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案例原型案例请参见《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裁判集》(BVerfGE 115, 118)】
2001年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之后,对于是否可以由联邦国防军击落被劫持飞机这一问题在德国引发了激烈的讨论。但是人们没有想到,在两年之后德国也遇到了类似的抉择时刻。2003年初,一名精神错乱的女子劫持一架小型飞机,在德国金融中心——法兰克福市中心上空盘旋,并威胁要将飞机撞向欧洲中央银行摩天大楼。这一事件后,在德国,填补这一法律漏洞的呼声四起。于是,在红绿联合政府执政下,为了改善航空安全,德国联邦议会于2004年表决通过了《空中安全法》(Luftsicherheitsgesetz),该法于2005年开始生效。
《空中安全法》
第 14 条
为防止发生特别严重的事故,武装部队可迫使空域内的飞机离开或降落,对其进行武力威胁或鸣枪示警。
……
只有在根据当时的情况,可以推定飞机将被用于危害人的生命,而且直接使用武力是抵御这一当前危险的唯一手段时,才允许直接使用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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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少P就职于多家航空公司,不仅飞国内航线,也飞国际航线。他认为,《空中安全法》第14条第3款侵犯了他的生命权(根据德国《基本法》第2条第2款第1项)以及人的尊严(根据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1款),因为即使他并非劫持者,也有可能由于根据该条款所采取的措施而被迫牺牲。因此,他以适当的形式和时间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了宪法诉愿。
问题:
P的宪法诉愿是否有成功的希望?请仅依据自由权审查框架,从保护范围、干预和正当化三个层面对该法案的实质合宪性展开分析。
德国《基本法》
第一条
人之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及保护此项尊严为所有国家机关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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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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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有生命与身体之不可侵犯权。个人之自由不可侵犯。此等权利唯根据法律始得干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