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具有监管要求的 ESG 政策

文化   2024-11-08 07:04   北京  

文丨责扬天下管理顾问、中投咨询有限公司
摄图网
十几年来,社会责任理念在资本市场的深入发展使得ESG理念在西方国家兴起并迅速发展,在中国也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正如社会责任理念在中国的演进,ESG的发展同样离不开政策支持和引导,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在环境、社会等非财务绩效上的监管从正式提出到不断加强,推动企业不断重视并提升ESG表现,以此实现企业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当前,明确的ESG政策监管主要来自金融监管部门,聚焦于对企业ESG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规范和对ESG投资的政策引导,以及由于ESG包含E(环境)、S(社会)、G(公司治理)不同方面的众多议题,不同政府部门对与其监管职能相关的议题也各有侧重。“十四五”时期,在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治理等领域工作的基础上,“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追求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目标为 ESG的纵深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针对不同对象,当前ESG监管措施可大致分为两类:一类具有强制性,面向上市公司或部分特定企业,通过行政法规,强制其披露符合最低标准的ESG相关信息;另一类带有激励性要求,通过绿色投资等市场化手段激励企业披露ESG信息。

01

面向上市公司为主的 ESG 监管要求 

中国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主要依靠政府部门引导,以及交易所出台相关政策细化落实。

关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最早由国家环境监管部门提出。2003年,国家环保总局在《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提到,被列入省级环保部门严重污染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对企业污染排放状况及环保措施进行信息披露。2021年5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将到2025年基本形成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定为主要工作目标,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进一步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文件格式进行修订,将环境信息强制性要求加入上市公司申报规则中,并在招股书等申报文件中予以落实。

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管部门,证监会根据我国国情和市场发展阶段,不断研究健全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2017年,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及半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中提到,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强制公布有关环境信息。2021年6月,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格式,相较于2017年发布的年报格式准则,新版将此前报告正文与环境和社会责任有关条文统一整合为独立章节“第五节环境和社会责任”,并在环境、社会信息披露层面做出以下调整。

一是环境层面:新版要求企业披露报告期内因环境问题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鼓励公司自愿披露在报告期内为减少其碳排放量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二是社会层面:结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对信息披露要求进行更新,将原本要求披露的“履行扶贫社会责任的情况”变更为“巩固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工作情况”等。

关于ESG信息披露政策的未来走向,2021年2月证监会在答复政协第2633号提案《关于尽快探索设立“责任投资”的中国标准,大力推动中国ESG投资实践的提案》中说,“将在兼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成本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制度,引导上市公司完善治理、更好履行社会责任,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责任投资氛围。”证监会还说,“将在发行人可持续性信息披露、建立非财务信息报告的国际标准等有关方面与国际组织进一步对接合作。”

在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基础之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台了更为细化的ESG信息披露指引要求。深交所和上交所则分别在2006年和2008年出台相关指引,鼓励上市公司披露社会环境信息。2020年,深交所和上交所在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管不断加强。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20 年修订)》加上了第十六条履行社会责任的披露情况,首次提及了ESG披露,并将其加入考核。至此,上市公司是否披露ESG信息、信息披露质量均会影响公司信息披露评级,并将对企业在资本市场的发展产生更直接的影响。上交所制定并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自愿信息披露》,鼓励和规范科创板上市公司开展自愿信息披露,提高自愿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港交所)相较于内地两家交易所更早地对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做出强制性要求。2012年,港交所发布作为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建议的《ESG报告指引》;2016年,将部分事项由建议披露升至半强制披露;2019年12月,再次扩大强制披露范围并将ESG全部事项提升为“不遵守就解释”,至此新版ESG指引中,除“独立验证”为建议性条款外,所有指标均为强制披露条款。

02

面向金融机构的 ESG 政策引导 

在ESG投资方面,国内监管以绿色金融、普惠金融为核心,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引导,推动商业银行、公募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开发更多绿色贷款、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碳金融产品等基于ESG投资理念的金融产品,引导资金向清洁、低碳、环保的企业和项目倾斜,“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 年)》的通知)”,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

中国绿色金融近年来进入加速发展期,正是得益于政策“自上而下”的大力支持。2016 年,绿色金融被正式写入“十三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是国际上首个政府层面全面规划及推动绿色金融的指导性文件。2017年6月以来,国务院先后在全国五省(区)九地设立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探索“自下而上”地方绿色金融发展路径。2018年11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绿色投资指引(试行)》,为基金开展绿色投资活动进行全面指导和规范。随着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中国政府对于绿色金融和责任投资的引导和推动越来越明晰和坚定。

金融机构以治理者的身份推动中国企业ESG发展的同时,也必须满足监管部门对所有上市公司提出的ESG信息披露要求,并应对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ESG管理提出的更高要求,将 ESG理念贯穿到企业风险管理及决策流程中。2020年1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将ESG治理要求纳入授信全流程,强化ESG信息披露和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这是监管层首次明确要求银行机构将ESG管理从单一风险管理延伸至自身整体经营管理行为。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包括《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JR/T 0227-2021)及《环境权益融资工具》(JR/T 0228-2021)两项行业标准在内的中国首批绿色金融标准,引导和规范金融机构环境披露工作、创设和推广环境权益融资产品。2021年10月,上海市政府发布《上海加快打造国际绿色金融枢纽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施意见》,提出推动建立金融市场环境、社会、治理(ESG)信息披露机制,提高投资人ESG投资意识,鼓励金融机构在投资流程中全面嵌入ESG评价。

本文有所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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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旨在介绍ESG政策及约束力,证券交易所的参与、ESG评级机构的底层逻辑、公司治理的ESG属性、生态系统里的各利益相关方的期望和要求,探讨企业ESG管理事务,以帮助读者了解该如何将ESG融入企业的发展战略中,科学管理ESG相关事务,并做好ESG信息披露,从而提高公司的非财务绩效,增强监管部门及投资机构的信心,为读者提供全面了解ESG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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