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修期有关系吗?-建工合同梳理36

体娱   2024-10-23 05:20   天津  

94. (对应在线表格序号)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来源:GF-2017-0201合同示范文本
涉及索赔的内容:是否涉及工期X,是否涉及费用√。

被索赔对象:包人

分析与解读:

   关于支付证书方面的知识和梳理意见,可以参考上一单元格内容。《支付证书与结算日期的重要性-建工合同梳理35


    一、缺陷责任期的时间为多长?

   按照规定,缺陷责任期最多不得超过24个月,住建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以下简称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通用条款15.2.2款,“……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合同通用条款15.2.2与此规定相吻合。


    二、保修期为多长?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相关条款规定: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合同范本中附件《质量保修书》中的保修条款与此规定一致,也就是说保修期并非是一个固定的时间,而根据不同的部位,保修年限有所不同,有2年,有5年,供冷供暖是2个采暖或供暖期,其中对于房屋的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甚至是终身保修的;另,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三、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是以缺陷责任期还是保修期为准?

   质量保修金在本合同通用条款,1.1词语定义与解释中,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从本词语定义可以理解,质量保证金其实和保修期没什么关系,只与缺陷责任期有关系。


   根据本通用条款14.4.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此可见,最终结清证明申请单需要由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后,7日内提交。

    举个很简单的例子,你买了一部手机,厂家提供的免费保修期一般是一年,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厂家免费维修,如果过了保修期手机出现问题,厂家还是可以提供维修的服务,但是需要用户付费。实际上工程也是如此,只不过说法不同,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排除发包人使用不当原因),由承包人负责免费修复,如果过了缺陷责任期,承包人仍有维修的义务,但发包人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但在实务中,大部分的合同将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和保修期相混淆,实际上是缺陷责任期决定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而保修期与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无关。现实中最多的例子就是会在缺陷责任期2年满后(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按照文件顶格2年),还会保留一定的质量保证金,直到防水保修期5年满后才返还。例如对于质保金的返还做如下约定:约定3%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2%,剩余1%待5年防水保修期满后返还。这合同条款看似没有问题,但这种超长的质量保证金约定,站在承包人的立场可能会计入其“沉没成本”中,在投标报价时,相应提高报价,以防止沉没成本而受损。

   梳理完上面的内容,与最终结清证书关联的根源问题就解决了,本条款也就更加容易理解,就不再赘述。

    另外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与19.5条提出索赔的期限关联,(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即承包人可将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在最终结清证书前所发生的索赔事项,附在最终结清证书中,一同报送,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文件,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就是因为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项目出现缺陷,承包人可提供修复的服务,但需要发包人支付相应的费用。当然,如果在缺陷责任期内,因为承包人怠于提供维修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可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延展阅读:

   本人公众号文章:

   《一文弄懂缺陷责任期、保修期、质量保证金》

   《 建工合同示范文本完工后履约主要节点流程图》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2.相关规范或法规
GF-2017-0201合同范本梳理系列文章:
建工合同示范文本完工后履约主要节点流程图【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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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L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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