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 (对应在线表格序号)
10.7暂估价
10.7.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来源:GF-2017-0201合同示范文本
涉及索赔的内容:是否涉及工期√,是否涉及费用√。
被索赔对象:发包人、承包人。
分析与解读:
10.7.1条,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有两种方式确定:第一种方式,有由承包人招标,但招标方案需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全程监控);第二种方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但本条排除了承包人可以直接参与实施暂估价项目的情况。
10.7.2条,对于不属于依法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有三种方式确定:第一种方式,由承包人招标,在签订合同前将采购或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审批;第二种方式,同上述第一种方式;第三种方式是由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但在GB50500-2013清单计价规范中,P18页,9.9.4条: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该条规定对于依法招标的项目,承包人也可以作为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此种情形下,发包人应为招标人。
因此,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发包人和监理人都需要深度的参与,包括招标方案修改与审批、招标文件的修改与审批、中标候选人选择与确定等等;非依法招标的项目也是需要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程序上给予审批。因此任何一项工作的滞后,都有可能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延迟。同理,因为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项目的延迟和增加费用,有承包人自行承担风险。
在暂估价项目合同签订后,应以总标价或者签约价作为依据,取代原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的该暂估价项目金额,调整合同价格。
相关法条:
1.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内容不摘录了】
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一2013),9.9.4条
78. (对应在线表格序号)
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来源:GF-2017-0201合同示范文本
涉及索赔的内容:是否涉及工期X,是否涉及费用√。
被索赔对象:发包人。
分析与解读:
合同通用条款对计日工的定义: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GB50500-2013计价规范中对计日工的定义:
2.0.20计日工 dayworks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GB50500-2013计价规范中,工程量清单应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部分(三种情况)、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
4.4.1 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暂列金额;
2 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 计日工;
4 总承包服务费。
但在实务中,计日工清单往往是空白,大部分零星项目实际上都被量化,通过现场签证或者变更的形式转化成费用。
反倒是在港式清单中,计日工一般都必须附上,并要求投标人报价,一般给的量都是整数,如1、10、100等,这个量对于整体总价影响不大,因此投标时,往往会将价格相应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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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白开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