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复费用由谁承担的纠结之处-示范文本与规章制度冲突与混淆-建工合同梳理39

体娱   2024-10-29 11:13   天津  


100. (对应在线表格序号)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来源:GF-2017-0201合同示范文本
涉及索赔的内容:是否涉及工期X,是否涉及费用√。

被索赔对象:包人、承包人

分析与解读:


   关于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在前面的条款中,已经多次分析。

   本条是关于保修期内出现缺陷与损坏,其修复费用和修复责任如何承担的。

   一、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冲突之处

   这15.4.2 (1)款我觉得有一点问题,和前面15.2.2条款容易产生歧义和冲突:本条第(1)款 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相关条款规定,建筑物保修期根据不同的部位,时长从2年、5年甚至终身不等;如此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可能无限期。而15.2.2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同样根据本通用条款以及《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缺陷责任期时长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二、规章制度与示范文本责任与义务混淆之处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而本通用条款:15.1条工程保修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还有上面的15.4.2 (1)款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和损坏也是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与连带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条例与示范文本对于保修期内的责任与义务,以及费用承担的问题多处表达不一致,看得人云里雾里。

   分析其原因,GF-1999-0201示范文本并无缺陷责任期一说,从GF-2013-0201引入缺陷责任期,是参考FDIC1999合同条件中“缺陷责任”,但FIDIC红皮书中并无“缺陷责任期”一说,第11条缺陷责任 11.1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 ……(b)在工程或单位工程(视情况而定)的缺陷通知期限期满日期或其以前,按照雇主(或其代表)可能通知的要求,完成修补缺陷或损长所需的所有上作。菲迪克合同指南原书对本条款的评注:在出版的一些其他合同格式中,为竣工的一段期限定的名称对承包商的职贵没有给山正确的含义。“缺陷通知期限”这一措辞认识到从管理上。看来最重要的即根据本款的缺陷通知方面。注意本款提到承包商文件,这些文件(不像单位工程)不构成工程的组成部分。【参考《菲迪克合同指南-引用菲迪克1999年合同条件的详细指南》】可以看出,缺陷责任期与FIDIC中的缺陷责任与缺陷通知期有本质上的区别。

   而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上位法、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都没有相关质量缺陷责任制度的规定,缺陷责任制度首次出现在原建设部与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但该规定只是个规范性文件,不是行政规章,更没有行政法规、法律等上位法的依据。【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应用指南与风险提示-主编周吉高】

   虽然规章制度、示范文本有诸多冲突与混淆之处,但在实务中,作为发承包双方,也应该本着务实、可操作、公平的精神,在专用条款中,对于承包人保修责任和义务做好约定。本质上还是涉及到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缺陷责任期内外修复的责任和义务。我认为,应该质量保证金的退还还是应该参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在缺陷责任期满(一般一年,最多不超过2年),超长的质量保证金退还期限,损害的承包人的利益,而且在涉诉中也不一定会被法院支持,案例:《贵州荣兴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梁开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黔民终1175号,一审判定且二审维持原判:对于《协议一》约定的扣留总工程价款2%质保金的问题,双方在保修责任书中对质保期约定了2、3、50年不等的期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之规定,本案工程缺陷责任期只能按2年认定。本案工程于2012年5月24日验收合格,现2年质保期限已过,佰杰公司应当退还质保金,故上述工程欠款佰杰公司应全额支付余吉河、梁开栋。

   对于修复费用的承担问题,建议在专用条款中与15.2.2条通用条款约定统一,在缺陷责任期内,因为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与损坏,由承包人承担。其他情况如发包人与第三方或其他原因造成的缺陷与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承包人并无修复的义务。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2.相关规范或法规
3.《菲迪克合同指南引用菲迪克1999年合同条件的详细指南-机械工业出版社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应用指南与风险提示-主编周吉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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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白开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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