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道说|548面对当下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现实,律师应先按照自己解决问题的思考逻辑,学会提问,训练提问!

学术   2024-08-26 17:32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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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了方便记录执业过程中对律师方法论思考的内容,特开设随笔栏目。既然为随笔,内容不再以主题进行归类,也会出现针对同一问题进行重复思考的情况。标题则回归至此前的律道说记数模式。同时,随笔内容也会同步发布在我的个人头条号上,欢迎大家多提批评意见,相互交流,共同进步。    

                                                 

                   

面对当下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现实,律师应先按照自己解决问题的思考逻辑,学会提问,训练提问!


1引言 

近日,和同行交流,发现大家对人工智能技术的认知从最初的期待慢慢的变得失望,甚至是抛弃,不理不睬的境遇了。而和真正如我一样关心关注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人,都还在探索,尝试,并且以更加包容的心态和胸怀来看待人工智能技术的当下和未来。其中对当下的认知基本上的共识:面对当下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现实,律师应先按照自己解决问题的思考逻辑,学会提问,训练提问!


2问题

怎样理性的看待当下的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律师需要持什么样的观念来接触和拥抱人工智能技术。律师要培养怎样的思维方式,让人工智能技术为自己服务?


3反思

1.先说进步的一面,人工智能技术是生成技术,是根据你的要求“生成”一个它理解的你需要的答案,甚至这个答案是明显错的,但它的意义在于它是“生成个新的东西”,而不是以前百度出来了“已有”的相关的文章。

2.再讲一个基础认知,生成技术这个底层技术基本上都是同一的底色,生成的内容的差别在于其背后数据库的内容质量的差异和使用者的角度问题,以及通用的思维方式问题。因此,我现在的经验也是围绕这三个问题展开的:一是比较不同人工智能的数据库,现在我能确定的是文心一言的基础数据库是百度文库,豆包的基础数据库是头条,秘塔的基础数据库是我当下最认可的专业资料库。二是使用者怎样提问,怎样设问,基本上决定了生成的文本的质量与意义。三是人工智能模拟的思维逻辑问题,这是我在做另外一个尝试时发现的,不一样的人工智能App,其设定的思维逻辑是不一样的。这一点,我会进一步尝试试验。

3.在工作中,我发现当下的人工智能App,竟然无法识别“死缓”与“缓刑”的差别,律道说|298律师千万不要被某些不良的营销网站给忽悠瘸了,“单位行贿罪”与“对单位犯罪”的区别,生成的内容是混乱的。而解决或避免这样的问题,其实就是改变或限定发问的方式与角度。

4.我们对人工智能的失望,除了人工智能降智外律道说|509怎么我的人工智能软件突然降智了!--记最近几次训练测试有感律道说|522突然,降智的人工智能,给我客客气气的道歉了--记一次让我无语的“人工智能助理”的法律咨询!,还有我们“期望解决问题”和“偷懒,想拿到傻瓜相机式”的解决方案。而这个需求在当下是不可能实现或满足的,我们只能把人工智能技术当成一个还需要人们喂养的婴儿,把人工智能的“人工”比重加大,慢慢把自己的思维习惯喂给“人工智能”,让“人工智能”辅助我们,或我们辅助“人工智能”,共同完成“解决问题”的目标。

5.因此,我拿我最擅长的经验最丰富的案例分析工作进行演练,即拿一份我认为不错的判决书,运用“人工”加“智能”的工作模式,高标准完成案例编写任务,试试看!


4建议

1.定任务:按照法院指导性案例,年底案例,典型案例,案例库案例等当下流行和我熟悉的格式体例,撰写要求的文本。既有人工的智慧,也有技术的生成成果,相辅相成,让工作更高效。

2.选角度:一是我自己提炼的角度和裁判要旨,二是让人工智能技术直接分析裁判要旨和裁判理论。

3.定要点,把“人工”“智能”的角度结合起来,选择出当下最有意义的裁判要点,和写作方向。

4.围绕裁判要点,让人工智能技术撰写符合要求的论理说明,一是字数限制,二是角度限定,三是结合案情分析论述。同时,根据我的经验,持续的进行提问,在不同的App之间交叉转化,只到生成自己满意的文本。

5.记录几个真是有趣的感受:

一是最担心的信息输入问题,因为不涉及图片版的pdf格式,对法院用wrod转化的pdf格式,人工智能的识别与分析是没有障碍了。

二是简单的格式体例必须自己做,相反人工智能技术完成的却是更核心的内核工作,感觉反过来了啊!人工的意义,是引导是规范,倒向是辅助人工智能技术的助理。

三是本来想写具体的操作,发现这次操作详细记录后,怎么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真是具体具体再具体的存在,另外再专题写吧!








律道说


律道说,专注于律师方法论的研究与实践。坚持有感而发,言之有物。每篇均由“引言、问题、反思、建议”四部分构成,以“引言”援引执业中遇到某个场景,引出思考的“问题”,表达“反思”的观点,并以实操性的“建议”收尾。





关于作者

王建锋,河南精与诚律师事务所诉讼部主任,律道说创始人,长期专注于哲学方法论和司法大数据的研究,擅长民商事疑难问题的解决和企业风险防控。

欢迎同行交流律师方法论和案件研讨,可加微信:13323823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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