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女子在银行外嚎啕大哭,父亲重病,自己在银行存的1000万不翼而飞,仅剩6块,女子将银行告上法庭,银行:与我们无关!

文摘   2024-11-01 23:06   浙江  

2020年底,安徽某银行支行门口,一位身着朴素的中年女子张兰(化名)跪地痛哭的画面,让无数路人为之驻足叹息。这位来自农村的妇女,靠着与丈夫十几年来的辛勤积蓄,加上近期变卖了老家的房产,好不容易才凑齐了一千万元,准备用于父亲的重症治疗。

然而,命运弄人。当她再次前往银行查询余额时,发现账户中仅剩6块钱。这笔关系到父亲生命的巨额存款,竟然在短短几个月内人间蒸发。经过银行内部初步调查,这笔钱是被一名已离职的银行工作人员私自转走。当时这名员工在张兰办理存款业务时,利用职务之便,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动了手脚,将存款悄然转入其控制的账户。

面对这晴天霹雳般的打击,张兰的生活陷入绝境。不仅父亲急需的治疗费无着落,夫妻俩十几年来的血汗钱也化为泡影。更令她难以接受的是,银行方面对此采取推诿态度,声称这纯属员工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这种说法让张兰感到深深的绝望与愤怒,最终她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案例回顾

2020年11月的一个周三上午,张兰和丈夫李强(化名)来到银行准备存款。这笔一千万元的存款来之不易,除了夫妻俩十几年的积蓄,还包括刚刚变卖的老家房产。

"王经理(化名),我们想把这笔钱存成定期,父亲生病需要动用时能随时取出来。"张兰愁容满面地对柜台内的理财经理说道。

"您放心,我来给您办理,保证存取方便又安全。"王经理面带微笑地接过材料,熟练地在电脑上操作起来。

存款手续办完后,王经理将业务单据递给张兰,"您看一下,这是存单和回单,一千万元整,存期三年,到期自动转存。"张兰仔细核对后签了字。

两个月后,张兰接到父亲病情加重的消息,急需住院治疗。当她再次来到银行查询余额时,眼前的数字让她瞬间晕眩——账户余额仅剩6元。

"这不可能!我的钱呢?一千万怎么会不见了?"张兰声音颤抖地质问柜员。

银行立即展开调查,发现经办这笔业务的王经理已于上个月离职。通过调取交易记录,发现存款当天,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在业务系统中动了手脚,将钱转入了自己控制的账户,随后便逐步转移、提现。

"对不起,这是我们前员工的个人违法行为,银行对此并不知情。"银行负责人表示。

"这是你们银行的员工,在你们银行的柜台,用你们银行的系统转走的钱,怎么能说与银行无关?"李强情绪激动地说。

"我父亲还在医院等着救命钱,求求你们了!"张兰跪在银行门口痛哭。

面对银行的推诿,张兰夫妇在咨询律师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他们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同时,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机构,对存款人负有安全保管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银行对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储户与银行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应当履行其在合同中应尽的义务,确保储户存款安全。王经理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在职务行为过程中实施的违法行为,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结果

1.被告银行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兰存款本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及相应利息。

2.银行对其前员工王某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赔付后有权向王某追偿。

3.公安机关已对王某立案侦查,涉嫌职务侵占罪,相关刑事程序正在进行中。

法院认为,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理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监督。本案中,银行在业务流程、资金监管等方面存在明显漏洞,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王某虽已离职,但其违法行为发生在职务履行过程中,银行对此不能完全免责。

这一判决充分体现了对储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向金融机构传递了规范经营、加强内控管理的重要信号。银行作为特许经营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受信义务,保障储户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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