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到底讲不讲逻辑,这个问题,争论一直很大。
特别是在讨论一些敏感话题时,争到最后,有一方就会指责另一方,说他们不讲逻辑,言下之意,你不讲逻辑,我们就没什么好谈的,当然,这里面还暗含一层意思,那就是对方的文化层次比较低,根本没办法进行交流,套用庄子的话就是“井蛙不可语海,夏虫不可语冰”。
但这个观点完全是错误的。我们所有人,只要不是傻子,其实都是讲逻辑的,如果说中国人跟西方人在这方面有区别,那么区别仅在于,我们遵循的逻辑类型是不一样的。
前些天在小红书上看到有类似的话题,于是回复了一段话:
芮小丹倒了一杯啤酒递给丁元英,说:“我不能喝酒,你喝”。
丁元英喝了一口啤酒,每样菜都尝了尝。
芮小丹问:你怎么看女人?说心底的那点东西。
丁元英心里明白这是揭幕的前奏,于是坦率地说:女人是形式逻辑的典范,是辩证逻辑的障碍,我无意摧残女人,也不想被女人摧残。
到这里,丁元英已经明确地拒绝了芮小丹。
哲学家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康德、黑格尔、马克思等均使用“辩证法”这个词语,但在不同哲学家那里,这个词的意思是不同的,相关含义大家可以查阅相关资料,都是有完整论述的。
所谓的“大道至简”,在这里,我给出一个极简的定义:
辩证法是在我们无法确认对象时,用一对矛盾体来帮助我们确认对象的一种思想方式,或者称为逻辑方式,但本质上无效。
举个例子,比如“人”这个概念,当人类有了“自我认知”,即所谓的“自我”时,他的内心一定有一个疑问:(我这个)人到底是什么?
我知道我是个动物,但我又发现自己跟动物不太一样,那么,当“人”这个文字符号被创造出来后,我们该如何定义它呢?
我们现在知道,实际上,给“人”下定义是很难的,换句话说,人类在发明文字符号时,竟然大都是在“不知道其确切含义”,也就是在“并没有明确定义”时进行的,这就产生了一个很大的问题,那就是,任何一个“非具象”的字符出现之后,所有的人都很难知道其确切的含义。
比如,水,火,雨,风等等这些都是具象文字,人们很容易通过直接的观察就能完全理解这些字的含义,但好、爱、高、礼等等这些抽象文字,人们就很难从直观中了解起含义了,怎么办?
于是,辩证法粉墨登场。
什么是好?坏的反面是好。什么是爱?恨的反面是爱。什么是高?低的反面是高。什么是礼?无礼的反面叫礼。。。一切都是相对的,而没有绝对的。
大家发现其中的奥秘了吗?
实际上,所谓的辩证法,就是“故意”制造一个对立面,以此来“变相”地定义原先无法被定义的概念,本质上,其反映的是原先概念的无法被定义性,换句话说,原先的概念的出现本身是一个错误,或者说是一个人为制造出来的“谬误”。
由此,辩证法的真相浮出水面:辩证法纯粹是为了让“谬误”成立(站住脚)而建构出来的一个思想方式,在哲学中,我们称之为逻辑思维方式。
因此,但凡当一个人用辩证法来说明一个概念或理念时,你可以马上确认,这个概念或理念一定是一个谬误,也就是无法被定义的东西。
这就是我基本上从来不用辩证法这个工具的原因,反而是,我用这个工具去辨别真伪:当一个人很喜欢用辩证法说事的话,那我基本可以确定,这个人最喜欢做的事,十有八九是混淆概念,即“把水搅浑”。
另外,如果用辩证法来进行辩论,是永远无法得出结论的,类似情况在自媒体上到处都是,我就不多举例了。
辩证法是形式逻辑中的排中律的一种特殊状态
纯哲学表述,辩证法就是亚里士多德形式逻辑中的排中律的一种特殊状态,下面我们作一个简单的论证。
亚里士多德建立的逻辑学叫“形式逻辑”,所谓形式逻辑,就是抽调对象的具体要素,看逻辑形式怎么运行,被亚里士多德总结为三条,叫同一律、排中律、矛盾律,在近代被追加上第四律叫充足理由律。
黑格尔把它准确地表述为是知性逻辑的典型形态。
这就是我们公众号的主线一直围绕认知展开的原因,认知的关键其实就是这个“知”,而探讨“知”最主要的方法就是亚里士多德的形式逻辑,个人以为,其堪称完美。
下面我们看一下形式逻辑的三律的状态。
形式逻辑的第一律叫同一律,最简单的表述叫A等于A,即在诸多对象中确立(最重要的)一个依存对象,而不能在诸多对象中发生混乱和动摇,这叫A=A,它是形式逻辑的核心定律。
我们举个例子,比如我们去果园,看到果树上的果子,我们摘下来是可以直接吃的,这叫A=A,因为这个对象是单一的,我们不会发生混乱和动摇。但如果我们去的是一大片森林,各种树上都结了各种果子,其中只有一种是可以被人类食用的,你怎么办?
事实上,你毫无办法,因为你不可能一个一个去试,如果先试的是一个有毒的果子,你就玩完了。
我们换一个类似的场景,一只鸟在一片森林里,它想找的是一条虫子,但它的感知却是多样化的,它即能看到树干,又能看到树枝,还能看到树皮上的条纹,然后它在这些复多的对象中必须找到那条虫子,而不能随便撞在树干上,或者随便不断地绕着树叶乱飞,这样会过度地消耗它的生物能量,属于无效消耗。于是,它必须在ABCD等无限复多的对象中选择到那条虫子,这叫A=A,也就是在复多对象中,单位时间找到首要依存物的识别反应,叫A=A。
形式逻辑的第二律叫排中律,它的哲学表述是A等于B或不是B。它是什么含义?它的意思是当复多对象呈现,ABCD都出现,我要依存A,B却在干扰我,我得不断在A和B之间作出分辨,它在分辨的过程中得确定它所要依存的那个对象是A,这叫排中律。
可见排中律是什么?A等于A不能保持,A等于A被复多对象干扰,叫排中律。
那么辩证法是什么?我们在本文的开头部分有过表述:A等于非B,可见,辩证法其实就是套用了排中律,由于无法确认A=A,辩证法就创造出了一个B,并直接规定A之外全都是B,即A为非B,于是对A的识辨就分裂成了二个对象:A与B,它不确认A=A,也不确认A=非B,而是说A呈现为A与B(非A)之间的互相转化,但最关键的问题A究竟是什么,却被巧妙地回避了。
也就是说,运用辩证法,永远无法达成同一律,即A=A。
之前我们在论述黑格尔的精神哲学时就指出过,黑格尔在论证了我们的世界永远只是一个精神世界,即所谓的“绝对精神”后,却无法对康德的“物自体”给出明确的解释,于是,他搬出了最古老的辩证法,说外部对象只不过是绝对精神的异化呈现。A与B互相转化而又同一,你对这个绝对精神的外部转化异化形态视为对象,当你对它有所认识的时候,它又回归你的绝对精神,这叫辩证法的“正反合”论证。
显然,这个说法完全无法解释清楚“物自体”到底是什么,这直接证明了我在前文给辩证法下的定义:辩证法是在我们无法确认对象时,用一对矛盾体来帮助我们确认对象的一种思想(逻辑)方式,但本质上无效。
形式逻辑的第三律叫矛盾律,它的哲学表述是A不是非A。什么意思?它是讲A已经在排中律那里发生了动摇,已经很难确定,我得在诸多对象中识辨确定,我识辨完以后还得再度确认,我没有识辨错误,或者没有识辨扰乱,这叫A不是非A。
它是A等于A,经过排中律A是B或不是B的识辨之后,再对A本身加以确认的动摇克服状态,所以,它叫知性逻辑。
什么是“知性”?“知性”是复多对象发生动摇,发生确认对象的动摇,不得不产生判断行为,叫“知性”。这里的判断叫“判别求断”,只有对象复多化才需要判别,如果只有一个对象,就不需要判别(上面去果园的例子),当对象复多化,你必须在对象中加以判别,判别完才能做出决断,才能发生依存反应,叫“判断”。而判别求断谓之“知性”,如果对象单一化叫“感性”,所以最原始的感性是不要判断的。
因此,形式逻辑被黑格尔表述为是“知性逻辑”,堪称精准。
我们继续推演。如果辩证法只是排中律的一种特殊形态,那么,辩证法一定是无法完成“知性”这个目标的,只有经过了矛盾律的再度识辨后,“知性”才可以得到确认。
这就是形式逻辑(知性逻辑)的复杂性,如果加上第四律“充足理由律”,就会更复杂了。所以,当有人说形式逻辑很低端,辩证法才是高端逻辑时,你就可以直接确认,这个人根本不懂逻辑。
并且,一个人也不要轻言我“知道”了什么什么,如果理解了亚里士多德的形式逻辑就应该明白,要达成对任何事物的“知性”,难度其实是极高的。反过来,这也说明了形式逻辑的重要性,可惜的是:《作为谎言克星的逻辑学,在联合国确定的七门基础学科中排名第二,却在我国基础教育中意外缺失》。
所以,我一直建议对探究认知感兴趣的朋友最好去读一下亚里士多德的形式逻辑,其作为一种“思想”的方法论,基本上可以帮助我们解决绝大部分的问题,从而让我们成为一个真正具有独立思考能力的人。
易经与辩证法
回到第二节的开头部分,对“人”我们是如何定义的呢?
中国的古人用了一个很简单方式来定义:人分为男人及女人,所谓的人,就是男人加女人。
这就是辩证法在中国很早就产生的原因,中国的易文化用了一个阳爻代表男人,一个阴爻代表女人,由此建构了一阳一阴的对立面,其不讲“定”,而讲“易”(变化的意思),所以叫“易经”。
二爻二二组合,就是四象,三三组合,就有了八个象,后来有人把这八象命名为八卦,八象再二二组合,就有六十四象。
“易经”的原理,最简单的表述叫以象组数、以数推理,以理释象。
由于“易经”是中国最底层的一个非文字符号系统上架构的最原始的思想承载体,而越原始越低级的东西,越具有奠基性、决定性,因此,“易经”文化就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最底层,因此,其对中国后续整个传统文化系统造成重大影响。
对于易经我们不多评价,本文着重想指出的是,中国易经的发生,主要是辩证法的功劳,正是由于辩证法的发明(出现),才有了易经文化的创立及发展。
而这,正是二千年来,国人大都是运用辩证法的高手的(内在)原因。
不一的奇谈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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