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对应飞书在线表格序号)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来源:GF-2017-0201合同示范文本
涉及索赔的内容:是否涉及工期X,是否涉及费用√。
被索赔对象:承包人。
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来源:GF-2017-0201合同示范文本
涉及索赔的内容:是否涉及工期X,是否涉及费用√。
被索赔对象:发包人。
分析与解读:
本条是关于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未能修复缺陷或损坏的责任问题。
第一种情况是承包人拒绝维修;第二种情况是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第三种情况是维修超出了缺陷或损坏范围。
无论是哪种情况,出现维修问题,需要判断两点:1.是否在缺陷责任期内,2.是否是承包人有义务维修【因为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或损坏】。如果两点都符合,发包人需要做一件非常重要的工作,是依照15.4.3条【修复通知】以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通知,但事后要在口头通知48内书面通知。至于修复的“合理的期限”,应该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修复的时限。至于承包人如果完成了自己责任内的修复工作,也应该做好如下工作:维修过程中照片与视频留存,完成维修的书面确认单请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避免事后发生争议。至于维修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情况,个人理解,应为发包人使用不当损坏或者第三方即其他原因损坏,非承包人维修义务,但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的情况;这种情形下在笔者经历的项目中,如果涉及的金额不大,承包人现场有人的情况下,基本上也就免费替发包人维修了,至于涉及金额较大的情况笔者尚未遇见过,如果真是这种情况,我认为作为承包人应谨慎对待,毕竟主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一方面涉及到维修费用价格问题,二则涉及到维修后是否能修复还原到损坏之前状态的责任问题,三则涉及到超出合同外所涉及的合同、税务、结算问题,因为从前面的合同条款中可以判断,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与损坏,非承包人义务维修的范围。
关于发包人在出现维修责任时,通知的重要性,列举一个案例,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 564 号:
关于尚欠工程款应否扣除质保金及家美公司主张的维修费5158746.65元。首先,关于维修费。家美公司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海天公司未予维修,应承担家美公司后期维修费用5158746.65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家美公司一审中自认案涉工程在海天公司退场时尚未竣工验收,亦自认工程其后已实际投入使用,故家美公司现以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一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家美公司主张海天公司退场后,家美公司已通知海天公司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维修,但是其提供的主要证据即监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仅陈述海天公司工作人员留在工地,以及家美公司维修至2016年底,并未说明问题产生的原因及维修责任方,亦未证明家美公司曾向海天公司主张权利,海天公司明确予以拒绝。相反,在2017年1月12日,家美公司仍发函认可一审认定的本案工程款101257649.26元。因此,一审未予支持家美公司关于扣除维修费的主张,并无不当。
此案例中,家美公司主张要求海天公司承担515.87万的工程维修费用,在一审及二审中,仅仅提到海天公司退场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发生维修费用,但无法提供书面的通知海天公司维修的证据,以及送达海天公司海天公司拒绝维修的证据,因此,在一审及二审中,法院都没有支持家美公司515.87万元维修费的主张。
参考文献:
如何起草与审查施工合同调差条款?(之二十五)
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工期及价款调整条款解读(二十六)
不合格可修复工程与不合格不可修复工程的不同之处-建工合同梳理30
质保金扣留的不合理之处,质保金3%的渊源--建工合同梳理38
修复费用由谁承担的纠结之处-示范文本与规章制度冲突与混淆-建工合同梳理39
醉里挑灯看剑,梦回吹角连营。八百里分麾下炙,五十弦翻塞外声,沙场秋点兵。
马作的卢飞快,弓如霹雳弦惊。了却君王天下事,赢得生前身后名。可怜白发生!
据说是辛弃疾手迹,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