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 (对应在线表格序号)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来源:GF-2017-0201合同示范文本
及索赔的内容:是否涉及工期√,是否涉及费用√。
被索赔对象:发包人。
关于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定义,详见规范《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 - 2013:
2.0.5 单项工程 individual project 具有独立设计文件,能够独立发挥生产能力、使用效益的工程 ,是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由多个单位工程构成。
2.0.6 单位工程 . unit project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可分为多个分部工程。
又根据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范:
4.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4.0.2 单位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
1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 对于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本条款约定发包人有权利要求在工程竣工前提前接收、移交单位工程,这种情况在实务中常有发生,如地产项目,开发商要求楼盘中的某栋楼或几栋楼提前交付,这势必对承包人的整体进度计划和成本造成影响,工期的提前可能会造成“赶工”,由此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赶工措施费”。
根据国标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1.1条,提前竣工(赶工补偿)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事项之一,国标清单计价规范P19页:
9.11.2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因此,发包人如果提出提前交付单位工程或整体项目,承包人可以据此条款以及GB50500-2013相关条款,要求调增合同价款。
发生此类事件时,承包人应该注意做好一项重要的工作:赶工索赔的前提是必须有发包人的指令或要求。
一、赶工费用可以计取哪些费用?
赶工费用如果按照实际资源投入法进行计算,可以计算:人工费、材料费(通常情况下会因为流水段发生变化,导致周转材料投入大幅加大);措施费的投入如安全文明施工费投入加大、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费等等;还有现场可能发生的管理费投入;另外,根据本条款,“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相应的利润;还有税金等等。
二、如何计取赶工费用?
对于赶工索赔如何计取的几种方法,笔者前段时间在博思白板做了一个非常详细的分析导图,主要是分析工期索赔的,其中也包含了赶工索赔,可以看其中“四、赶工索赔”,一图胜千言吧,可以跳转参考。
点击链接加入boardmix中的文件「工期索赔探究(延误与赶工)」:https://boardmix.cn/app/share/CAE.CNLYkQwgASoQNCf7N0ND9BYPkZQX5enp0DAGQAE/Z0jvpX,
相关法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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