6日

以下正文:

建工工合同工期和费用条款梳理与风险分析(三十)

86. (对应在线表格序号)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来源:GF-2017-0201合同示范文本

涉及索赔的内容:是否涉及工期,是否涉及费用√。

被索赔对象:包人
分析与解读:

   发包人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前提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首先应由承包人进行整改再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即部分或全部工程无法经过整改、返工、加固、修复等补救措施使之合格,将致使部分或全部项目无法正常使用。

   不合格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项目,该部分工程无法正常使用,将导致产生拆除、清理的费用,也将由承包人承担。

一、不合格且无法修复工程引起的后果

   1.发包人除了可以拒绝接收该部分工程外,还可以拒绝支付该部分工程款,并有权向承包人索赔相关的拆除、清理等费用,但对于拆除和清理费用如何进行计算,在合同中并未明确,因此承发包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进一步明确;

   2.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承担;

二、不合格可修复工程与不合格不可修复工程的不同之处

   2.1与不合格可修复的工程不同点,不合格可修复的工程发包人仍有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可由承包人自行修复;或发包人委托第三人修复,产生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双方如果对此有争议,可诉请法院进行工程质量鉴定,第一步鉴定质量是否合格,如不合格,则第二步鉴定加固、修复费用;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192号,中华人民最高法关于中建七局与陕西华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依据华夏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陕西华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对案涉工程1#坡道的沉降和渗漏、地下室裂缝及渗漏、部分电梯墙面存在垂直偏差等问题的成因和修复费用进行工程质量鉴定。……估算拆除重建、修复、加固费用合计602.89万元。……华夏公司在上述鉴定过程中,申请对案涉工程钢筋保护层的厚度及地下室的梁、柱的质量问题进行补充鉴定。……考虑到案涉工程修复的难易程度、市场人工、材料价格,综合估算修复、加固费用,费用合计372.62万元。华信公司前述鉴定意见合计修复费用975.51万元。”

   2.2不合格且不可修复的工程,发包人无给付工程款的任务,且承包人还需要承担拆除及清理费用

  复盘裁判文书网上一个有意思的案例:

   案件前提情要

   河南省某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原告)与江苏某某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1)及赵某某(被告2)工程合格纠纷案,2017年12月5日,原告与被告1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将河南省财经学校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项目建设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工程地点为河南省财经学校内(郑州市优胜北路3号);工程内容为土建、钢结构、水电等;工程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11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2月12日,合同工期为75天;合同价以工程计算最终价格276.5万元整,为总价合同;付款条件:预付款为75万元,主体建成后3日内,发包人付款至合同额70%(支付工程款118.55万元),项目完成后3日内发包人再付合同总额的25%(支付工程款69.125万元),剩余工程款待项目验收完成后3日内一次性付款,整体来看付款条件还算不错。通过查看裁判文书,有个离谱的信息:被告1就涉案工程的投标文件中投标函附录预算价为457.04万元,与最终投标价相差180.54万元,整体下浮39.5%,也就是这个项目中标价格下浮比较多;投标项目经理为冯朝辉。

 在履约过程中,实际项目距经理为赵某某并非投标承诺的项目经理;预付款直到2018年4月25日发包人向承包人账户转款两笔共计75万元,2018年8月1日发包人向承包人账户转款3笔共计118.55万元,由此可见发包人的预付款、进度款皆延迟支付。承包人陈述:因发包人预付款未按时支付,2018年春节前承包人已安排人员进场,因项目现场不能满足施工条件,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退场,2018年春节后,发包人多次催促进场施工,承包人克服各种困难安排进场施工,但因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极大(价格上涨),多次与发包人就工程价格调整等事项协商,发包人一直以多种理由不予认可,加上发包人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施工环境影响、税率等因素,导致工程进程缓慢和施工成本加大;承包人在极度亏损的情况下,为了对工程负责坚持施工至2018年8月17日,在发包人不按节点付款、不同意追加工程款等违约时,承包人依法以抗辩权的方式停工至案发。发包人陈述:涉案工程于2018年8月17日停工,停工原因是承包人由于不按照合同约定施工,不以约定进驻设备、原材料,擅自撤走施工人员造成,经多次和承包人及项目总负责人赵某某交涉均拒绝恢复施工,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2018年12月24日,发包人向承包人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款项,承担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一审期间,发包人要求申请工程质量鉴定,经法院委托专业质量鉴定机构鉴定工程质量存在如下问题:1)所抽检砖抗压强度不满足设计图纸要求。2)所抽检部分基础截面尺寸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3)所抽检混凝土构件(基础短柱)现龄期混凝土抗压强度推定值均满足设计图纸要求,所抽检混凝土构件(基础梁)现龄期混凝土抗压强度推定值不满足图纸要求。4)所抽检的钢结构材料性能满足设计图纸及规范要求。5)所抽检的底层柱柱脚中心线定位偏差不满足规范要求。6)所抽检的部分钢柱垂直度偏差不满足规范要求。7)所抽检的主要构件几何尺寸部分构件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8)所抽检的钢结构防腐涂层厚度不满足设计图纸要求。9)所抽检的钢结构焊缝超声检测不满足设计图纸及规范要求。

   一审一次裁决

   一审期间【2020年4月29日判决书(2019)豫0105民初14015号】,承包人申请造价鉴定,法院委托专业造价鉴定机构坚定如下:涉案工程双方签订的合同范围内已完工工程量及造价为203.11万元。另外单列项有:钢结构表面油漆预算造价3.06万元,钢结构喷砂除锈预算造价56.7万元,钢结构合同外二次搬运预算造价1.13万元。

   一审法院裁决:合同真实有效;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也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工程结算最终价格为276.50万元,被告投标文件中投标函附录预算价为457.04万元,计算出投标优惠率为65.3%,虽然该优惠幅度超出正常水平,但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为拦标价,出现偏差不再调整价格,该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故本院根据被告的投标优惠率,计算出被告大汉公司所干工程应得工程款为132.63万元(203.11万元×65.3%),原告实际支付工程款193.55万元【75万预付款+118.55万进度款】,多付60.92万元,被告大汉公司应返还原告。关于质量方面:法院判决工程鉴定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可以主张被告赔偿损失,但质量鉴定结果并不能得出工程无法修复只能拆除,或者修复、加固费用远高于重建费用的结论,如果通过修复和加固等措施可以使涉案工程达到合格标准,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修复费用。原告撤回了其对于损失的鉴定申请,本案对原告的该项损失部分暂不予处理。

  上诉中院裁决被发回重审

   双方对于第一审结果均不服上诉到郑州市中院,中院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2020)豫01民终6334号,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140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法院重审裁决

   于是重审判决书编号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14596号,但裁判文书网未上传该份文书,但双方对于本次一审判决均不服,再次上诉到郑州中院,从中院判决书可以看到本次一审的判决要点:因涉案工程多处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承包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发包人】工程款193.55万元。二、原告(反诉被告)【发包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承包人】预付款延迟支付违约金7.5万元。

  重审后,一审法院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结果,第一次裁决认为项目虽然多处不合格,但通过质量鉴定结果并不能认为工程无法修复,必须拆除;因此发包人仍有给付义务,通过造价鉴定后,因为承包人下浮比较多,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造价鉴定机构鉴定出造价为203.11万,与拦标价下浮后,承包人应得工程款132.63万元,而承包人实际已收到工程款193.55万,因此,需要返还多付的60.92万元。而被中院驳回后再审裁决,直接要求承包人返还所有的工程款193.55万元。

   再次上诉中院裁决维持一审再审裁决

   再审后,双方均不服,再次上诉到郑州中院,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郑州中院裁决【(2021)豫01民终3010号】,维持一审再审原判。

   承包人高院申请再审,高院打回中院重审

   但此事并未完结,承包人申诉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河南省高院裁定【(2021)豫民申3951号】:从德亿公司【发包人】提交的证据看,虽然鉴定意见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是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案涉工程质量达到“不合格”和“无法补救”的程度,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合同约定看,均未达到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条件,生效判决判令大汉公司【承包人】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江苏某某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案子又被打回到了郑州中院。因为对于这个案子,我在文书网上的裁判文书仅仅找到(2019)豫0105民初14015号、(2020)豫01民终6334号、(2021)豫01民终3010号、(2021)豫民申3951号这四份,其他的文书都没有了,至于中院重审案子结果如何不得而知。

   仅仅通过几份文书肯定无法了解到项目履约过程中的很多真相,但我个人认为一审法院在第一次裁定时,结果相对还算公平,只是没有像2.1条案例【文书编号(2022)最高法民终192号】中所述的案例,对于不合格工程进行修复加固需要多少费用进行鉴定。但这个案子,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都是一个双输的局面,尤其是承包人, 无论中院最后重审的结论如何,估计最多最好的结局,只能回到一审法院第一次裁定的结果,不仅要退还几十万的工程款,可能还得赔付修复加固的费用。在这个案例中,赵某某估计是挂靠江苏某某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了拿到项目,相比拦标价优惠率为65.3%,心态估计也是低价进去,再要通过涨价索赔,但这种项目对于高校来讲,一般都有一定的ZZ意义,进场后,发包人未按时支付预付款,又适逢春节,无论什么原因,工期已经大幅延误,2018年春节后,发包人多次催促进场施工后,又以原材料涨价要求调整价格,后又于2018年8月17日全面停工要挟,只能说从投标报价开始,就一步走错,步步都错。

   本条的关联条款: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2.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和费用条款梳理与风险分析(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和费用条款梳理与风险分析(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和费用条款梳理与风险分析(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和费用条款梳理与风险分析(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和费用条款梳理与风险分析(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和费用条款梳理与风险分析(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和费用条款梳理与风险分析(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和费用条款梳理与风险分析(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和费用条款梳理与风险分析(九)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和费用条款梳理与风险分析(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和费用条款梳理与风险分析(十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和费用条款梳理与风险分析(十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和费用条款梳理与风险分析(十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和费用条款梳理与风险分析(十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和费用条款梳理与风险分析(十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和费用条款梳理与风险分析(十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和费用条款梳理与风险分析(十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和费用条款梳理与风险分析(十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和费用条款梳理与风险分析(十九)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和费用条款梳理与风险分析(二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和费用条款梳理与风险分析(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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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白开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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