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与工程接收的区别和联系?-梳理28

体娱   2024-09-27 12:42   天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和费用条款梳理与风险分析(二十八)

83&84. (对应在线表格序号)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本段引用GF-2017-0201合同示范文本



第(4)款涉及索赔的内容:是否涉及工期,是否涉及费用√。

被索赔对象:承包人

第(**)款涉及索赔的内容:是否涉及工期,是否涉及费用√。

被索赔对象:发包人
分析与解读:

本条(1)~(3)款为竣工验收合格的正常验收程序和审查与验收的时效是关于竣工验收的,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情况,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均有承包人承担。

关联合同条款:

通用条款5.1质量要求

通用条款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通用条款5.5 质量争议检测

虽然第(1)~(3)款明确了验收的程序,但依照建质〔2013〕17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该通知对于验收的条件(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以及验收的程序(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验收的参与方等均做了更详细的规定。

一、质量鉴定

在实务中,对于质量发生的争议,可以申请工程质量鉴定。质量鉴定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工程质量是否存在质量缺陷以及质量缺陷的原因进行鉴定,另一方面,是对质量缺陷进行重建、修复加固等涉及的费用进行鉴定。应分两步进行,首先鉴定质量是否存在缺陷,以便法院查明缺陷的责任主体;第二步在确有质量缺陷的情况下,再确定重建、修复、加固等措施需要的费用。

案例:

(2022)最高法民终192号,中华人民最高法关于中建七局与陕西华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双方未正式办理结算,在案件一审中,“2017年11月27日,华夏公司向中建七局发出的关于要求进行竣工验收的通知……双方均认可案涉工程现未经竣工验收,中建七局称其在诉讼前向华夏公司提交过结算报告,但认可对此并无证据证明。诉讼中经双方核对,案涉工程无争议的已付款数额共计22458.5282万元,分别为诉讼前双方已核对确认的已付款20751.8万元以及核对对账以外的汇票1480万元、以房抵付226.7282万元。”在一审中中建七局申请进行造价鉴定,而华夏公司申请对未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申请质量鉴定。“依据华夏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陕西华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对案涉工程1#坡道的沉降和渗漏、地下室裂缝及渗漏、部分电梯墙面存在垂直偏差等问题的成因和修复费用进行工程质量鉴定。……估算拆除重建、修复、加固费用合计6028883.56元。……华夏公司在上述鉴定过程中,申请对案涉工程钢筋保护层的厚度及地下室的梁、柱的质量问题进行补充鉴定。……

考虑到案涉工程修复的难易程度、市场人工、材料价格,综合估算修复、加固费用,费用合计3726212.06元。华信公司前述鉴定意见合计修复费用9755095.62元。”

二、竣工验收与工程接收的区别和联系

竣工验收和工程接收具有不同的法律上的意义,因此在示范文本中进行了区分。

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项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等多方共同进行的最终检查与评估,一般情况下为四方或五方(视项目情况,是否有无勘察单位),俗称四方验收或五方验收。其目的是全面考核工程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以及是否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竣工验收是工程项目从建设阶段转入使用阶段的标志,通常也是项目管理的最后一道程序。

工程接收:则是指工程项目在通过竣工验收后,由接收方(通常是项目的业主或项目的使用单位或物业公司)正式接受并管理该项目的过程。工程接收标志着项目已完成所有建设任务,并达到可交付使用的状态。

竣工验收与工程接收参与方不同,竣工验收由参建的各方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而工程接收则主要是施工方与业主或使用方(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公司)。

竣工验收与工程接收时间顺序有所不同,工程接收通常在竣工验收后的较短时间内完成,第(3)款明确时效为14天,正常情况下竣工验收是工程接收的前置条件。但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占有,可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详见第(5)款】。

竣工验收与工程接收法律上的意义不同,竣工验收的结果,可以判定工程质量标准是否能满足合同中约定,竣工验收合格也是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重要依据,同理,竣工验收不合格也是发包人抗辩支付工程款的条件。而工程接收证书的颁发,影响承包人对工程的照管以及成品、半成品保护的责任,在通用条款3.6条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中明确承包人的工程照管与成品保护的责任在接收证书颁布之前,接收证书颁布之后,其照管责任转移给发包人或使用人,如果在工程接收后发现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发包人可以根据质量保修书的约定要求承包人进行维修,但如果质量问题是由于发包人在接收工程后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造成的,承包人不承担责任。办理完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可以组织竣工退场的工作。另外,根据19.5条的约定,“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工程交付之日可能会对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有一定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又: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案例:某项目,2008年时完成了地下室及辅楼的施工,采用的是GF1999合同范本,2016年又签订补充协议,对地下室进行加固,并完成主楼部分施工,在合同中对于结算的约定:“发包人完成结算审核、甲乙双方对结算审计报告确认后的6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竣工结算总价的95%”,承包人报送结算文件后,发包人一直怠于结算,因此承包人将发包人诉至法庭并申请造价鉴定,造价鉴定顺利,但承包人丧失了优先受偿权,二审法院裁决:“四、关于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补充协议四约定在发包人完成结算审核、甲乙双方对结算审计报告确认后的6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竣工结算总价的95%,但未约定发包人完成结算审核及双方确认审计报告的时限,应当视为双方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参考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应以建设工程交付之日作为应付款时间。本案中,涉案工程已实际使用,但双方均未向法庭明确陈述涉案工程的交付时间,根据现有证据,本院无法确认中建*局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在发包人应付工程款六个月内,对中建*局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这项损失对项目而言是非常惨痛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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