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200多万买的新房子,想把阳台包起来,却被物业阻拦,男子不理会,物业把男子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原样。法院判了!

文摘   2024-10-23 03:48   浙江  

重庆,一座山城,以其独特的地貌和火辣的美食闻名遐迩。然而,在这座繁华都市的一角,一场关于阳台改造的纠纷正在上演。

李明(化名)是一位年轻有为的白领,经过多年打拼,终于在重庆某地购得了一套心仪的新房。这套价值200多万的房子,承载着李明对美好生活的憧憬。然而,当他兴致勃勃地准备将阳台改造成封闭式的生活空间时,却遭遇了意想不到的阻碍。

小区物业以影响楼体外观、破坏建筑整体性为由,坚决反对李明的改造计划。面对物业的阻拦,李明认为自己花大价钱买的房子,理应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装修。双方就此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谁也不肯让步。

随着矛盾的升级,这起看似普通的邻里纠纷最终被推上了法庭。物业方面起诉李明,要求他将已经改造的阳台恢复原状。这场官司不仅关乎一个普通市民的居住权益,更涉及到了小区管理、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复杂关系。

案例回顾

2019年春天,李明(化名)终于拿到了新房钥匙。他站在阳台上,望着远处的山景,心中涌起无限憧憬。"这里以后就是我的小天地了,"李明喃喃自语,"要是能把阳台封起来,既能增加使用面积,又能隔绝噪音,那就太完美了。"

说干就干,李明很快找来装修公司,开始改造阳台。然而,正当工人们准备动工时,小区物业的王经理(化名)匆匆赶来。

"李先生,你这是要干什么?"王经理皱着眉头问道。

李明笑着解释:"我打算把阳台封起来,这样更实用些。"

王经理摇了摇头,"不行,这样会影响楼栋外观,破坏小区整体美观。"

李明不解地反问:"这是我花200多万买的房子,我想怎么装修还不行吗?"

"李先生,你得理解,"王经理耐心解释,"阳台外立面是公共部分,不能随意改动。"

双方争执不下,李明固执己见,"我觉得没什么影响,我还是要装。"

王经理无奈,只好告诉李明,"如果你执意这么做,我们只能采取法律手段了。"

李明不以为然,"那就打官司吧,我倒要看看,我的房子凭什么不能自己做主。"

几天后,装修如期进行。物业见状,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明拆除已安装的设施,恢复阳台原貌。

庭审当天,物业代表陈述:"根据《物权法》和小区管理规约,业主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外观。李明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小区的整体形象。"

李明则辩解道:"我只是想让自己的生活更舒适些,这有什么错?难道买了房子连自己的地方都做不了主吗?"

法官听取了双方的陈述,仔细审阅了相关证据和法律条文。这个看似简单的阳台改造案,实则牵涉到了业主权益、公共利益和物业管理等多方面的复杂问题。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业主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问题,需要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进行全面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费用由业主共同负担。第二百八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表明李明作为业主,对其购买的房屋确实享有一定的使用和处分权。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同时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百八十六条还指出,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这意味着业主的权利并非绝对,还需要考虑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的权益。

就本案而言,阳台的外立面虽然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但同时也构成了建筑物的整体外观,影响着小区的整体形象和其他业主的利益。《物权法》第七十条(现已被《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替代)明确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结果

1.李明须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拆除已安装的阳台封闭设施,恢复阳台原貌;

2.如李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除,物业有权代为拆除,费用由李明承担;

3.李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尽管李明对其购买的房屋享有一定的使用和处分权,但这种权利并非绝对。在行使权利时,业主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小区管理规约,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李明擅自改造阳台外立面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其权利的合理边界,影响了建筑物的整体外观和小区的统一形象,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也平衡了个人权益与公共利益,为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了重要参考。它提醒我们,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尊重他人权益,维护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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