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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开水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以下正文:
105. (对应飞书在线表格序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来源:GF-2017-0201合同示范文本
涉及索赔的内容:是否涉及工期√,是否涉及费用√。
被索赔对象:发包人。
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来源:GF-2017-0201合同示范文本
涉及索赔的内容:是否涉及工期√,是否涉及费用√。
被索赔对象:承包人。
分析与解读:
因为涉及到解除合同,本条和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一并学习。
一、解除合同的种类
依据《民法典》以及本示范文本,解除合同有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情势变更解除合同、协商解决合同。
1.1法定解除合同
民法典中,法律规定可以当事双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五百二十八条 【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发承包双方均可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发承包双方均可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工作主要完成人】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可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八条 【定作人协助义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发包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但需要赔偿承包人损失。
第八百零六条 【合同解除及后果处理的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可解除合同。
(接上)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以上系法定可解除合同的情形。需要说明的是,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因此,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章,最后一条:第八百零八条 【适用承揽合同】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1.2约定解除合同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中约定了可解除合同的条件与情形,满足合同约定情形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16.1.1项发包人违约以及16.2.2承包人违约的情形下,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另外,合同通用条款: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1.3发生情势变更解除合同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 【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一方面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时间和成本很高;另一方面,最高院对适用情事变更要求比较严格,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号)第2条明确规定:‘‘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可见,简单地以“情势变更“为由通过诉讼主张变更价格或者解除合同的难度非常大。此外,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出台的调整建筑材料等价差问题的文件,通常是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法律适用层级问题;且通过行政手段调整解决施工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非市场经济和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综上所述,如果合同当事人未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办法,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在解决此类争议和纠纷的过程中将会出现既无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又无合同约定的尴尬境地,不利于及时、有效解决此类争议的纠纷。PS:本段文字引用自《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全书词条释义与实务指引》第二版。
1.4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在履约过程中,双方一致协商解除合同,并签订解除协议或补充协议的情形。
二、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条件
承包人可解除合同的情况,按通用条款第16.1.3以及16.1.1条发包人8种发包人违约或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情形,承包人可以先行行使停工权,28天后,如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一般不到万不得承发包人双方不会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到了这种情况,一般双方的分歧或争议已经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虽说双方可以“友好”协商解除合同,但绝大多数情况双方可能还是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去解除合同,因为这里面不仅仅涉及合同解除,还牵扯到双方错综复杂的双方违约关系、工期问题、过程付款问题、结算甚至还没办理存在非常大的争议需要进行造价鉴定、质量问题可能需要进行质量鉴定、未完工程善后、违约金分歧等等,已经到了无法通过友好谈判来解决这些问题了,只能诉至公堂。
三、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条件
发包人可解除合同的情况,按通用条款第16.2.3以及16.2.1条发包人8种发包人违约或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情形,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实务中,相比承包人要求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案例可能会少得多,除非承包人真的烂泥扶不上墙。
四、合同解除程序
解除合同的程序有四种,一)双方友好协商,通过协议解除;二)合同约定解除程序,即合同中有约定解除事由,当这些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通过协议来解除合同,这种情况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三)法定解除程序解除合同,在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第一种情况:通过通知解除合同,具体步骤包括:催告违约通知书→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送达即解除)→解除异议(对方不同意解除或有异议)→通过诉讼或仲裁解除;第二种情况:不经过“通知”直接通过诉讼或仲裁直接解除合同。第三四种情况的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参考文献:
如何起草与审查施工合同调差条款?(之二十五)
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工期及价款调整条款解读(二十六)
不合格可修复工程与不合格不可修复工程的不同之处-建工合同梳理30
质保金扣留的不合理之处,质保金3%的渊源--建工合同梳理38
修复费用由谁承担的纠结之处-示范文本与规章制度冲突与混淆-建工合同梳理39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以及发包人违约是否可以索要利润?-建工合同梳理41
异域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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