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全球70%以上的绿色船舶订单来自中国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最新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我国造船完工量、新接订单量、手持订单量稳步增长,三大指标分别占世界市场份额的55.1%、74.7%和61.4%。在全球18种主要船型中,中国有14种船型新接订单量位居全球首位。值得关注的是,今年前三季度,我国承接了全球70%以上的绿色船舶订单,并实现了对主流船型的全覆盖,绿色、高附加值、高科技成为中国造船业新亮点。
02欧盟海事安全局发布欧洲水域水下噪声水平报告
近日,欧盟海事安全局(EMSA)发布了《欧洲海域水下噪声水平报告》,提供了所有欧洲海域的历史和未来水下噪声数据的泛欧概览。该报告提供了欧洲各海域的水下噪声水平图,可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船舶和不同时段进行直接比较。船舶产生的水下辐射噪声被认为是海洋生物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尤其是对鲸类动物,会影响他们利用声音进行相互交流,并导致动物行为改变。进而损害海洋生物多样性。此外,报告还对未来海事技术和运营措施对航运造成的水下噪声的减缓影响做出了预测。
03红海和亚丁湾的新防污公约排放规则
从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红海和亚丁湾特殊区域内的船舶将适用有关垃圾、石油和油性混合物排放的新限制。这是以下 IMO 决议的要求:
MEPC.381(80)决议根据《防污公约》附则I第38.8.1条规定了红海和亚丁湾特殊区域《防污公约》附则I第15.3、15.5和34.3至34.5条的排放要求。
MEPC.382(80)决议根据MARPOL附则V第8.2条规定了红海特殊区域MARPOL附则V第6条的排放要求。
船东、船舶管理人和船舶经营人现在应该做什么?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符合以下要求:
《防污公约》附则 I – 第 15.3、15.5 条和 34.3 至 34.5 条:
所有船舶:
自2025年1月1日起,红海和亚丁湾特别区域内禁止400总吨及以上船舶向海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除外:
船正在航行中。
油性混合物通过符合附件一第14.7条要求的滤油设备进行处理。
未经稀释的排放物含油量不超过百万分之十五。
油性混合物并非来自油轮货泵舱舱底。
对于油轮来说,油性混合物不会与油货残留物混合。
油轮:
自2025年1月1日起,在红海和亚丁湾特别区域内,禁止油轮货物区域向海中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本要求不适用于清洁或隔离压载物的排放。
《防污公约》附则 V – 第 6 条:
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仅允许船舶在航行期间并按照《防污公约》附则 V 第 6 条(特殊区域内的垃圾排放)的规定,向红海特别区域内的海域排放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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