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写II】关于信息伦理学,你必须知道的十九个异议和十九个回应!(必看)

文摘   2024-11-05 23:37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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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弗洛里迪《信息伦理学》第16

【异议1及回应】

异议

新闻、文本或计算机文档之类的语义对象有固定的道德价值是站不住脚的。

回应

信息伦理学并非扩大了道德价值主体的范围,而是彻底改变了视角。现在的视角乃是存在中心论而非生物中心论,因而采用抽象的信息层次(也就是说,不是真的计较诸如大英百科全书等的道德价值)。

2

异议

信息伦理学把人还原为数。

回应

将人视为信息有机体并不是对人的“机械还原”,而只是在一种极简本体论的策略下帮助我们重新理解生活在信息圈(/信息时代)的我们与其中其他实在的关系的观点。

3

异议

信息伦理学使得下述异乎寻常地困难的问题悬而未决:对于一个个体,什么样的信息可以或应当被视为是构成性的。

回应

精确而完全的同时意味着不容变通。可是信息范型确实如波涛一样动态演变的,难以得到精确定义。信息伦理学存在的价值之一就是帮助我们鉴别一些构成性信息判断的标准。

可行的办法是在信息的可逆转性基础上建立个人信息认同的各种标准,如指纹。

4

异议

信息伦理学未能认识到,过程是否被视为道德行动仅仅取决于人们的约定。从计算机伦理学的角度看,它未能认识到人类赋予计算机系统的特殊操作的意义是偶然的。

回应

相对主义者的危险指控。

事实上,没有任何人工能动者是可以完全中性化的,我们当然有理由考察它们的设计,设定标准,研究安全措施,质疑其存在的必要等等(比如说美国在伊拉克曾经部署过的SWORDS武装机器人)。

(补充:这就是说,弗洛里迪暗中呼吁大家抵制科技的无限制军事化应用因为它在道德层面也是站不住脚的,不仅直接伤害人,还间接影响人的道德判断,技术不仅不是中性的,在当下它很有可能增加这个信息圈的熵从而渐渐影响每一个人)

5

异议

信息伦理学过于理论化,过于形而上学化,过于哲学化(在这些词的最坏的意义上),以致当面对具体的挑战时,我们无法将它付诸应用。它不能提供对于实践的指导。

回应

信息伦理学作为一门基础主义的研究,确实难免出现极端理论化的倾向。但是理论的极化也是不可避免的代价,如果我们真的想反省我们的在线生活。此外,理论的极化也将反哺实践。

强力而普遍的原理帮助我们在面临具体道德情境时进行抉择。事实就是,信息伦理学已经富有成果地应用于处理一批实际问题,包括“数字公地悲剧”(Greco and Floridi,2004),数字鸿沟(Floridi,2002),计算机游戏的伦理学(Sicart,2009)以及计算机欺诈的伦理学(Sicart,2005),环境问题(York,2005),软件协议设计(Turilli,2007),信息透明性(Turilli and Floridi,2009),互联网中立(Turilli et al.,2012),以及在线信任(Taddeo,2009,2010)


6

异议

信息伦理学要求人们承担职责外义务,因为它要求我们尊重任何存在/信息圈的表达。

回应

第一,值得强调的是,信息伦理学支持一种最低限度的、可撤销的以及其他条件不变意义上的实体性道德价值。

第二,年龄与经验教导我们,很可能这世上没有什么比过一种道德上良善的生活更困难的了,即使人们具备要成为道德上良善的人的顽强和坚定的意志(有趣的是,弗洛里迪认为信息伦理学的勇敢抉择——也许存在必要之恶,但我们仍然可以成为善良之人——视作希腊悲剧精神(不可补救且不公平的命运)和基督教伦理精神(存在一个公平的游戏设计者)之间的妥协)。

7

异议

信息伦理学要求太高、说教太过,难道不是在用道德本身异化我们吗?

回应

信息伦理学可以在这种异议的影响下前进。“通过“尊重存在”之镜[看到]人们的生活的整个规划将会对大多数人产生可观的吸引力。”

8

异议

就其总体信息复杂性或信息量而言,信息伦理学对于道德价值的衡量做得很差;此外,信息伦理学并没有提供说明如何衡量道德价值的理论。

回应

不要时时刻刻想着可计算性(量化)而忽视了实践智慧。

至于衡量道德价值,信息伦理学的方案颇为简单:“一个实体对信息圈的福祉的贡献越多,它在道德上可尊重的事物系列中的地位就越高。”

9

异议

信息伦理学不正确地由下述事实,即某些对象如岩石以及文化传承的对象应当受到尊重推论它们具有固有价值。

回应

推理有误(混淆了因果的与推论的推理)。

信息伦理学的论证实际上是:“实体理应受到尊重,因为它们有固有价值”,而不是“如果实体理应受到尊重,那么它们有固有价值”

此外,我们坚持一个本体论上更为丰富的宇宙,它比起一个贫乏的宇宙更为可取(一种妥协的态度——退一万步,我的(对固有价值的许诺)也更好,尤其是我竭力去做的时候)。

10

异议

事实上,如果存在好的、客观的并且有独立根据的理由,没有理由不采纳一种关于存在的良善性的更为高级更为包容的道德视角。

回应

逻辑有误。“P成立因为并非P不成立”形式上有效,而异议却不一定,异议的另一种版本的说法则是“如果存在好的理由采纳P,则没有好的理由不采纳P”,这种情况下(加入了“好的理由”),前提即使完全为真,结论也可以为假(道德中的两难困境,这样做和不这样做有着完全对等的理由)。

11

异议

信息伦理学是否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始终是不清晰的,甚至可能是矛盾的。

回应

信息实体的说法并不会损害人的尊严,信息伦理学无意这么做,它只是强调在谈论当下的伦理问题时,信息的抽象层次(不同的抽象层次就像人的不同眼镜,不是度数越高越好(甚至无法分出高低),而是越契合越好)恰好契合。

另外,我们得想想这个宏观伦理学的“普遍性”究竟是什么意思?可能的意思主要有——普遍可适用性;普遍无偏颇性/中立性;普遍可接受性;普遍包容性;非相对性。这些方面信息伦理学都做的很好(赞同范围更广的伦理关切;不实行任何人类之间的和对非人的东西的歧视;追求包容性;避免陷入相对主义或绝对主义)。

12

异议

信息伦理学承诺了一种关于信息化实体价值的站不住脚的平等主义。从信息伦理学的观点看来,莎士比亚的作品与庸俗小说一样有价值,一个人与一缸有毒的废弃物一样有价值。任何此外的价值源泉处在信息伦理学的考虑范围之外,因为信息伦理学认为只有作为信息化实体的事物才有价值。信息伦理学告诉我们应当平等地保护人类和所有缸中的有毒废弃物,或任何其他的信息对象,我们还有责任(尽管是可撤销的)为改善棉絮和人类排泄物的境遇,并使之生长繁茂做出贡献。这一点暗示,往好里说,信息伦理学对我们应当如何做出道德选择几乎没有做出任何指点,往坏里说,信息伦理学完全误导了我们。

回应

将存在理解为信息化实体并捍卫其各方面的价值时,重点不在于具体的东西之间的价值对比,而在于善与存在是否可能是同一个概念的两个方面。

强调每一个信息实体的道德价值与最初应享有的道德尊重并不是说一种庸俗的万物平等(这是一种滑坡谬误),就像在佛教中,“挑选”仍然被视作一种伦理责任,杀死动物比起杀死人是一种更轻微的冒犯行为;并且,信息伦理学关注的是界限的确定问题,实体本身有固有的(同时也是可撤销的)价值并不意味着所有实体享有相同的价值。

13

异议

由于发展一种存在中心论的伦理学,信息伦理学陷于自然主义谬误。

回应

受到来自自然主义谬误的威胁(预设一种价值虚无/价值中立的存在)是真。但是,如果认为存在可以被解释为完全价值无涉,那么任何善都必须另寻来源。为此,我们也应当承认存在与善在形而上学的或伦理学的话语试图介入以前真正交织在一起。

“是”确实不能够推出“应当”,信息伦理学坚持休谟的毫不妥协的唯物世界观,放弃对于存在和善的别的关系的可能性的纠结,否则可能会像海德格尔一样有着过分的虚无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倾向。

14

异议

为什么对于固有价值的正确说明应当是一种一般的、极简论的、性质上齐一的说明,如信息伦理学所论证的?

回应

不存在“正确说明”,这不是多元论的立场,可能会导致伦理学的沙文主义。

信息伦理学只是探寻“诸正确说明”及其“正确性”。

15

异议

如果我们开始把事物评价为有固有价值,而我们此前并没有做如此评价,我们就需要有好的理由做这件事。由于人们似乎并不在通常情况下做这一类的评价,信息伦理学有必要提供强有力的论证以说明我们有好的理由这样做(反直觉的)

回应

第一,通常所说的固有价值是社会学事实(描述),而非伦理学事实(对策),由是什么推论怎么办陷入了一种谬误。

第二,“人们”惯常的歧视和偏见在历史上比比皆是,不能假想人可以未经教化就完全趋向于善。

第三,大众智慧并不完全是“人类中心的”,实际上佛教、基督教、印度教以及道教或神道教文化都有平等主义色彩(一切事物无论感知力高下都有固有价值)

第四,这种异议适用于讨论恶的风险,而非善。毕竟,有能力去恨某个尚未被你所恨的事物离你真正地恨它有一段距离,而爱则扬弃了这种距离。(这里可以引入齐泽克的爱情观——不是我需要,所以我爱你,而是我爱你,所以我需要你。)不要忘记奥古斯丁的名言——“爱,然后为汝所欲”。

16

异议

如果信息化实体应当拥有固有价值,则如抽象层次的采用所显示的,它们不可能是依赖于观察者的;因为如果一个对象拥有固有价值,它必须拥有一种或更多赋予它固有价值的属性,诸如有理性、能够承受磨难或者是一个信息化实体。这一类的属性必须是所考虑的对象的客观和不可异化,而不是主观或偶然的属性,因为否则的话,所赋予的价值最多只是外在的,也就是源于对象的偶然的功能或主观的意义。

回应

这个异议混淆了概念。采用一种抽象层次/逻辑工具是自然且必然的,我们在事物的化学组成的层次上观察水并不会导致水主观地变成H2O(现象学家舍勒在反对科学主义的同时也强调过并不反对这种象征化操作或关于符号的约定)。

并且,这可能更多是因为信息伦理学作为信息哲学的组成部分所具有的形而上学属性带来的刻板印象。

17

异议

信息伦理学混淆了:一方面某事物在抽象层次上是自主的与道德的,另一方面某事物显然是自主的与道德的。

回应

抽象层次方法收获颇丰,关于“显然的”自主和道德比较模糊不清。

18

异议

信息伦理学支持一种道德上十分保守的立场,按照这一立场,我们被要求不去修正、改善或以任何方式干预自然进程。

回应

信息伦理学只是以一种恢复论的方式干预自然进程。它强调“制人”造福信息圈的责任,问题主要在其如何做的更好(信息伦理学认为恢复论是最佳干预方式)。

19

异议

信息伦理学提供了斯多葛派泛神论伦理学;通过一种前定神性理性秩序——在其中每一个事物在本体论上是相互联系的,而且每一个事物也是它的一个实体部分,不论它有多么大或多么小——它赋予宇宙中每一事物以道德的意义。这种泛神论或泛心论是站不住脚的。

回应

信息伦理学确实吸收了宗教中关于伦理问题的思考,具有相当的精神性质,但同时它坚决抵制比如纯粹的“kami”(日语中的“神”,一种难以言说的精神性存在)的伦理学,认为人应当独自承担宇宙中的伦理责任,除非真的发现了其他形式的理智。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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