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是个大卖家-行政法院教导亚马逊

文摘   财经   2024-06-25 06:00   北京  

一、亚马逊落户南卡罗来纳

亚马逊服务公司是Amazon.com, Inc.(以下简称“亚马逊”)的子公司,运营着亚马逊.com网站(以下简称“市场”)。亚马逊市场上零售的产品有三种来源:亚马逊、亚马逊联属企业和第三方卖家。

在美国,零售有形动产和提供某些服务需要缴纳销售和使用税(以下简称“销售税”)。销售税是州税,各州自定税率。目前,全美国共有 45 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设置了销售税,税率4%到 9%不等,是各州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

销售税是间接税,操作中都是零售企业代收。我们的观念中,商家交税,不管是现在增值税还是当年的营业税,那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美国的商家不这么看。他们觉得销售税是代收的,自己从消费者手中收取然后交给各州税务局,这是替各州尽义务,这个义务是有前提的,也是可以讲条件的。

说到前提,美国宪法中的商业条款(第八节第一条)规定,只有在企业与某个州有实质性联结的前提下,该州才可以要求企业代收代交销售和使用税。说到讲条件,传统的零售和服务企业在本地经营本地缴税,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而那些“新业态”做跨州销售的,想把公司设在哪里设在哪里,有底气跟各州谈判,于是开始了各种拉扯。

为了吸引亚马逊的投资,南卡罗来纳州议会于2011年通过了《分销设施销售税免税法案》(以下简称《销售税暂停法案》)。《销售税暂停法案》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在南卡罗来纳州建立分销设施的公司豁免销售税。2011年和2012年期间,亚马逊的一家子公司在南卡罗来纳州建立了两个分销设施。也就是说,通过在南卡罗来纳州建立分销设施,亚马逊建立了征收销售税所需的实质性联系,本来需要在南卡罗来纳州代收代交销售税,但是在《销售税暂停法案》生效的五年期间亚马逊可以享受免税。

二、亚马逊说,卖家的税不归我管

亚马逊服务公司在南卡罗来纳州注册为该州《销售和使用税法》(以下简称“销售税法”)下的零售商,享受了五年的免税待遇。《销售税暂停法案》期满后,亚马逊服务公司开始为亚马逊及其联属企业的零售收入收取和缴纳销售税,但没有就第三方卖家的零售收入收取和缴纳销售税。这么做的底气在于,电商原来都不交销售税。

在电商出现之前,就远程销售要不要交销售税的问题,邮购企业和各州已经拉扯了很多年。个别邮购企业和州政府打官司一直打到联邦最高法院。其中最两个著名的官司,一个是Quill公司诉北达科塔州,一个是National Bellas Hess公司诉伊利诺伊州税务局。这两个案例中,联邦法院出于鼓励跨州商业活动的目的,均支持邮购企业的主张,明确了在没有实质性联结的各州不应收销售税的原则。所谓实质性联结,当时就是指人员和场所。因此亚马逊服务公司的立场就可以理解了:我自己在南卡罗来纳州构成了实质性联结,因此就自营的零售收入我可以代收代缴销售税,但是第三方卖家有没有构成销售实质性联结我不知道,要不要代人家收税我也吃不准,因此我就不管了。何况这也不是我的义务,我干嘛要管?

电商兴起后,各州都想对电商征收销售税。早先南达科塔州通过了市场协助者法案(Marketplace facilitator law),明确在本州销售的纳税人即使在本州没有营业场所,只要一年内州内销售超过10万美元,或者州内销售交易超过200笔,就要收取和缴纳销售税。该法规还要求电商平台代替平台上的卖家向顾客收取销售税并向税务局缴纳。电商Wayfair公司不服,官司打到联邦法院。联邦法院与时俱进,这次推翻前例,改为支持州政府一方,于2018年6月21日裁定支持南达科塔州。这是一个标志性案件。该案件之后,美国所有电商公司跨州销售都要在顾客所在州交税了。

南卡罗来纳州的市场协助者法案出生效于2018年11月1日,内容与南达科塔州的法案大同小异。不同之处在于采用单一的征税门槛即年销售额10万美元而不考虑交易单数。该法规生效之后,亚马逊交税没商量。但是该法规生效之前,亚马逊坚持认为第三方卖家的税我是不会代收的。

三、法规还没有生效税务局就要征税

税务局认为,2018年11月1日生效的南卡罗来纳州的市场协助者法案并不是新规定,只是对销售税法的澄清而已,根据销售税法,电商一直是要交税的。由于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税暂停法案》免除了亚马逊的收税义务,这五年间不存在问题,但是从2016年1月1日起,亚马逊应当就第三方卖家的销售收税缴税,

经过审计,税务局对亚马逊服务公司就2016年第一季度评估了税收、罚款和利息共计12,490,502.15美元。亚马逊服务公司对该评估结果提出了抗议。税务局随后发布了一项决定,认为亚马逊服务公司是“从事零售有形个人财产的人,税务局将在线销售的所有收入纳入税基是合理的。”也就是说,税务局认为亚马逊服务公司就第三方卖家在市场上销售产品的销售和使用税负有纳税义务。

四、行政法院说,解释法规我说了算

亚马逊服务公司向行政法法院(ALC)提起争议案件听证会(contested case hearing,以下简称“听证会”),称税务局依据尚未生效的法规强行要求自己代收代交销售税,这种做法违反了宪法中的正当程序条款(the due process clause)以及侵犯了自己的平等保护权(equal protection rights)。

ALC在2019年2月举行了听证会。在听证会上税务局对2018年生效的市场促进者立法进行了解释,以图证明这不是个新法规,是对旧法规的澄清,因此它的口径在2016时就可以参考。ALC说,解释法规是我的权限,你说了不算,然后转过头郑重地对亚马逊说,你听好了!这不是个新法规,是对旧法规的澄清。

ALC对亚马逊说,这个口径从一开始就是有效的,税务局的做法是将原有的税法规定实施于新的业务模式之下而已,在程序正当性方面并不存在问题;另外你说的平等权利的问题也只是口说无凭,你也没有举出证据来表明类似情况下哪个电子商务平台和你待遇不一样?因此你的主张都予以驳回。

这里要划重点了:ALC认为在依据原有的销售税法电商平台就应当代收代缴税。这么说的依据何在呢?这要从亚马逊的业务模式说起。

五、代收税也可以,得加钱

当时亚马逊的平台(“市场”)上大约有250万第三方卖家。第三方卖家创建亚马逊账户时,必须同意亚马逊的商业解决方案协议(Business Solutions Agreement, 简称BSA)条款。BSA规定了亚马逊(包括亚马逊服务公司、亚马逊支付公司以及亚马逊履行服务公司)与第三方卖家之间的关系。其中亚马逊支付公司(Amazon Payments, Inc.)为第三方卖家提供支付处理服务,亚马逊履行服务公司(Amazon Fulfillment Services, Inc.)运营亚马逊的仓库,并为第三方卖家提供可选的履行服务(即“亚马逊的履行”,包括存储、包装、运输和交付)。

BSA规定,亚马逊支付公司作为第三方卖家的代理,处理支付、代表卖家接收和持有销售收入;将销售收入汇到卖方的银行账户,代表卖方支付根据BSA约定应付亚马逊及其联属企业的费用。BSA声明:“我们还将代表您收到每笔交易的所有销售收入,并将拥有这样做的独家权利。...”卖方必须同意“当我们收到货款时,承认买方已经履行了他们对贵方的义务。”BSA进一步规定,卖方的销售收入将保存在亚马逊支付公司的账户中,在支付资金给卖方之前,亚马逊支付公司可以将这些收益与其他卖方的资金结合起来用于投资,或将其用于其他法律允许的目的。BSA规定,“亚马逊服务公司将我们或我们的联属企业公司收到的任何销售收入减去卖方欠亚马逊服务公司的费用后以两周(14天)(或根据我们的选择更频繁)的频次汇款给卖家。”

除了亚马逊支付公司作为支付处理的代理人角色之外,BSA明确否认第三方卖家和亚马逊服务公司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关于代收税,BSA要求第三方卖家同意负责所有税款的征收、报告和支付。如果第三方卖家选择为其收税服务付费,亚马逊服务公司将代为收取销售税,但这项服务只适用于专业卖家或亚马逊网络商店卖家,而不是个人卖家。然而,即使第三方卖家使用这种收税服务,亚马逊服务公司向顾客收取税款后也不是直接上交税务局,而是将这些资金返还给第三方卖家,由其上交税务局。

根据BSA,卖家可以自行定价,但卖家在亚马逊网站的价格与任何其他销售渠道的价格必须相同或者更低。此外,第三方卖家必须就销售产品向亚马逊支付服务费。服务费中包括“推荐费”,按销售价格根据亚马逊的产品分类分别计算。这些费用从6%到45%不等,费用中位数为15%。

关于第三方卖家与客户的沟通,BSA禁止第三方卖家直接从客户收款。第三方卖家必须同意仅通过亚马逊服务公司提供的工具和方法与亚马逊用户就交易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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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电商平台不就是个大卖家吗?

ALC发现,亚马逊服务公司从顾客收取货款,扣除费用后将剩余资金转移给卖方;亚马逊服务公司报酬中有相当大部分与它在整个市场上所能产生的销售额直接相关而不是与任何一个卖家的产品销售相关;亚马逊服务公司通过收取推荐费间接保留了每笔销售的利润份额;亚马逊服务公司作为第三方卖方的代理从事了第三方卖方货物的销售;此外亚马逊服务公司和第三方卖家存在“寄售式”关系;亚马逊服务公司对市场和第三方交易行使的控制水平表明它在市场上从事了销售业务;尽管第三方卖家自行定价,但亚马逊服务公司从定价参数中受益,因为每一笔销售中它都能通过收费获得利润,同时也确保了在市场上列出的报价是最有吸引力的报价,从而鼓励在市场上产生更多的销售。据此ALC得出结论,亚马逊服务公司不仅仅是一个渠道或中介,而是从事了销售税法意义下的销售行为。ALC随后发布了裁定令,确认了税务局的决定。

这个判决告诉我们,销售税法规下的销售方可以与民法下的销售方不同,更与我们常识中的理解不同。同时,这个判决意味着新法规可以追溯生效,也与我们常识中的理解不同。所有这些意料之外都指向一件事,就是税法法力无边。尽管立法时不可能预料到所有的新业态、新模式、新服务,执法和司法环节只要思想不滑坡,办法总比困难多。对于电商这种新生事物,各国都将其类比到旧业态、旧模式、旧服务中去适用税收法规。(请参考主播纳税类比处理,增值税的内耗谁能治愈?)。因此说,阳光之下并无新事物,税法之下并无新业态;从来都只有征管死角,没有税法死角。

但是亚马逊不这么看,转头提起上诉。欲知后事如何,且听下回分解。

(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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