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5年12月,一名李姓女士带着15名女孩乘船抵达上海,被法国警方以涉嫌绑架罪逮捕。12月8日,中国裁判官在英国副领事陪同下,于混合法庭审理此案。审理后,中国地方法官宣布那些女孩是李女士买来的女仆,而非绑架。然而,外国警方最终强行带走了李女士,关进了国际租界的市女子监狱。
这件事导致了国际租界的中国居民在市议会前举行罢工抗议,并且和外国警方产生了烈度不小的冲突。此事件成为上海的中国政府兴建一所女子监狱(名称为女子拘留所)的导火索,这也是中国政府自主建造的第一座现代监狱。这所监狱的建立是西方当局与中国政府之间就司法权斗争的结果。在一种叙事中,这是中国坚决维护其主权的努力和管辖权和对帝国主义扩张的抵抗。这当然没什么问题,但是我们今天的问题是,为什么第一座监狱是女子监狱?如何看待古代的基于性别区分的司法判决以及类似的法律?一个可能违背常识的事实是,中国古代是不存在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这种刑罚方式的。在受西方压力下推进司法改革之前,帝制晚期的中国没有监禁判决,而是坚持着自汉以来的一套刑罚体系,即“五刑”(笞、杖、徒、流、死)。中国古代的监狱事实上只是起到了拘留所的作用,而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监狱。关押对象主要是未决犯、等待执行的已决犯和其他需要临时关押的人。这种情况导致了,中国从官员到百姓,并不像西方知识分子那样,将监禁取代肉刑看作是一种更人道的方式。他们当时对西方以监禁刑罚的反对,并不是认为监禁太过人道,不足以惩罚犯人。恰恰相反,他们认为监禁相对于体罚过度残忍了。(这里从古代到现代监狱机制的改变,从福柯的视角也有很精彩的切入,但是本文不作详细论述)1906 年 5 月 18 日,《申报》在头版刊载了《论商改西牢事》, “华人犯罪者,不畏中狱而畏西牢,且一经押入,实亦瘐毙者多而生全者少。”这也可以从侧面看出中国人对监禁制度的不信任和理解错位。这样的背景就导致,李女士绑架案之后,随着对女子监狱掌控权的争夺,中国和西方双方当局都大量采用公共卫生的新见解来支持他们的论点。他们认为女性在身体上比男性更脆弱,因此需要更合适的住宿和保护。他们都认为自己更有资格、更有能力保护和约束中国女性的身体。租界市议会在在给英国公共卫生专家阿瑟·斯坦利(Authur Stanley)的一封信中写道:委员会将对设立这个机构提出质疑,理由是它的存在,如果完全由中国人控制,将对良好秩序构成威胁,还有其他原因。不过,请您从健康的角度简要报告一下它作为监狱的情况,并就空气、空间等问题发表意见。显然,市议会主要关心的不是中国妇女的福利或生活条件,而是其在定居点内管辖权的潜在丧失危机。它所谓的对公众健康的关注是一种掩饰其政治目的的修辞手段。而中国这边,在一封由“公平竞赛”署名的中国记者写给《华北先驱报》的信中说道: 法官唯一想要的是把案件中的女性被告交给法院,这是根据中国人民的感情,他们不愿意看到自己的女人,不管她们犯了多大的罪,被关押在外国人手里。我们不希望警察打着保护的幌子进入我们的房子,错误地逮捕我们的女人、姐妹和女儿。中国官员和男性精英,无论是直接的还是暗示的,都表达了他们的担忧,他们不仅担心失去对女性罪犯的监护权,而且担心失去对所有中国妇女的控制。男性罪犯被采取一种监禁的手段,关押在西方监狱里尚是可以容忍的,但对于女性就完全不能容忍了。不过,耐人寻味的是,双方对“妇女身体应当被良好保护”这一点事实上达成了共识——只在指责对方不能做好这点。然而这种基础性的,无人怀疑的共识恰恰是父权制的根基所在。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中国帝制晚期的法律实践。清帝国(乃至之前的大量王朝)的法律是高度性别化的,女性被定罪和受到的惩罚往往比男性轻。在司法实践中,女性罪犯往往面临比法典规定的更轻的惩罚,地方官经常选择减轻或完全免除惩罚。这种宽大处理的根源在于儒家意识形态指导下。地方法官对被认为无知的女性的同情。为了保护女性的贞洁和荣誉,许多通常会受到体罚(如笞刑)惩罚的轻微罪行,对女性来说往往会减少或免除,罚款是对女性罪犯的一种常见替代惩罚形式。当越轨妇女被逮捕时,政府倾向于将她们送回家中,以维护她们的声誉和父权家庭的稳定。由于朝廷的法律没有将监禁作为惩罚措施,因此政府很少将女性长期关押。根据清帝国的法律,只有犯了死罪的妇女才会被关进牢房。在所有其他绝大多数情况下,女性罪犯通常在受到惩罚或罚款后被释放,无家可归的妇女被交给官方媒人寻求婚姻。正如一位中国官员所认为的那样,只有被判处死刑的妇女才被关在牢房里;否则,她们就应该在惩罚之后被遣送回家。我们不难在这背后发现政府维护儒家家庭意识形态的努力。这样的司法实践在近代上海受到西方冲击时,仍然努力保存着自身。到1888年,上海拥有的了两个女性拘留所,主要用来关押等待审判的妇女。一个是会审公廨女押所,另一个是北上海避难所(西方人通常称为辛扎避难所)。这两个地方都雇佣了官方媒人,这些媒人受到更严格的政府监督。虽然它们都是用来关押女罪犯的,但它们的功能与现代监狱大不相同。这些地方只被视为女性的临时关押场所;最终,女性要么被遣送回家,要么在官方媒人的帮助下嫁出去。她们停留的时间取决于她们的家人或合适的婚姻伴侣何时认领她们。客观上来说,虽然中国官员并不认同西方的观点,但为了尽早收回司法主权,官员和法律专家不得不付出巨大的努力来引入监禁判决。在第一所女子监狱建立之后,对女性犯人的更严格控制和更严厉的惩罚得到了执行,这包括一系列配合监禁体制的纪律和规定和更长的刑期。上面的论述不难引出如下问题:妇女在封建社会司法判决上的优待,是否意味着某种女性特权?考虑到连最死硬的男权分子也会承认古代社会的父权性质,那该如何理解这种优待和父权社会的表面矛盾?和这个问题类似的是,为何新加坡的鞭刑只适用于男性?而这也会被某些人用来论证所谓的“女性特权”。我们仍然需要回到历史中去看这件事情。作为已经被废除的殖民地时期的刑罚,鞭刑在新加坡的复苏与扩张是在1966年通过的《惩罚破坏性行为法》。这部法律开始制定的实际目的,是试图制止社会主义阵线的左翼党派团体的政治活动,将张贴涂写标语、展示图片旗帜、污损公私财物等行为(这是当时左翼团体等反对派抗议会采取的常见行为)定义为反国家。任何文字、口号、漫画、图画、标记、符号;张贴或展示任何海报、标语牌、广告、传单、通告、文章或其他文件;安装、悬挂、升吊、张贴或展示任何旗帜、彩旗、标志、标语等。当时,《惩罚破坏性行为法》是新加坡当局对左翼团体反对美国在越南的军事驻扎行为运动的直接应对措施。“社阵”(社会主义阵线的简称)当时的活动被大量限制和禁止,政府打压社阵的各种报道占据了报纸的版面。毫无意外的,大部分“援助越南”的活动,都转变成了在半夜偷偷喷绘或者张贴标语和海报。李光耀的说辞直接表明了这部法律的实质,即使用羞辱性的方式镇压左翼活动:罚款并不能遏制我们眼前的这种犯罪。当他用红色涂料污损公共建筑时,他已做好了被监禁的准备。当他炫耀自己的意识形态价值时,他已做好了成为烈士并被监禁的准备。他不会缴纳罚款,而是表明了要以身殉道。但是,如果他知道自己至少将面临三下鞭刑,我认为他的热情将大幅削减,因为受到鞭打这一极具羞辱性的经历,并不怎么光彩。李光耀直接明示了《破坏法》的意识形态目的,他很清楚被镇压的左翼活动分子形象的道德号召力,他需要破坏这种殉道者式的形象。值得一提的是,新加坡鞭刑在新加坡国家主义话语中的作用,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发生了改变。在费伊案中,新加坡将美国式的自由主义导致的破碎的家庭、放任纵容、缺乏规训视为国家的危险源头,需要以《破坏性行为法》的鞭刑来阻止,并防止社会道德的衰败,保护“亚洲价值”。(以前主要防止左,现在主要防止右)最后,言归正传,无论是封建时代女性的司法优待,还是新加坡把女性从潜在罪犯的主体中剔除出去,这些都并不意味着尊重女性或者女性道德水平更高,这只意味着女性仍然只被视为温驯而服从的身体。这或是基于儒家的道德伦理,或是基于威权国家对共产主义/自由主义的攻击,但是无论基于哪种,女性都不被视为有力的反抗主体。统治阶级对底层男性的看法是恐惧与歧视并存——尤其是贫困男性与难民,他们被视为犯罪的主体,也就是是革命的主体。对女性却是一种无视与歧视并存——司法上对女性的优待不是因为什么人道主义,而是由于女性完全不被视为同男性一样具有反抗力量的能动主体。因此这不是说明了女性过去或者现在拥有某种优待,反而是对女性的双重的歧视。1. Ma C. Re-cloistered Feminine Space: Chinese Women’s Prison in Shanghai, 1888–1912. Asian Journal of Law and Society. Published online 2024:1-17. doi:10.1017/als.2024.152. 《威权式法治——新加坡的立法、话语与正当性》, [新加坡]约西·拉贾(Jothie Rajah)著,陈林林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9年7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