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看奥运会,我们看法国税-个人篇

文摘   财经   2024-08-06 06:00   北京  


第二十八届奥运会火热进行。组委会真不容易,有几十万人吃喝拉撒要安排,组委会千头万绪之中还贴心地出了个《2024年巴黎奥运会和残奥会税务指南》(以下简称《税务指南》),为利益相关者解答税务方面的困惑,其中也包括个人税相关问题。温馨提示,本文提到的奥运会均包括残奥会。

一、法国的个人所得税

税务非居民仅就其来源于法国的所得在法国纳税,而且如果适用的税收协定,则税收协定会限制其纳税额。与之相对,法国税务居民应就其全球所得在法国纳税。

法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2022年度最新税率表如下:

 

法国采用日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法国税务居民和非居民取得所得的,必须在每年的5月/6月向个人税务局(SIP)申报上年度的所得。

二、针对非居民运动员的预扣税

《税务指南》第2.4.2节明确,运动员参赛取得的所得,如果根据法国国内法和适用的税收协定在法国应税,则可以按简便算法计算,即按照收入全额的15%缴纳个人所得税。该项税款原则上由报酬的支付人扣缴。也就是说,判断一项所得是否应税,要同时考虑法国国内法和税收协定的规定。一旦确定需要在法国纳税,则根据法国国内法,应由支付方扣缴15%的预扣税。

前面说过,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来源于法国的所得在法国纳税,而且税收协定会进一步限制法国的征税权。因此,涉及到与法国之间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要先看税收协定来判断是否在法国应税。

中法税收协定第十七条“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内容如下:

一、虽有第七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表演者,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视演艺人员或音乐家,或作为运动员或模特,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表演者、运动员或模特从事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未归属于表演者、运动员或模特本人,而归属于其他人时,虽有第七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该所得仍可以在该表演者、运动员或模特从事其活动的缔约国征税。

三、虽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表演者、运动员或模特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未归属于表演者、运动员或模特本人,而归属于不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其他人的所得,如果在缔约国另一方的活动主要由该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的公共基金赞助,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根据上述协定条文的第一款,中国运动员在巴黎奥运会参赛期间取得的所得,无论是工资、薪金、奖金还是别的,比如拍摄广告的劳务所得,都应当在法国纳税。但是根据以上协定条文第三款,如果中国政府(包括地方政府)发给运动员的奖金,则不需要在法国纳税。

一些国际组织也向运动员发放奖金,例如国际田径联合会宣布向本届奥运会的金牌获得者每人支付5万美元。根据以上协定条文第一款,这一类奖金显然是要扣缴法国税的。如果对应到前文中的累进税率表,5万美元在30%这一档,可见15%的预扣率相当优惠。

如果是中国企业向获得奥运奖牌的中国运动员发放的奖金,根据以上协定条文第一款,理论上运动员需要在法国纳税,那么上文提到的法国国内法规定的扣缴15%的预扣税的义务适用于中国企业吗?《税务指南》第2.4.2节说到预扣税时,并没有区分法国支付者和非居民支付者。不知道这是编纂税务指南》时略去了这方面细节,还是法国国内法中本身就没有区分?考虑到让中国企业扣下税款纳给法国税局这种要求在征管上不现实,我们姑且理解为法国政府不要求非居民企业扣缴税款吧。

《税务指南》还明确,如果运动员来自税收非合作国家或地区,那么预扣率就不是15%,而是高达75%。这就不是税收了,是罚款。国家之间有矛盾,运动员受处罚,到哪里说理去?欧盟公布的税务不合作国家和地区如下图所示。

上图中除了俄罗斯之外就是一众岛国。鉴于俄罗斯没有参加本届奥运会,适用这项处罚的就是这一众11个岛国的运动员。这些岛国都是避税地,专门挖别的国家墙角,到处不受待见。

二、针对非居民运动员消除双重征税的特殊安排

《税务指南》说,纳税人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可能需要缴纳额外的税款。这句话让人困惑,难道非居民运动员还要在法国提交年度申报表?这种要求现实吗?不是已经扣缴税了,还有必要申报吗?对于非居民个人纳税人各国一般都是扣缴后完事,很少要求年度申报的。

带着疑惑接着往下看,《税务指南》接着说:

与纳税人的居民国家或地区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的,应根据税收协定来分配征税权并消除双重征税。

放到这个语境下,上面说的申报很大概率是指运动员在其居民国提交的年度申报,不是在法国提交年度申报。如果是这样,《税务指南》这里是在提醒运动员,未来在居民国进行年度申报时,别忘了根据税收协定进行抵免,以免同一笔所得在法国纳税之后还要在居民国重复纳税。

推断终究是推断,还是让人忐忑。为啥不说清楚捏?据说法语是世界上最严谨的语言,难道说因为这份《税务指南》是英文版的,是英文本身不严谨造成的困惑?还是为了体现松弛感,懒得说清楚?别忘了,作者有多松弛,读者就有多紧张。

《税务指南》接着说,对于未与法国签署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税务居民参加本届奥运会的,针对2023年至2025年期间取得的所得,可以通过申请退税来消除双重征税。该申请须由运动员提交,提交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或者实际缴纳税款年度的次年的12月31日。

这里的退税,显然是指向法国税务局申请退还已经被扣缴的法国税。法国政府的这个政策很厚道。只要是未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但凡运动员提出申请就给予退税。事实上有些国家国内法中就允许抵免外国所得税,因此该国家即便没有与法国签订税收协定,运动员在居民申报纳税时仍旧可以进行抵免,不存在重复纳税问题。在这种场景下,法国给予退税是不是冤大头?别担心,如果能抵免,哪个运动员会舍近求远向法国政府申请退税呢?

以上退税政策适用于2023年至2025年期间从参与本届奥运会赛事或与本届奥运会组织直接相关的活动中取得的所得。申请人须持有2024年巴黎奥运会和残奥会签发的认证卡。

本公众号精华文章已经结集出版。长按或者扫描上图中二维码即可购买

三、受雇所得

《税务指南》第2.4.3节“非居民纳税人的专业所得”开篇即指出,税收协定规定原则上允许工资薪金所得在工作地所在国征税,但是税收条约可能包含一项临时任务条款,要求在特定条件下只在居民国征税。

《税务指南》说的这个协定条款,就是税收协定下针对工资薪金的条款,一般称为“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在中法协定中,这个条款称为“受雇所得”条款。其内容如下:

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一)收款人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二)该项报酬由并非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三)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既然指向协定中的受雇所得条款,那么就需要根据协定来判断本节的适用范围。相比而言,协定中的“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是个特殊条款,而“独立个人劳务”条款是个一般条款。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如果是运动员取得所得,包括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务指南》中前文介绍过的规定;而《税务指南》中的本节的规定则针对运动员之外个人取得的受雇所得。

《税务指南》指出,非居民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根据国内法和税收协定规定应在法国纳税,则应适用税率为0%、12%和20%三档的非居民纳税人预扣税。这种预扣税制度下,雇主不需要进行税务登记。如果未达到20%的等级,且纳税人在法国没有其他应纳税所得的,无需提交纳税申报表。也就是说,大多数情况下,雇主扣完税就万事大吉了,员工不需要在法国提交申报表。

可见,法国政府针对非居民纳税人的受雇所得,在应税所得没有达到一定门槛的情况下免除了提交申报表的义务。考虑到受雇所得一般是长期性重复性的,而运动员的奖金是一次性的,既然工资薪金大多数情况下都只扣缴不申报,那么前面的推断,即运动员的所得扣缴税后不需要申报可信度就更高了。

四、自雇所得

《税务指南》第2.4.3节“非居民纳税人的专业所得”接着指出,自雇所得原则上应在居民国征税,除非在开展该活动的所在国有常设机构。与纳税人的居住国有国际税收协定的,该协定规则适用于征税权的分配和消除双重征税。

这里说到的税收协定规则,在中法协定下是指第十四条“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其条文如下: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一)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归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或者

(二)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在该缔约国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二、“专业性劳务”一语特别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

《税务指南》所说的“自雇所得”在中法协定中称为“独立个人劳务”。与受雇所得一样,可以断定这一部分规定适用于运动员之外个人取得的自雇所得。

《税务指南》这一部分说到的“常设机构”,约等于中法协定下的“固定基地”(尾注一)。根据以上协定条款,如果一个中国网红到法国去追逐奥运热点并取得带货收入,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在法国纳税,因为该网红既没有在法国构成固定基地,也不会在法国停留达到183天。

如果要打破砂锅问到底,非得要知道如果自雇所得应当在法国纳税,那么应当如何纳税呢?《税务指南》中没有说。推测是要适用本文第一节提到的累进税率自行申报。

《税务指南》明确,对于未与法国签署税收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居民,如果是取得自雇所得,同样可以通过申请退税的方法来消除双重征税。具体规定请参考前文运动员部分的内容,这里不再重复。

五、世界是个草台班子

巴黎奥组委会制作并发布这个《税务指南》虽然很贴心,但是即便税务专业人士读起来不免云里雾里,何况非专业人士?然而世界本来就是个䓍台班子,大家也不要苛求。税务专业人士还是要从自己身上想办法,比如说吃透税收协定。税收协定是各国所得税的最大公约数,只有吃透了税收协定,才有可能了解各国所得税法的底层逻辑,从而读懂各国的税法和规定。同时,吃透了税收协定,相当于学会了所得税的共同语言,你就会发现各国税法虽然五花八门,但很多时候只是同一件事的不同表达而已。

如果想了解国际税收协定,请扫描上图中二维码学习相关课程。

(正文结束)

尾注一:旧版本的税收协定下区分常设机构和固定基地,新版本的协定下二者不做区分,统一称为“常设机构”。

如果喜欢本文,请点击“在看”以防失联。

需要咨询国际税务问题?请通过上图中方式与我们联系。

欢迎关注,转发!转发时请务必保留上图中的作者信息。


相关文章:

阿里不是沃达丰,印度免税凭协定-阿里巴巴印度案例(一)

强龙难压地头蛇,独立代理成把柄-阿里巴巴印度案例(二)

技术服务高大上,电商平台接地气-阿里巴巴印度案例(三)

一根筋印度税局,十年沃达丰争议

“走出去”企业的税务软肋-中兴通讯印度案例

拍脑袋也 看先例-中兴通讯印度常设机构利润核定

软件许可费竟然不是特许权使用费,印度最高法院澄清误区

所得税老调新词

印尼最终税,乱入设备款-上海电气印尼案例

印尼抄错作业,中企首当其冲-上海电气印尼案例

偷天换日-上海电气印尼案例

彪悍的法院不做解释-上海电气印尼案例

前途光明道路曲折-东方电气印尼税务争议

一个证引出税收歧视-东方电气印尼税务争议

荷兰挖坑印尼跳-Indosat税收协定待遇案例

戴尔暗渡陈仓,西班牙强势反击

香港收紧代工厂离岸免税

空壳贸易公司要交香港税吗?-Newfair案例

香港放松税务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是个阳谋?

公司有实质,免税有节操-香港税制迎来大修

欧盟再度警告香港,终结双重不征税

从英国的神仙打架说到海南的“实质性运营”

海南吹响集结号

新加坡税局厘清特许权使用费

发挥税制优势,拉拢基金“上岸”-新加坡投资基金税收优惠

处置境外投资所得是否免税?-新加坡2022年第1号税收裁定解读

税智俱乐部
Taxmasters税智俱乐部公众号是国际税务专业自媒体平台。 我们不忘初衷,共建税务专业人士的国际视野和中国视角; 我们牢记使命,服务中国企业走向世界; 我们笃行宗旨,有益、有料、有趣,立志做会讲故事的国际税务专业人士。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