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证书与结算日期的重要性(修改版)-建工合同梳理35

体娱   房产   2024-10-23 05:20   天津  

昨天的推送本文漏掉了一段文字。

93. (对应在线表格序号)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来源:GF-2017-0201合同示范文本
涉及索赔的内容:是否涉及工期X,是否涉及费用√。

被索赔对象:包人

分析与解读:


一、支付证书的重要性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支付证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用于确认承包方在特定阶段内完成的工作量,并作为支付款项的依据。支付证书是一种合同用语,比较正式,在实务中,叫法可能有所不同,如预付款审批单、进度款审批单等等,实际上它们也是支付证书。一般根据合同的履约阶段,支付证书有预付款支付证书、过程(或阶段)付款证书、竣工付款证书、最终结清证明等等。无论何种支付证书,通常情况下,是由承包人提出申请,监理人签发意见,再由发包人进行审核并确认。
   要拿到工程竣工付款证书,根据本示范文本,正常情况下,一般是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后,28天内(当然也可以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本通用条款14.1条对于竣工结算申请单仅仅简单的列出了四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保金、4)发包人应付的合同价款,但实际上是工程结算文件远非本通用条款所列内容,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结算文件应该申报或包含的内容与附件。当然,有些合同因为篇幅,并不在合同中详细的约定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有些发包人会单独的提供内部的结算管理办法,作为商务经理,如果对方没有提供,应该主动的向发包人的造价部门索要,并做好沟通与交底工作,了解对方对于结算方面的内部政策与结算审核流程,是否有内审、外审,审计的策略等等与结算有关的信息。

   各种经发包人审批后的支付证书都需要保留好原件,有些发包人会要求支付证书要组卷到结算书中,因此在过程中提交进度款审批单时,要多做几份,并保存好原件。提醒一点的是,过程支付证书是一项规定动作,我在为某公司做咨询时,发现该公司两个项目,因为发包人过程中未按约付款,项目经理和商务人员认为反正发包人无支付能力,连进度款都不申报了,这种认识是一种大大的错误,支付证书的审批前提是承包人要先申报,发包人付款的前提是有支付证书,如果承包人自己不申报,且没有申报记录,在涉诉时,正好成为发包人抗辩的理由。


二、结算日期的重要性
   对于结算文件提交给谁?根据14.1条,承包人应该同时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但实务中,监理人对于结算文件的审核通常是走个过场,甚至有些发包人结算文件根本不经过监理人。所以,结算文件务必提交给发包人,至于是否提交监理人还得看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或者发包人结算管理办法是否有提交监理的程序。
   结算文件形成与组卷并非一件易事,笔者在之前写过一篇文章如何做好结算文件的组卷与汇编,可扩展阅读。完成及结算组卷后,带好发文本,结算文件(可能需要小推车)以及结算文件清单,请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的人员在上面签字确认(发文本合同文件清单上双签),并注明时间。这份签收单非常重要,如果发包人怠于办理结算、怠于支付,将是一份非常重要的证据文件。
   1)发包人逾期不办理结算可能触发默示条款
   根据最高法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不予答复,可能会触发14.2(1)款,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这一“默示条款”。又:本默示条款有效还有个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复函》中,大意:即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2)结算报送日期可能会关联优先受偿权
   同样根据法释〔2020〕25号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工程没有交付的,应付款之日为提交竣工结算之日;而依照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对于法释〔2020〕25号第27条,也有不同意见,说这条是针对利息的,但在很多实际案例中,也把它视为“应付款时间”,因此,对于工程没有交付,提交结算的日期关联优先受偿权。
   所以,结算文件的报送日期证明文件,即发文本上载明日期的结算文件签收记录,以及发包人签认的结算文件清单【最好能在结算汇总表册上也签上字】,也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
   根据本款上一款的约定【14.2(1)款】,结算文件审批完成后,发包人应立即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如果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即不审批,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这便触发了另一默示条款:29天后视为已签发付款证书。但这条实际执行中可能有些难度,或者容易引起歧义,前面提过,竣工付款证书需要由承包人发起。实际上,发包人逾期不办理结算同时导致结算未办理无法形成“竣工付款证书”这种现象普遍存在,承包人作为弱势的一方,会做诸多的权衡,除非忍无可忍,很难下定决心诉至公堂。但无论如何,作为商务人员,通过这些竣工验收、结算报送时间、应付款之日等关系,在签约时要注意梳理合同漏洞以防患未然,履约时、结算时要做好相应证据的搜集,有可能一个小小的动作没做,会导致诉至公堂时,缺少有利的证据文件,而造成重大损失。
   梳理完上面的内容,本条款的根源就解决了,实际上本条款非常容易理解,就不再赘述。

   小结
   何为商法融合?我觉得不一定非得像律师掌握非常多的专业的法律知识,通过这次对建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梳理,我认为,只要理解合同的主要核心条款,日常商务管理中,按部就班的做好一些规定商务基本动作,搜集好并管理好履约过程中的商务文档,大部分的项目不会打官司,但我们每个项目的文档管理和证据搜集都得朝打官司的方向去做好就行了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2.相关规范或法规
GF-2017-0201合同范本梳理系列文章:
建工合同示范文本完工后履约主要节点流程图【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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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L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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