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合同工期和费用条款梳理与风险分析(三十一)
87. (对应在线表格序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来源:GF-2017-0201合同示范文本
涉及索赔的内容:是否涉及工期√,是否涉及费用√。
本条可结合:竣工验收与工程接收的区别和联系?-建工合同梳理28一块来阅读,即本表单83行内容。
工程的移交(承包人)与接收(发包人),意味着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风险的转移。
在83行中,分析了竣工验收和工程接收的区别和联系,根据通用条款13.2.2竣工验收程序(3)款,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即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在14天内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根据《建筑法》第61条与《民法典》799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接收工程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支付价款的前提条件。
从这一条款可以看出,工程接收证书是工程移交的前提条件,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应完成工程的移交工作。一直以来我个人对于工程接收和移交两者是同一个概念【实际上也是因为商务工作者的局限,很少去参与工程竣工验收之类的活动,一般都是技术部门主导】,但从本条款来看,工程接收和工程移交是有区别的。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应在14天内签发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这里工程接收证书意味着工程的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风险的转移给发包人。
工程接收和工程接收证书的概念应该是源自于FDIC合同条件,根据FIDIC1999红皮书第10条:
第10条 雇主的接收
10.1 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接收
除第9.4款“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中所述情况外,当(i)除下面(a)项允许的情况以外,工程已按合同规定,包括第8.2款[竣工时间]中提出的事项竣工;(ii)已按照本款规定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或被认为已颁发时、雇主应接收工程。
承包商可在他认为工程将竣工并做好接收准备的日期前不少于14天,向工程师发出申请接收证书的通知。如工程分成若干单位工程,承包商可类似地为每个单位工程申请接收证书。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的申请通知后28天内,应:
(a)向承包商颁发接收证书,注明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合同要求竣工的日期,任何对工程或单位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直到或当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时)除外;或
(b)……
但在实务中情况有所不同,我咨询了公司资深资料负责人KWL,他说监理用表中并没有【工程接收证书】样表,我从网上找到一份2023年10月发布的《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用表》(第七版)中,有竣工验收报审表,确实没有工程接收证书的样表。我又另外有电话咨询了我公司资深技术负责人YJW,工程完工后,正常竣工验收并有五方竣工验收单的项目,一般情况下也是有移交的流程,移交给使用单位(不一定是发包人,有可能是物业或者小业主等),做一个移交的手续,也就是说并没有做“工程接收证书”;还有些情况,如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但因为发包人的原因,手续不齐全,暂不具备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根据本通用条款的约定(实务中也是如此)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在发包人,为此通常发包人又要急于“使用”并“占有”工程项目,为转移风险和责任,便需要与发包人做一个“接收证书”,这个接收证书与FIDIC合同条件中的接收证书以及本条款的接收证书并不是同一回事,又不同于竣工验收后的“工程移交”,我理解是一份发包人在未办理正常工程竣工验收时,提前占有工程的一份书面证明文件,这对承包人来讲是一种保护与转移风险的必要的手续。根据本通用条款13.2.2竣工验收程序(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提前占有可视为已颁发接收证书,根据15.2 缺陷责任期15.2.1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又,15.4.1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一点反思:我作为一名商务工作者,一直以来认为竣工验收、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移交等是是属于项目经理、总工、技术部门、工程部门的事情,以前都没有主动去参与与了解,这次通过系统的学习这些条款,深度的阅读,才发现这些他们有不同的概念,在法律意义上也有不同,自然对后期结算、成品保护责任、维修保养责任甚至后续的优先受偿权【第83条中提到的案例】都会有一定的影响。因此作为商务工作者,应该了解这些概念,并知道这些概念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如果在项目上做为商务经理,在工程完工前夕,应该对项目团队做好相关的交底,对于无法组织正常竣工验收的项目,要做好发包人提前占有的“接收”书面证据完善与收集,保护公司的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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