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船舶燃油符合《防污公约》附则 VI 和《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 II-2 章的要求。国际海事组织(IMO)修订了燃油取样指南,以文件 MSC-MEPC.2/Circ.18 形式于 2024 年 7 月 11 日发布。更新后的指南扩大了 MARPOL 交付样品的使用范围,将《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 II-2/4.2.1 条规定的闪点要求的核查包括在内。新通航取代了之前的 MEPC 第 182(59)号决议,即 “2009 年用于确定是否符合《防污公约》修订版附则 VI 的燃油取样指南”。本文就为您讲清楚新版的燃油取样指南有那些变化。
01最小样本量
最小样品量从 400 毫升增加到 600 毫升,基本要求没有变化。样品标签和样品储存方面也没有变化。
02燃油的定义
为有效实施《导则》,《防污公约》附件 VI 第 2.1.14 条所定义的燃油,包括《防污公约》附件 I 第 1 条所定义的适用于以下情况的燃油SOLAS 条公约 II-2/4.2.1。
03取样和制备
通函中明确提到,进行这种取样和随后的《防污公约》交付样品制备工作的人员必须熟悉设备的使用和本《导则》。此外,取样操作本身应由船舶和供应商的代表共同见证。
04新增第10节
新增的第 10 节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部分。该部分涵盖了检查燃油闪点的程序和文件要求。这丝毫不影响《防止船污公约》附录 VI 有关硫核查程序的要求,这些要求未作修改。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的通函,如果保留的样品已被送去进行测试,实验室应在下令进行测试的当局代表在场的情况下,提取一个子样品,以便进行测试,并立即用一个新的带有独特识别手段的防篡改安全封条重新密封剩余的保留样品容器。
应在保留的样品容器上贴上包含以下信息的标签: 实验室名称和地址 重新密封样品的日期; 重新密封时保留样品容器中的剩余容量; 重新密封样品的人员和见证这一过程的当局代表的姓名和签名; 新的独特密封标识的详细信息; 样品中未添加其他材料的声明;以及先前标签的相关信息,包括原始密封标识的详细信息;接收船舶的名称和 IMO 编号以及燃料等级。 |
05 跟踪已交付的样品
关于跟踪这些《防污公约》交付样品的关键点,现在规定这是公司的责任,而不是之前 2009 年《导则》中规定的船长的责任。这一点在样品被带离船舶进行测试,但剩余材料随后未被归还的情况下非常重要。
《防污公约》交付的样品只能由《防污公约》附件 VI 或《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缔约方使用,以检测是否测试是否符合公约要求。MARPOL 交付样品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如解决商业质量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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