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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律道说公众号第546篇原创文章,如果你也喜欢律师方法论的研究,如果你想阅读更多律道说的文章,请点击上方蓝色字体“律道说”,关注后转发给朋友和在朋友圈分享!
编者按:
为了方便记录执业过程中对律师方法论思考的内容,特开设随笔栏目。既然为随笔,内容不再以主题进行归类,也会出现针对同一问题进行重复思考的情况。标题则回归至此前的律道说记数模式。同时,随笔内容也会同步发布在我的个人头条号上,欢迎大家多提批评意见,相互交流,共同进步。
再审程序是纠正一二审错误的程序,不是要简简单单的重复和复制一二审的理由!
1引言
近日,接待一申请再审的当事人的咨询,加了微信,看了一、二审判决书,发现双方争议的角点是事实查明的问题,是需要提供证据来进一步查明的。让我吃惊的是当事人竟然没有去复印开庭时的案卷材料,正要提醒和指导他去复印时,当事人又告诉我再审已经立案了,然后发给我一份再审申请书,问我什么时候开庭。终于,我知道了,来访者对再审程序和再审申请是一无所知的,完全当成了一审二审了,申请书写的就像应付差事一样。于是促使我要写一期对再审相关的常识认识,普及一下法律知识,以后就不用费嘴皮子说了。
2问题
作为专业的做再审案件代理律师,我们眼中的再审程序是什么样子的?当事人面对再审的常见错误认识有哪些?怎样准备再审案情的申请工作?
3反思
1.再审不是一审和二审,现在能进入再审程序的几率太小了,再审后改判的几率就更小了。我经常引用的“感觉”数据,10%能进程序,10%的10%能获得改判。甚至悲观的认为,再审程序就是一个有光的玻璃窗,申请人就是那个看见光的无头苍蝇,执着的满怀期待的碰的头破血流,也没有冲过去,然后才知道有光的地方不一定是窗口,是希望。它只是看着是光,是教科书式的陈述渠道而已。
2.再审不是一审或二审,启动的角度看是非常严苛的,除了民诉法规定的那几种情形外,还有一些现实的理解认识上的观点再起作用,如我们一直强调的:律道说|306律师对再审案件的审查应当重视判断案情本身的是非曲直,和律道说|471标的额大小可能是影响再审案件走向的主要因素(这个观点可能不对,存在争议啊!)
3.再审做久了,许多以前养成的价值观,都被现实改变了,扭曲了。做为专业的律师,我们的审查比法院更严苛,严苛的甚至只做“法律适用错误类”的案件。因此,面对希望再审的当事人,我更多的是建议他能不能另谋出路,不要在程序上打转。
4.再审做久了,我竟然学会理解一二法官的裁判思路了,虽然我以前也是法官,脑子里好长时间也仍然是站在法院的立场上和法官的角度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如,律道说|262律师要学会理解法院判决背后的逻辑,又如,律道说|246离职法检做律师最应当克服的心理障碍,尽可能的不要去依赖案件的预判结果做决断。
5.写这篇文章,检索此前的文章,才发现关于再审问题写的东西真是不少啊。而许多当事人,甚至许多同行都没有搞清楚一审,二审,再审的侧重点,律道说|382一个非常有意思的发现:二审法院的工作重点是评价一审法院的工作,顺带解决当事人的纠纷,结果的失败定是必然的,无望的。再审是纠错,纠正一二审的错误,错误要严重,错误类型还需要特定化,太难了。
4建议
1.不要寄希望于再审,再审太难了,最好在一审就解决问题,因此,一审的诉求就要准确,证据就要扎实,动作就要规范,尽可能的没有纰漏,没有错误。律道说129|律师在关键细节上是绝对不能犯错误的。凡是把希望寄予二审或再审的都是没有守住第一道防线,都是不对的,要注意!
2.换思维方式,换解决方案比一条路走到黑更有意义。律道说189|案件遇到困难,律师要学会换个思路来解决
3.准备再审时,一定要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去认认真真的分析原审错误的类型和表现形式,千万不要去复制粘贴一二审的代理意见或抗辩理由。不偷懒,要重新来过。
4.想清楚,搞明白了,就扎扎实实,认认真真,充满希望的去做,抛下所有的疑虑和怀疑,相信再审程序的价值和再审法官的公平公正。
5.还是好好研究和学习以下法条,再审是技术活,是细活,一定规规矩矩,千万不要大大咧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三百七十八条、第三百七十九条、第三百八十条、第三百八十一条。
律道说,专注于律师方法论的研究与实践。坚持有感而发,言之有物。每篇均由“引言、问题、反思、建议”四部分构成,以“引言”援引执业中遇到某个场景,引出思考的“问题”,表达“反思”的观点,并以实操性的“建议”收尾。
王建锋,河南精与诚律师事务所诉讼部主任,律道说创始人,长期专注于哲学方法论和司法大数据的研究,擅长民商事疑难问题的解决和企业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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