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中,若提供屋顶的业主面临破产,破产管理人有权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选择继续履行或提前解除。但当破产管理人未言明是否解除合同时,合同是否必然视为解除?我们先看一则案例。
01
案情回顾
2016年12月,新能源公司与液压公司签订了《屋顶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由液压公司将案涉厂房屋顶用于安装太阳能电站,租赁期限25年(2016年12月10日至2041年12月9日)。协议签订后,新能源公司缴纳了截止2021年12月30日前的租金,并在租赁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系统。另,租赁协议签订前,案涉厂房已被液压公司抵押予金融机构。
2019年12月,液压公司因资不抵债由执行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2020年8月14日,破产管理人张贴公告,其中载明,液压公司与租户签订的租房协议于2020年2月23日依法不再履行,请相关租户腾空房屋,申报债权,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
2020年8月15日,破产管理人发布拍卖公告(第二次),拍卖标的的范围建湖县的资产包括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构筑物及附属、办公物品及五金配件,同时载明主厂房2幢屋面光伏设施及厂区西北侧光伏变电站权利为第三人承租安装,不作为拍卖资产,该租赁协议未到期,由买受人于承租人协调后续合同事宜。
2021年3月,有两家机械公司(以下统称“机械公司”)通过竞拍取得案涉厂房所有权。因机械公司要求新能源公司拆除光伏设施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拆除光伏设备。
诉讼中,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到庭接受调查陈述,接手破产企业时,案涉房屋屋顶租赁给一个民营企业,20年左右,后来租赁企业负责人钱经理到办公室,代为转达根据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如需继续续订需与买受人协商;还陈述,破产公告中认可存在租赁协议,并注明需要买受人与承租人自行协商,并为要求其必须履行该租赁关系。
02
法院判决
本案经一审二审,两级法院有不同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
新能源公司在未征得机械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案涉厂房屋顶从事光伏发电活动,对机械公司的物权造成妨害,违反法律规定,主要理由为:一、新能源公司与液压公司建立的租赁关系在登记的抵押权之后,不应对抗抵押权。破产管理人在拍卖实现抵押权中,没有认可租赁物上存在租赁关系。二、破产管理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决定不再履行租赁协议。三、机械公司通过司法拍卖方式购买案涉房产后,新能源公司与机械公司未能就屋顶租赁达成新的合意。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该拍卖公告(第二次)表述,破产管理人并未解除其与新能源公司之间的租赁协议,并言明由买受人与新能源公司协商租赁事宜。再根据破产管理人一审中的陈述,破产管理人系认可在破产公告中拍卖破产财产时仍存在上述租赁协议,并注明需要买受人与承租人自行协商。故机械公司以破产管理人已与新能源公司解除租赁协议为由请求新能源公司拆除光伏设备并恢复原状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03
案例评析
在实践中,屋顶业主若因自身财务状况恶化,不排除业主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管理人对屋顶业主所有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享有“挑拣履行权”,即有关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也有权依法提前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据上述规定,一旦管理人行使“挑拣履行权”,明确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合同即解除。然而,实践中部分破产管理人并未明确书面告知合同是否解除,相反在拍卖公告中出现默认或甚至明确认可原租赁权的表述,由此引发了争议。本案中,管理人一方面在其对外公告中明确租赁协议不再履行,所有租户腾空房屋,另一方面在拍卖公告(第二次)中载明案涉屋顶光伏“不作为拍卖资产,该租赁协议未到期,由买受人于承租人协调后续合同事宜”,前后存在一定的矛盾。一审法院认为破产管理人在拍卖实现抵押权中,没有认可租赁物上存在租赁关系。而二审法院结合破产管理人一审中的陈述,破产管理人系认可在破产公告中拍卖破产财产时仍存在上述租赁协议,作出改判,驳回机械公司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案例在事实细节方面都有不同之处,无法从本案例得出普适性结论。本案特别之处,在于破产管理人在诉讼中陈述认可其在破产公告中拍卖案涉厂房时仍存在案涉租赁协议。对于其他案例,还需结合有关事实,从而认定破产管理人是否作出解除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
04
实务操作建议
若屋顶业主发生破产时,光伏投资者需及时与破产管理人保持沟通,向管理人说明屋顶光伏设施对于减少房屋使用人电费、绿色减排的作用,说服管理人继续履行合同。若破产管理人未明确是否解除合同,在新业主确定后,光伏投资者可与新业主进行协商,争取与新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合同能源管理协议。若破产管理人书面通知解除合同且新业主亦不同意履行合同,建议考虑及时拆除光伏设施,并及时就有关损失申报破产债权。
作者介绍
执业律师10年+,从法律人的视角观察新能源行业和工控数据安全,具有服务有关能源类、互联网企业的经验,合作、咨询欢迎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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