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时间忙一些琐碎的事情,公众号也疏于更新。
端午节又至,祝大家阖家欢乐,幸福安康!
前段时间把后台的对话接入了某个人工智能大模型(扣子+Kimi),在后台留言时,总会回复自动回复些问题,也不受我控制,我试着取消,好像取消不了,不过也无碍。
白开水
2024年6月9日
73. (对应在线表格序号)
10.3变更程序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来源:GF-2017-0201合同示范文本
涉及索赔的内容:是否涉及工期√,是否涉及费用√。
被索赔对象:发包人。
分析与解读:
理解这条前,建议先读下示范文本的10.1变更的范围、10.2变更权。变更≠设计变更,两者是包含的关系,变更包含设计变更。
10.1条明确了变更的范围,而在GB50500-2013国标示范文本中,2.0.16工程变更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其他大同小异,增加了一条因为招标清单的错漏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变化属于发包人的责任(当然,实务中发包人一般会在专用条款中增加一些条款规避掉该风险,不赘述)。
回到本条,本条是任何变更指示,承包人是有权协商甚至拒绝的,但要提出不能执行指令的理由。根据10.2条,承包人没有变更权,结合本条“拒绝权”。可以在现场合理利用,适当“博弈”。
延展思考:从另外一个角度来分析,承包人虽然没有“变更权”,但有建议权(详见专用条款10.5条)。
案例:
某项目为献礼工程,在签约后,该区域内的所有项目都要求在某个节点之前竣工,在承包人签约进场后不久,承包人被迫签订补充协议,致使工期大幅压缩。
该项目外墙原设计采用岩棉保温+真石漆涂料,该项预计亏损200-300万,而按当时压缩调整后的工期安排,外墙保温和真石漆绕不开冬季施工。
经过项目团队、公司领导出面,通过数个月的协调与努力,业主方最终同意将岩棉+涂料的做法变更为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工艺,并重新核定综合单价,核定该综合单价过程经历了多次的谈判、协商,包括定额子目的选用、主材的询价、措施费的计取等等,待综合单价最终确认时历时约半年之久,最终扭亏为略有盈利。
个人经验:大项设计变更的落实,不是一个人单打独斗得来的,需要提前做好策划,要考虑大项变更在发包人内部也需要漫长的流程,需要多场景的协调与沟通,需要协调对方各层级人员与部门,在实施前要留足足够的时间,承包人也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站在业主方面的技术经济对比,如在工期方面的收益、技术方面的收益(如质量和观感的提升);在自己内部变更带来的收支方面的对比。
74. (对应在线表格序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来源:GF-2017-0201合同示范文本
涉及索赔的内容:是否涉及工期X,是否涉及费用√。
被索赔对象:发包人。
分析与解读:
本条是变更估价的“三原则”,变更增加或者减少价款,在清单项中,有相同按照相同,有类似参考类似,无相同项重新核定清单综合单价。
前面两条比较好理解,第(3)条重点聊聊。
这一条中,前半部分变更导致已标价清单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5%的,由合同当事人重新商定调整综合单价。这一条与国标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6条工程量偏差中,9.6.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 9.3 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 15 %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 15 %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 15 %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P98也条文解释中,也介绍了详细的调整方法。
1.单价合同条件下,这一条对于发承包双方来讲,在实际履约操作中,对于双方的商务方面有可能带来较大的工作量,如果工期较短的话,不太建议做调整。
案例:
如某项目,投标是模拟清单,中标后要做重计量工作,因为项目上人手不够,因此重计量工作是外包出去,经过了半年左右的时间才完成重计量工作并签订补充协议。专用条款中有关于变更这一款“15.4.5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且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以内(含)时,应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子目的单价;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以外(不含),且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变化幅度超过1%时,由承包人提出并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新的单价,该子目按修正后的新的单价计价。”考虑到工期才1年半时间,加之我方现场商务力量薄弱,如果按这条,可能在核量重新核价方面将增加大量的工作,因此在补充协议中约定本条不适用。因此在签约和洽谈过程中,很多条款是可以双方进行协商的,实际上这条对于业主来说,给他们的业务部门也会造成同样的痛点和压力。果然到后期发生了很多的变更,而且涉及的金额都很大,3个多亿的项目,变更涉及金额在4000+w以上,而且还有大量的暂估价核价材料,有两个超千万的大项变更多轮谈判与洽商,时间跨度都超过了半年。
2.对于无相同也无类似的清单项,需要双方重新核定综合单价。但这一条存在一个问题“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这一句,在实务中,难以操作。如何确定合理的成本?合理的利润?因此需要在专用条款中,一定要根据项目的特点,结合发包人的管理流程,如何计取需要约定清楚。如利润可以参考投标报价的利润(综合单价分析表中各专业利润率可能会有所不同),对于人材机可以参考清单中已有的价格计取,没有的可以参考当地的信息价,信息价没有的材料可以双方约定询价的途径和方式等等,这样即可以减少履约中的争议,也可以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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