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男子回家路上发现460张100元钞票,报警后将钱归还,第二天失主却说丢了560张,要求返还10000元,法院判了!

文摘   2024-11-01 04:13   浙江  

生活中总会遇见一些难以置信的事情,这起发生在吉林的拾金不昧纠纷案,就让人不禁感慨人性的复杂。本应是一个彰显社会正能量的善举,却因为一些人的贪婪而变了味,令人深思。

2023年11月的一个寒冷傍晚,吉林市民王明(化名)在下班回家路上,偶然发现了一个鼓鼓的信封。当他打开查看时,里面赫然是一沓沓崭新的百元大钞。面对46000元这笔不菲的金额,王明毫不犹豫选择了报警。很快,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将这笔现金清点封存。

然而,事情的发展却出人意料。第二天,失主李华(化名)找到派出所认领现金时,却称自己丢失了56000元,而不是被发现的46000元。更令人震惊的是,李华竟然要求拾金者王明赔偿差额的10000元,声称王明私自侵占了部分现金。

一场本该温暖人心的拾金不昧善举,就这样演变成了一桩令人寒心的纠纷案。面对失主的无理要求,王明陷入了两难境地:明明做了好事,却被倒打一耙。

案例回顾

2023年11月15日傍晚6点,寒风凛冽。王明收工后从建工街往家走,在人行道上发现了一个米黄色信封,捡起来发现沉甸甸的。

"这是什么?"王明打开信封一看,顿时惊出一身冷汗。信封里整整齐齐码着几叠崭新的百元大钞。他立即在原地仔细清点,共计460张,总金额46000元。

"这么多钱,失主肯定急坏了,得赶紧报警。"王明二话不说拨通了110。很快,建工街派出所民警张队长带队到达现场。

"同志,这是我在这儿捡到的钱,请你们帮忙找到失主。"王明将情况详细说明,并主动配合警方调查。民警当场清点金额,确认无误后开具了证明,并对王明的拾金不昧行为表示赞扬。

第二天上午,一位自称李华的中年男子匆匆赶到派出所。"是我的钱!我昨天交完工程款回来时不小心掉的,总共56000元!"李华激动地说。

"李先生,根据我们登记,拾到的现金是46000元,您说丢了56000元,这其中..."张队长话没说完,就被李华打断。

"那就是这个拾到钱的人私吞了10000元!他必须把钱还给我!"李华情绪激动地指着王明说。

王明一脸委屈:"我发现钱的第一时间就报警了,根本没动过里面的钱,警察都可以作证。"

"那我的10000元去哪了?你必须赔我!"李华态度强硬。

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李华拿出了一张当天在银行的取款凭条,显示确实取了56000元。然而,从取款到丢失这段时间,钱一直都在他手上,没有人能证实到底丢失时是多少钱。

最终,这起纠纷被诉至法院。庭审中,李华始终坚持要求王明赔偿"丢失"的10000元。而王明则提供了报警记录、现场视频、警方证明等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

案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失主主张丢失金额与实际拾得金额不符的法律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因善意取得、遗失物拾得等事由依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负有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义务。"

从法律角度分析,王明作为拾得人有义务返还所拾得的财物,但这个返还义务仅限于其实际拾得的财物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王明在发现现金后立即报警并如实上交,属于诚实守信的表现,不存在侵占行为。

关于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本案中,李华虽然提供了银行取款56000元的凭证,但无法证明丢失时确实是这个金额。从取款到丢失这段时间,钱款一直由其保管,期间可能发生的支出或者其他情况都可能导致实际丢失金额的变化。

王明第一时间报警,全程有执法记录仪拍摄和民警见证,现场清点金额并开具证明,证据链完整,足以证明其拾得并上交的金额确实为46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

1.驳回原告李华要求被告王明赔偿10000元的诉讼请求;

2.确认46000元归还原告李华的处理结果合法有效;

3.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李华承担。

法院在判决书中特别指出,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和社会鼓励。王明的行为体现了公民的道德操守,而李华无证据证明的过度主张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还可能打击公民拾金不昧的积极性

本案的判决结果不仅保护了拾金不昧者的合法权益,也向社会传递了一个重要信号:好人善举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以无端指控来抹黑他人的善举。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在拾金不昧时,要注意保留证据,通过正当途径处理,以便在必要时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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