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的《增值税指令》奠定了增值税共同框架,为各成员国指明目标但不规定具体做法,做法由各国的国内法来确定。例如在税率方面,《增值税指令》规定了一个范围,而法国的国内法规定其增值税税率如下:
《2024年巴黎奥运会和残奥会税务指南》(以下简称《税务指南》)在增值税方面的介绍偏于操作层面 ,且相当详细。基于我们对增值税的认识,这些细节都不难理解。
一、增值税登记
原则上,所有在法国从事应缴纳增值税业务的非居民组织都必须在法国进行增值登记。应缴纳增值税业务特别包括:
l向居住在法国的个人销售货物或服务;
l从法国发出货物并向欧盟内其他成员国交付;
l从法国出口货物;
l向法国进口货物(尾注一)。
原则上,从事上述一项或多项应纳税业务的境外组织必须向法国的相关税务机关登记增值税,并提交法国增值税申报表。登记程序因应税人是否在欧盟国家设立而有所不同。
增值税登记须向法国税务局的外国公司税务办公室(SIEE)提出。一旦确定应税业务的开始日期,就需要进行增值税登记。增值税登记平均需要大约是6到8周完成。登记之后即开始进行申报。
此外请注意,有时仅仅因为货物的物理流动可能会产生在法国进行增值税登记的义务,但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也不产生增值税申报义务。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因为“统计”的目的而在法国进行增登记值税,而不需要提交增值税申报表。例如,专门从事从欧盟成员国采购商品然后向法国境内已经进行增值税登记的客户销售商品的组织,不需要在法国提交增值税申报表。
法国的增值税登记通过“INPI”单一门户网站(https://procedures.inpi.fr/?/)办理。如果是在欧盟其他成员国成立的非居民纳税人,可以直接办理;如果是欧盟之外成立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指定一名税务代表,并向后者发出授权委托书,代表他们向对该税务代表有管辖权的公司税务办公室进行登记。
欧盟之外成立的非居民纳税人通过“INPI”门户网站登记的登记表格包含以下信息:
l组织信息(名称、法律形式、地址、对外贸易和税号);
l关于组织代表的信息(姓名、地址、在组织中的角色);
l申请注册的理由(即对在法国开展的行动的描述);
l法国的营业额预测。
还必须附上以下文件:
l在当地行业和公司注册的注册证书副本;
l本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的护照复印件;以及
l指定税务代表的信函,包括名称/公司名称、地址、生效日期和税务代表对其任命的接受,以及其完成对欧盟以外设立的纳税人有约束力的手续并支付到期增值税的承诺(见附录2);
l组织或利益相关者的章程副本(如适用,并翻译成法语);
l计划在法国开展活动的证明(合同、发票、报价)。
作为例外,自2023年1月1日起,在欧盟以外设立的非居民纳税人,如果其居民国在2013年5月15日ECFE1633938Z法令规定的名单上,则不需要在法国任命税务代表,而是直接在非居民税务局(DINR)注册。这些国家包括澳大利亚、英国、日本等。
欧盟其他成员国成立的非居民纳税人须提供的资料与上述列举的资料大同小异,但有所简化。
二、增值税进项抵扣
原则上,在法国进行增值税登记的纳税人有权对从法国纳税人获得的并用于开展业务的货物或服务抵扣进项税。但是以下购进项目除外:
l董事、职工发生的住房费用;
l客运车辆(包括纳税人自有以及租入的车辆);
l客运交通费用(出租车、火车、飞机、公共汽车、地铁);
l购进用于不符合扣除条件的车辆的石油产品,其进项税的20%(上限,即可抵扣上限为80%)。应注意的是,电动汽车充电费用的增值税可完全扣除;
l无对价出售的资产。;
l与不可扣除货物相关的服务。
三、增值税申报
在法国,有两种增值税纳税申报制度:
l简化制度,允许纳税人按年提交增值税申报表,并按半年分期缴纳增值税;
l标准制度,即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提交申报表。
两种制度的营业额和年度应纳增值税门槛如下:
增值税申报期限为次月的24日。此外,根据所进行的交易类型,纳税人可能需要提交一份增值税汇总报表(如下图)。
四、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纳税人其他增值税纳税人进行交易的,有义务(税务和商业义务) 开具发票。从税收的角度来看,与非增值税纳税人(特别是个人)进行的交易不需要开具发票。然而,从商业的角度来看,所提供的所有价值超过25欧元(含增值税)的服务都必须开具发票。低于此金额,如果客户要求,仍需要开具发票。
在欧盟开具发票首先要确定适用哪一国的发票规则(请参考在欧盟如何开具发票?)。《税务指南》明确,以下发票的开具适用法国发票规则:
l卖方在法国收取增值税的交易;
l供应商设立在法国,在另一个国家(无论是否为欧盟成员国)应税的交易,其中客户需要反向征收增值税。
以下交易不需要适用法国发票规则:
l服务方在法国通过反向收取机制缴纳增值税的交易。在这种情况下,发票必须符合服务方所在国家的规则。
l由在法国设立的卖方提供的,在另一个成员国应税的交易。
下表总结了适用增值税发票规则的规定:
任何组织申请退税的,必须持有有效的发票以支持其退税要求。发票必须包含法国商法典和法国税法中列出的必填信息,否则无法获得退税。
五、增值税退税
对于在法国进行增值税登记的法国或者外国实体,如果增值税申报表显示了增值税留抵税额,该金额可以结转到下一期的增值税申报表,也可以要求退税。
要求退税时,纳税人必须在增值税申报表上注明,并提交增值税退款申请。增值税退税申请可以每月、每季度或每年提出申请。如果留抵额不少于150欧元可以要求年度退税,该退税申请必须在1月份提交的并反映12月份交易的增值税申报表上提出;如果留抵额不少于760欧元,则可以按季度或者月度提出退税申请。季度退款适用于应提交季度增值税申报表的纳税人(每年应纳增值税少于4000欧元)。
增值税留抵税额可以申请部分或全额退税。如果要求部分退税,剩余的增值税留抵额必须结转到下一期增值税申报表。在第一次提出增值税退税要求时,该实体必须提供所有发票和采购报表的副本,涵盖产生增值税留抵的所有交易。
增值税退税请求被驳回的,可以在驳回决定通知的2个月内(境外纳税人延长4个月),就税务机关的决定向主管行政法院提出上诉。
六、场景B下的退税:13号指令程序
在欧盟以外成立的组织在法国未构成增值税和所得税常设机构的,理论上不需要在法国进行增值税登记,不需要提交法国增值税申报表。根据欧盟的13号指令(尾注一),这些外国组织在法国从事营业活动发生的增值税支出(特别是反向征收机制下以顾客身份缴纳的增值税,请参考尾注二)可以向法国税局申请退还。这种退税类似于我国的增值税退税,只不过是退还给货物或者服务的接受方而不是提供方。
原则上,未在法国进行增值税登记且在法国没有常设机构的外国组织在法国从事经营活动的,从别的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或服务用于其运营,且这些货物或者服务的增值税属于可以进项抵扣的税额,则该外国组织有权获得增值税退税。
总部设在欧盟以外的组织,原则上必须进行任命一个税务代表来申请13号指令下的退税。退税时必须向法国税务当局提供下列文件/信息:
l本组织法定代表人的护照复印件。
l指定税务代表的信函(法语)
l申请表
l申请人或税务代表的银行账户
l发票清单和按每张发票列举的明细信息,包括:(i)商品或服务的类型,(ii)供应商的名称、增值税编号和地址,(iii)发票编号和(iv)相关的增值税金额。
l如果税务机关提出要求,则还需要提供支持该上申请的额外信息(特别是采购发票)。
退税申请须在增值税发生的次年6月30日提交。目前采用无纸化方式,由税务代表在法国税务部门网站(impots.gouv.fr)上提交。退税一般在提交六个月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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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场景C下的退税:8号指令程序
如果将场景B下的外国组织换成在欧盟成员国(法国除外)成立的组织,则同样可以申请增值税退税,只不过其程序略有不同。这种情形下其依据是欧盟的8号指令(尾注三)。8号指令程序与13号指令程序大同小异,最大的区别是不需要指定税务代表,而是由申请人直接进行。另外一点区别就是申请期限为次年9月30日。
与场景B一样,这一场景下由于外国组织在法国未构成增值税和所得税常设机构的,理论上不需要在法国进行增值税登记,不需要提交法国增值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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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总结
通过以上介绍可以看出法国的增值税与我国相似点很多,因而不难理解。最大的不同之处就是未进行增值税登记的情形下的退税机制。这就提醒我们,如果是中国公司从法国购进货物或者服务,别忘了有机会拿到增值税退税。
(正文结束)
尾注一:这里的出口是指从法国出口至欧盟之外国家或者地区;进口是指从法国出口至欧盟之外国家或者地区(请参考间接税浴火重生(二)--欧盟的增值税指令)。
尾注二:全称为Thirteenth Council Directive 86/560/EEC of 17 November 1986 on the harmoniz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turnover taxes - Arrangements for the refund of value added tax to taxable persons not established in Community territory。
尾注三:欧盟的反向征收机制下,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一方以自己的身份缴纳增值税。请参考在欧盟如何开具发票?
尾注五:全称为Council Directive 2008/9/EC of 12 February 2008 laying down detailed rules for the refund of value added tax, provided for in Directive 2006/112/EC, to taxable persons not established in the Member State of refund but established in another Member State.
(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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