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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觉
具有属性之物
知觉这一章并不是直接从知觉的经验开始的。它首先更详细地阐述了必须如何理解知觉的对象。黑格尔的开场白有些抽象。然而,如果我们牢记否定本质上属于知觉的对象,它们就变得可以把握了。
知觉的对象仍然是简单而直接的:一个“这个”(a this)。事实上,它仍然是感官的直接性。在这个意义上,知觉的对象与感性确定性的对象是相同的。然而,在后者的经验中,简单而直接的“这个”被证明不仅仅是简单而直接的——不仅仅是“这个”——还是存在与非存在的统一体。因此,对于知觉来说,对象明确地把“是这个”与“不只是这个”结合在一起。正如黑格尔在某一处表述中集中地讲道,“这个于是被假定为非这个”(Das Dieses ist also gesetzt als nicht dieses)。这并不意味着知觉的对象实际上什么都不是。对象仍然是这个;但它也不是这个,因而不再是简单的这个。比如说,对象是红色的,但它又不仅仅是红色的。这是否意味着红色与另一种颜色(比如绿色)混合了?黑格尔并没有说知觉的对象是“这个”和其他东西;他说的是“假定为非这个”的“这个”。知觉所意识到的“这个”本身就是“被假定为不是这个”的,所以它不仅仅是“这个”。因此,对于知觉来说,对象之所以是这种红色,是因为它本身不仅仅是它所是的红色。
然而,这种红色怎么可能不仅仅是这种红色呢?如果它超越了自身的特异性,它就可以是这样的。这让我们进入了黑格尔的核心思想。知觉的对象是一个感性的直接性——这个红色——它不能还原为这个红色,而是在它的特异性不再存在的地方,即在那个红色和那个红色及其他中继续超越自身。这种在否定中超越自身的“这个”被黑格尔称作“普遍的”。因此,知觉的对象就是感性的普遍性——红色、绿色、热、冷等等。请注意,“接受真理”的意识起初所构想的真理必须采取普遍性的形式。这并不是因为黑格尔在这里受制于挥之不去的柏拉图主义。这是因为真理的形式不仅仅被理解为是直接的,而且还包含了否定的时刻。真理之所以是普遍的,是因为它是一个“这个”,它在不再是“这个”的过程中保留了自身。
这种否定的时刻最初包含在普遍性的简单自我同一性之中。然而,当普遍性被理解为是这个普遍性,而不是那个普遍性,也就是说,当普遍性被理解为不同于一个或多个其他普遍性时,否定就在普遍性中得到了明确的表达。如果知觉要明确地考虑到普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它既不是这样也不是那样,又是这样和那样的——它就必须把它的对象看作是一个“有区别的、有规定的”普遍性,看作是许多普遍性中的一个(或至少是两个普遍性中的一个)。
然而,这些普遍性中的每一个都仍然是它的普遍性:每一个都保持着自己持续的同一性。它们彼此不同,并不是因为彼此对立或排斥,而是因为它们就是它们。因此,黑格尔写道,它们“与自身相关”,并且“彼此漠视”:“每个普遍性都独立于其他普遍性”。既然它们不是相互排斥的,那么它们就可以共存于同一个知觉对象,同一个“这个、此地、此时”。事实上,它们只是同一对象的不同规定。因此,这个对象应被理解为“一切规定性都在其中的媒介”。在这个媒介中,不同的普遍性'相互渗透',因为它们占据的是同一个空间;但它们并不“相互接触”,因为它们是相互漠视的。黑格尔写道,这种媒介就是“多元性的简单结合”或“事物性”。它就是知觉(相对于感性确定性而言)必然在它面前呈现的东西:一个“此”,如盐,在此时此地包含了多种不同的属性:
“这种盐在这里是简单的,同时又是多种多样的;它是白色的,是酸的,也是立方体的,有一定的比重等。所有这些性质都集中在一个简单的地方,因此,它们相互渗透。”
因为这些性质是这样在同一此时此地或同一媒介中共存的,所以黑格尔把媒介称为把这些性质结合在一起的“也”。这种“也”,正是被感性经验中所出现的“现在的绝对复数”和“许多这里的简单复合体”的证明所知觉的。
然而,黑格尔指出,这样解释的对象中,否定的时刻仍然没有得到应有的对待。如果“也”所包含的感性普遍性只是彼此漠视,那么它们就没有被理解为真正的否定性和规定性。只有在“它们彼此区别,并像它们的对立面那样与他者相联系”的情况下,它们才被认为被恰当地规定了的——是这样的,而不是那样的。但是,如果它们相互对立和排斥,它们就不能共存于同一媒介。相反,它们必须属于不同的媒介,从而也相互排斥。当媒介或“也”以这种方式被理解为一个排他性的统一体——一个明确地不是另一个统一体的统一体——它就不再是一个单纯的媒介或“也”,而具有了一个不同的、独立的、自我封闭的事物的形式。当感性普遍性被理解为包含在这样一个事物之中时,它们就变成了完全意义上的“属性”(Eigenschaften):这个事物而不是那个事物所特有的规定性。
我们现在已经完全确定了对象作为知觉所必须采取的形式:
它是(a)一种无关紧要的、被动的普遍性,也是许多规定或更确切地说,是许多质料的普遍性;(b)否定,同样简单;或者太一,它排除了相反的属性;(c)许多属性本身。
需要注意的是,黑格尔得出知觉对象的概念不是通过反思我们的日常知觉,而是通过将在感性确定性的经验中出现的真理所隐含的东西呈现出来。它所揭示的是真理,但不是它所认为的真理,而是根据感性确定性的经验,知觉所必须接受的真理。
约阿希姆·哈格纳认为,通过对知觉的分析,黑格尔以一种理念化的形式考察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休谟和康德思想中的哲学问题。虽然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我们必须认识到,黑格尔对知觉对象的推导是完全内在的:知觉的真理必须采取具有属性的事物的形式,因为这是涌现的真理形式中隐含的东西。如果你阐明作为意识对象的真理意味着什么,那么你首先得到的就是具有属性的事物[1]。这就是必然支配知觉的概念,即率先占据真理的意识。
知觉的第一种经验
黑格尔现在转而考察知觉的经验。他所追溯的经验并不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拥有的经验。从逻辑上讲,它是由感知对象的形式本身——具有属性的事物——所决定的。这种经验之所以出现曲折,是因为知觉对象仍然带有某种直接性和简单性。感性确定性试图坚持的直接性是纯粹的、无关系的直接性。相比之下,在知觉中占据主导地位的独特直接性则体现在知觉对象的差异性上。属性之间的差异不仅在于它们本身(因而彼此漠不关心),还在于它们彼此排斥。在这两种情况下,属性都是它们的是其所是,而不是其他东西。同样,知觉所意识到的事物也即刻是它们的本来面目,而不是其他事物。知觉也会即刻看到事物的不同方面之间的差异,也就是说,看到它是一个“也”——一个多面体——与它是一个排他性的统一体之间的差异,看到它是一个多与一个一之间的差异。在其经验中,知觉将从这样的一个方面转向另一个方面,并被请求把这两个方面都视为属于同一事物;但它也将努力保持它们之间的直接区别。这种既需要把事物的不同方面结合起来,又努力把它们分开的紧张关系,决定了它的经验的规定性。
不仅知觉的对象具有直接性和非直接性的特点,知觉与该对象的关系也是如此。一方面,知觉认为它要得到真理所要做的就是把眼前的东西拿起来,而不对它采取行动或进行反思。在这个意义上,它认为它对真理的认识是直接的。另一方面,知觉知道它的知识并不是简单的直接的。这是因为真理包含着否定、差异或“他者”的时刻,所以它可能不同于我们所感知的(或我们自己所感知的)。换句话说,知觉知道,如果它不小心,它就会弄错,因此,与感性确定性不同,它“意识到欺骗的可能性”。因此,在知觉看来,知道真理也就是知道自己可能会出错。
那么,知觉如何知道自己是否做对了呢?答案显而易见。知觉将对象视为一个“简单的复合体”——一个简单的普遍性,它是什么,就仍然是什么。更具体地说,知觉的对象是自我同一的事物,它是自身而不是其他事物。因此,知觉的真理标准是“自同一性”或“自平等性”(Sichselbstgleichheit)。只要知觉的对象不存在不相容或矛盾之处(知觉只接受它面前存在的东西),知觉就可以确信它知道真理。然而,如果知觉在它所感知的事物中发现了任何此类矛盾,它就会得出结论:它误入歧途了。因此,这些矛盾不会归咎于对象本身,而会被视为意识错误的标志。意识不会认为这些矛盾是“对象的不真实——因为这是自同一的——而是感知对象的不真实”。相应地,意识会改变它的知觉,从而避开矛盾,正确地接受真理。因此,在黑格尔看来,知觉受这样一种观念的支配,即存在着事物的,本来面目并且不能有矛盾之处。
然而,在黑格尔描述的第一种知觉经验中,意识在其对象中遇到了几种不相容或矛盾,因此被迫不断地改变它对该对象的知觉。意识一开始认为对象是一个简单的统一体或“一”:单一的、独立的、自我同一的事物。然而,它很快就注意到,这个事物的属性是普遍性的,它超越了这个事物的范围,延伸到其他事物。其属性的普遍性与事物的分离性和单一性相冲突,因为它,该事物变成了具有共同属性的事物群体的一员。然而,对于知觉来说,事物本身不可能存在这种冲突:事物要么是一种事物,要么是另一种事物。知觉因此得出结论,它最初对客体的理解是不正确的,现在它把客体当作这个由类似事物组成的共同体。
然而,知觉接着指出,事物的属性是规定性的,不包括其他属性。因此,事物并没有形成一个具有共享的、连续的属性的共同体,而是由于它们所具有的排他性,实际上构成了相互排斥的不同事物。因此,每个事物都是一个排他性的单元,而不是一个稳定共同体的成员。
这样,知觉就会注意到,事物内部的属性并不相互排斥,而是在彼此漠不关心的情况下共存。因此,事物终究不是一个排他性的单元,而只是一个将属性聚集在一起的媒介。事实上,知觉的真正对象实际上就是这些属性本身;因此,那里实际上并不存在独特的“物”,而只是感性普遍性的集合。每一个这样的普遍性都对与之共存的其他普遍性漠不关心,只是简单而直接地呈现其本来面目。因此,它不再是一个“物”的真正的“属性”,而只是一个感性的直接性或“感性的存在”,它就在我的面前。然而,在这一点上,对象不再是知觉的适当对象,知觉又回到了这个、此地、此时的直接感性确定性。
然而,知觉意识到这种直接的确定性并不能揭示事物的真相。它认识到,这种确定性是对事物的主观看法,无法感知事物的真实面目。因此,通过最初的经验,知觉了解到,在感知事物的存在时,它也退回到了自身和自身的仅仅是主观的视角之中。事实上,它懂得了,感知的过程本身就把它带入了主观视角,并因此陷入了误区。这种洞察力改变了知觉对自身的认识:因为它现在再也不能确信,只要避开矛盾,接受或“理解”眼前的事物,就能得到真理。它不能再确信这一点,因为它知道"在它的领会中,[它]同时从真实中反映出来并进入自身。因此,它的感知与主观错误或“不真实”的纠缠比它最初想象的要紧密得多。
在描述知觉的第一种经验时,黑格尔表明,知觉从对其对象的一种概念转换到另一种概念有两个原因。一方面,它发现了对象的不同方面,而在它看来,这些方面是相互冲突的。另一方面,它坚持认为对象本身——真理——不能包含矛盾。对于知觉(至少在最初)来说,对象不可能同时既是一个又是多个,既是离散的又是连续的。因此,知觉必须先后改变其知觉,以适应事物的每一个新的方面。请记住,这并不是我们会以这种形式经历的经验体验。黑格尔认为,这种经验在逻辑上是必要的,因为知觉认为它的对象——它的真理——是存在的。
在这种经验的最后,知觉了解到它不仅会出错,而且在某些方面总是出错。然而,知觉相信,它的错误是由它自己造成的,而不是由对象造成的。就知觉而言,它并没有被对象欺骗,因为对象就是真理,就是它的本来面目。知觉之所以会出错,是因为它对真理的领悟并不像最初想象的那样纯粹无杂质,而是始终掺杂着自己对事物的主观看法。然而,知觉认识到,如果它能保持反思性地意识到什么是由于自己的观点造成的,并将这种观点保持在一定范围内,它就能确保真理。这样,它就能“纠正”(korrigieren)自己对事物的错误看法,从而使真理得以被感知。这样,知觉就不再仅仅把自己看作是感知和领会有着什么,也看作是它对自身的反映的意识,并且,知觉把这种反映从简单的领会(apprehension)本身中分离出来。简单来说:知觉最初认为尽管会出错,自己也是向真理敞开怀抱的。现在,知觉意识到,它对事物总是有两重看法:自己“不真实”的主观看法和正确的客观看法。知觉还知道,如果它能清楚地区分这两种观点,就能确保真理。因此,知觉的真理标准保持不变:它认为真理是不矛盾的。进一步说,如果知觉遇到了与它所认为的真理相矛盾的事物,它就会把这归咎于自己的观点,并声称这不属于事物本身。
知觉的第二种经验
在第二种经验中,知觉首先感知到这个事物是“一个”事物。然而,它同时也看到事物似乎具有各种不同的属性。由于这种属性的多样性与事物的统一性相冲突,知觉将这种多样性归因于自己的主观视角。由此,知觉认为事物本身是一个整体,它“在我们的眼中是白色的,在我们的舌头中也是酸的,在我们的触觉中也是立方体的……”。我们成了这样的一个“媒介”,其中,属性被人为地划分为不同的类目。通过把我们自己视为这个媒介,我们避免了矛盾,“保持了事物的自我同一性和真实性,它是一个整体”。
然而,正如我们在第114节(段)中所看到的,事物之所以是单一的、独立的事物,只是由于它排除了其他事物。它之所以排除其他事物,是因为它自身具有不属于其他事物的独特属性。然而,这些属性必须在事物中共存,这反过来又意味着,现在必须把事物本身(而不是知觉意识)理解为包含了引人注目的不同属性的媒介或“也”。但这意味着事物本身不再是被感知到的单一事物,而是被视为不同属性的集合或“束”。既然如此,那么事物现在看起来所具有的统一性就必须缘于我们的知觉。“所以,我们说这个东西是白色的,是立方体的,也是酸甜的,还是XX的”;与之相比,“把这些属性假定为一个整体,只是意识的工作”。知觉通过“迄今为止”把这些属性与事物本身区分开来:在事物本身上,知觉声称,事物是白色的,但它不是长方体的,反之亦反。而我们则认为所有这些属性构成了单一的统一事物。
第二种经验与第一种经验一样,都是意识因自身的承诺而不得不经历的。可是,它给知觉看待其对象或真理的方式带来了十分重要的改变。真理实际上开始出现裂痕。黑格尔指出,在这第二种经验中,“意识交替地把自己和事物都变成了一个纯粹的、无多的一,也变成了一个也”(或一束属性)。这样一来,意识不仅确认它对事物有双重看法——一个是主观的,一个是客观的——而且还接受了事物本身具有两面性,即它既是一,又是多。后一种认识并没有使知觉放弃事物在意识中的显现方式与事物本身的区别。不过,知觉现在相信,两者之间的差异既可能是事物造成的,也可能是知觉造成的。知觉知道自己仍然会出错,但它现在也相信,事物呈现给意识的方式与事物本身体现的方式是不同的。事物本身就是事物,因为它反射给自身,只与自身有关。在这方面,事物是单一的、自我同一的、自我关联的事物。事物所显示的属性的多样性必须属于事物呈现给意识的自身的一面。结论就是,事物本身确实是一而多的,但并不是在同一个方面。
这就给知觉所设想的真理带来了裂隙:因为事物现在不再被视为简单的“自同一性”。相反,它被划分为它自身是什么,以及它如何向意识展示自身,即它向他者展示自身的方式。
对知觉来说,事物当然是一个事物,是“自在的”事物;但它也是“为他的”事物;而且,自在的它不等同于为他的它[2]。
知觉的问题在于,它的第二种经验使事物本身变得矛盾。一方面,“事物既为自身,也为他者”,具有两面性。另一方面,事物被理解为单一的事物。知觉因而认为事物既是双重的,同时又是单一的。可是,事物的这两个方面是相互矛盾的。知觉以如下方式解决了这一矛盾。它认为事物确实是双重的,其本身与它与他者的关系和向他者展示自身的方式确实不同。这种双重性很大程度上独立于意识,在这个意义上属于事物。然而,既然事物本身是一个统一的东西,那么它在自身是什么和它与他者的关系是什么之间所表现出的差异就不可能仅仅由该事物产生,而必须由与它相关的其他事物引起。于是,“就自在和自为而言”,“事物是自同一的,但这种与自身的统一性受到其他事物的干扰”(事物因而在与其他事物的关系中表现出许多不同的性质)。这样,知觉既保留了事物的客观统一性,也保留了事物的客观双重性。不过,知觉的这种成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知觉的第三种经验
事物之间的这种关系产生了第三种知觉经验。对于知觉来说,每一事物就其自身而言,或为它自身而言,都是单一的、独立的、自我同一性的事物。每个事物也不同于“干扰”其自我同一性的其他事物。所以,对于知觉来说,真理是由“不同的事物”(verschiedene Dinge)组成的,这些事物“为自身”(für sich)而存在,因而彼此之间完全独立。这就是事物自身的显著特征或“本质特征”。可是,这种本质特征是很成问题的。一方面,它使事物成为独立的事物;另一方面,它又使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从而使事物与其他事物发生关系。但在做后者的时候,它把事物与其他事物联系在一起,从而破坏了事物的独立性:因为事物“只是一个事物,或一个为自身而存在的事物,只要它不站在与其他事物的这种关系中”。自相矛盾的是,事物的独立性或“为自身而存在”恰恰是被意在保证这种独立性或“自为”的特点所破坏的。
在这一点上,知觉的对象在本质上显得悖谬:使它成为自身的独一者的东西,也使它区别于其他事物,从而使它与其他事物发生关系;然而,使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从而使它与其他事物发生关系的东西,恰恰是使它成为自身的独一者的东西。所以,“知觉的对象”在同一方面是自身的反面:“它为自身,只要它为他物;它为他物,只要它为自身”(在这里,“为他”仅仅意味着与他者对立。)知觉所设想的真理就这样在知觉本身的经验中转化为根本上自相矛盾的真理。
从有条件的普遍性到无条件的普遍性
正如我们在前面所看到的,知觉所设想的真理并不只是直接的,而是具有普遍性的。然而,这种普遍性是以它产生的直接性为条件的。首先,它是感性的普遍性:它是这种感性的直接性,不只是作为这个,而是作为超越其自身特殊性的延续。其次,这种普遍性与其他普遍性直接不同,因为它要么对其他普遍性漠不关心,要么排斥其他普遍性。第三,包含这些感性普遍性的“此时此地”的普遍性具有两种即刻不同的形式:它是一物,但也是一个多面体或“也”。因此,无论我们关注的是事物的属性还是事物本身,知觉的普遍性都显示出自己是一个与另一个这样的普遍性即刻不同的普遍性。因此,它是一种片面的普遍性。
然而,在知觉经验中出现的真理是,事物的不同的片面性——事物自身的存在和与他者的关系(因而是一和多)——证明是它们自身的对立面。这样,这些方面就失去了它们的片面性,因为每一个方面都被证明是另一个方面,同时也是自己,两者因此都显示出自己是对立时刻的统一体——实际上是同一个统一体。
这种对立时刻的统一性破坏了事物各个方面之间的直接差异。此外,这种统一性并不与任何其他普遍性相联系,因为任何其他普遍性都会与之即刻不同。所以,这种统一性不再受任何直接差异的制约。它就是黑格尔所说的“无条件的绝对”普遍性。这种无条件的普遍性本身因而并不是构成知觉之物的片面的、有条件的普遍性之外的东西。相反,它是通过那些片面的、有条件的普遍性的自我毁灭或自我否定而产生的。也就是说,它是在辩证法的经验中产生的,而辩证法是由知觉的诸多片面的对象所必需的。
因此,无条件的普遍性是与其对立面的动态统一体。它是一个完全自我关联的统一体,在它之外没有任何东西;但它是通过事物的一个方面辩证地滑向其对立面而产生的,所以也包含了这个方面。这种无条件的普遍性出现在知觉的经验中:它是知觉由其自身的真理概念合乎逻辑地引出的结果。可是,知觉并不肯定这一结果,而是试图通过黑格尔所说的“迄今为止”的“诡辩”来回避其真理核心的矛盾。知觉坚持保持事物的清晰分明:事物的确是一,也是多,与其他事物分离又相关,但只要它是一,它就不是其他事物,反之亦反。正如黑格尔所写,“知觉的诡辩力图把这些时刻从它们的矛盾中拯救出来,它力图通过区分各个方面,通过坚持‘也’和‘迄今为止’来抓住真理”。然而,在逻辑上——如果不是在知觉本身看来——这种诡辩被证明是空洞和徒劳的。知觉可以不承认它的经验的结果,就像感性确定性一样,但这并不妨碍它自己的经验必然导致这一结果。
黑格尔写道,知觉认为自己是世界的“坚实的、现实的意识”。它想到的不是感性确定性的不确定的直接性,而是具有多方面属性的事物的具体领域。然而,在黑格尔看来,知觉受制于抽象的、片面的普遍性,它试图把这些普遍性区分开来,比如一和多、漠然的差异和排他的差异、自为的存在和为他的存在。知觉在其整个经验中都受这种抽象普遍性的摆布:黑格尔说,它就是“这些抽象的游戏”。这些抽象普遍性或“范畴”并不是现象学家过度理性地输入知觉的,而是知觉摄取真理的方式所固有的,是现象学家在知觉的经验中发现的。
由于这些抽象在知觉中的存在,也由于知觉努力维护事物的自我同一性和不矛盾性,黑格尔在论述的最后把知觉称为“知觉性的知性”(wahrnehmender Verstand)。与此相反,在现象学中,知觉之后的知性将不仅仅是知觉性的,而且将接纳在知觉经验中出现的无条件的普遍性。
在现象学中,知觉是意识的第一形态,它将真理与直接确定的对象区分开来。知觉努力使这一真理尽可能地没有矛盾;事实上,它是被它的真理概念引导着这样做的,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它别无选择。然而,从知觉的经验中得出的教训是,矛盾被证明是真理的内在性质。进一步说,认为真理可以远离矛盾的想法被证明是一种欺骗——知觉无法摆脱这种欺骗。相比之下,知性将受制于不同的真理概念。它的任务不是不惜一切代价避免矛盾,而是以知觉无法理解的方式发现一个包含矛盾的世界究竟是什么样子。
霍尔盖特老师请你回答:
1.知觉和感性确定性何以不同?
2.为什么知觉对象在知觉的第三次经验中被证明是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