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女子与丈夫离婚冷静期内婆婆去世,女子要求分割丈夫继承的价值500万遗产,丈夫:分居十年,你从没尽过赡养义务。法院判了!

文摘   2024-10-25 03:28   浙江  

婚姻是人生的重要抉择,一对安徽夫妻在结成连理后,却因感情不睦,选择了分居生活。十年的时光荏苒,他们之间的感情纽带逐渐消散,最终妻子小陈(化名)决定提出离婚。

然而,生活总是充满着无法预料的转折,正当这对夫妻进入离婚冷静期时,一个突如其来的变故,让这起原本简单的离婚案件变得格外复杂。

丈夫老王(化名)的母亲在这个敏感时期突然离世,留下了价值500万元的遗产。这笔数额可观的遗产,成为了这对即将分道扬镳的夫妻之间新的争议焦点。

分居十年的小陈认为,作为合法配偶,她对丈夫继承的遗产具有合法的分割请求权。而老王则强烈反对,他认为妻子在与自己分居期间,从未尽过对母亲的赡养义务,不应分得这笔遗产。

这起案件不仅涉及传统的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更牵涉到继承权与赡养义务的复杂法律关系。它考验着法院如何在法理和情理之间寻找平衡点,既要维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权益,又要合理认定赡养义务与继承权的关联。

案例回顾

2017年,小陈与老王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生活。十年间,双方虽仍保持着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已各自生活,互不往来。2023年底,小陈最终下定决心提出离婚。

"我们分居这么多年了,维持这段婚姻已经没有意义,我希望能够和平分手。"小陈在法院调解室内平静地说道。

老王虽然内心不舍,但也明白挽留无益:"既然你已经决定了,我尊重你的选择。"

按照法律规定,两人进入为期30天的离婚冷静期。就在这期间,意外发生了。老王的母亲因突发疾病去世,给老王留下了价值500万元的遗产,包括一套市中心的房产和部分现金存款。

得知这一消息后,小陈立即向法院提出了新的诉求:"虽然我们分居多年,但法律上我们仍是夫妻关系。这笔遗产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求分割一半。"

"你太过分了!"老王情绪激动地说,"这些年你连我母亲的面都没见过,现在她走了,你倒是来要遗产了?这十年来,是我一个人照顾她的起居生活,你从来没尽过一天赡养义务!"

"我们是合法夫妻,按照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继承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陈坚持自己的立场。

调解过程中,老王拿出了这些年照顾母亲的证据:"这是我请护工的记录,这是医院的就医记录,都是我一个人在操心。你倒是说说,这十年你为我母亲做过什么?"

"我承认这些年我确实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但这不影响我对遗产的合法权益。"小陈回应道。

双方各执一词,调解无果。这起离婚案件因为这笔遗产的出现变得更加棘手,最终需要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调解员看着眼前针锋相对的两人,意识到这个案件不仅是财产分割这么简单,更涉及情理法的多重考量。

案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财产的性质认定及分割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同时,我们也要考虑《民法典》第1043条关于夫妻互负扶养义务的规定,以及第1058条关于离婚时对共同财产分割应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在本案中,需要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法律要点:

1.遗产继承发生在离婚冷静期内,此时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500万元遗产从法律性质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指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考虑照顾权益较为弱势的一方。但同时也要考虑双方对共同财产的贡献大小。

3虽然赡养义务并非获得继承权的前提条件,但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继承人有扶养被继承人的义务。小陈作为儿媳虽未直接继承遗产,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应当考虑其未尽赡养义务的事实。

法院判决结果

1.准许小陈与老王离婚。

2.关于500万遗产的分割:考虑到该财产的特殊性质以及双方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小陈可分得遗产价值的20%,即100万元。其中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遗产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源于老王对母亲的主要赡养付出

(2)小陈在长期分居期间未履行对婆婆的赡养义务

(3)遗产的取得与小陈无实质贡献

(4)遵循公平原则,既要维护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也要考虑实际情况

这一判决既体现了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也充分考虑了赡养义务履行情况,实现了法理与情理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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