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到底可不可以作调整?

文化   文化   2024-09-20 00:13   上海  

《上海文学》2022年2月期刊的第一篇(短篇)小说,名字叫《黑鸟》,作者张惠雯

这是一个发生在美国的故事,女主人公是“我”,男主人公叫“格利克”,我们都年过50了,我们在一起已经七年,但并没结婚,因为,我们都认为婚姻协议毫无必要,不过,随着年龄越来越大,我们想到去找一个可以安度晚年的地方。

于是,我们去到一个人烟稀少的岛上购买了一套房子,房价32万美金不到点,按照我们两人以前的协议,格利克出买房的全款,户主写他,“我”负责翻新及装修的费用,在经济上,我们基本遵循AA的原则,不过,无论购买家具还是自己喜欢的装饰品,一般都要征得对方同意,这是AA原则获得保障的基础,独自决定是不被允许的,除非,购买者自己愿意独自承担费用。

数月的翻新加装修共花了“我”约15万美金,但这个家已经变得十分完美、温馨,“我”跟格利克都希望能在这度过我们的后半生。这个时候,我俩都坚信,我们能在这里一起平稳地度过往后所有的岁月。


转折点出在“我”一个中国朋友,也就是通常说的闺蜜身上,她叫于淼,我们住进新房的一年多后,她来我这作客,对于我们习惯的AA制,她一向不屑一顾,只是,“我”没想到,她会跟我说,“既然你出了装修的15万美金,为什么房子的户主中没有我的名字?”,以她的逻辑,她坚信,“我”的名字,理所当然应该出现在房主名单中。


事实上,因为我们对房子做了精心重装,后来“我”又请来了房产评估师重新做了评估,我们的这套房产已经增值近50%,而“我”的实际投入占到了三分之一,似乎,房子的房主名单中确实应该有我。


当中的过程就不细说了,虽然“我”与格利克商量多次,并坦言“我”的理由,但他始终不同意我的看法,然后,“我”说我决定分手。


格利克感到很惊讶,并认为是“我”在威胁他,但最终,他还是同意跟“我”分手,即使“我”提出,装修的钱他要还我一半,他仍然没作出任何妥协,虽然他经济情况并不好,只能分期还“我”钱。


小说的结尾:“我”独自乘船离开的这个岛,想起去年站在白橡树孤枝上的那只黑鸟,格利克说过,“它总会再找到一个家的”。


由于中西方文化的差异,在夫妻或者恋人之间,处理经济问题的方式可谓大相径庭,西方社会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崇尚男女AA制,即使他们是很亲密的情侣关系,但对于东方人来说,这样的习惯无疑很难让人接受。

小说中的“我”已经是完全接受了这样一个习惯,只是,由于闺蜜的“提醒”,她意识到,这套房子的房主名单中,应该有她的名字。

单纯从理性角度出发,这样的“诉求”是很合理的,但她的伴侣格利克并不同意,那么,我们能不能说格利克是不讲理性(道理)的呢?

这就牵涉到,什么才是真正的“理性”的问题,实际上,这是一个纯粹的哲学议题,表述起来相当复杂。

在这个故事中,“我”与格利克实际上都是很“理性”的,因为双方遵循的基本准则,都是西方理性主义的文化思想,包括在东方社会中较难理解的AA制。

因此,这里的核心其实不是理性,而是契约!

格利克坚持自己的主张,不同意把“我”的名字写进房主名单中,最主要的原因是,他认为“我们以前一直这样的,凡是约定好的,就不能调整(改变)”。

约定好的习惯已经包含了理性,双方达成后就成为了一种契约,在西方社会,契约是高于理性的一种存在,也就是说,如果有已经确定的契约,是不需要重新用理性来审视、调整的,即使一方提出了特别有道理的调整理由。


所谓的“契约精神”,最早是古希腊时期一些智者或者说哲人提出的一种观点,然后不断演化发展,他们认为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最重要的就是“契约关系”,虽然期间发生过几次颠覆,但整体方向上始终没有发生变化,而且已经成为西方社会的一个最基本的准则。


这种准则已经不需要用教育的方式让西方人去认同,而是深入骨髓的一种基本意识了,这跟国人深入骨髓的“拿来主义”一样,都是一种不需要讨论、不需要争辩的“思维定式”。

中西方文化的最大区别(之一)由此达成,毕竟,谈理性的话,角度不同,结论就会不一样,但双方如果已经有了契约,任何一方就没任何理由来反驳或者反悔,这就是契约的力量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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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的奇谈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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