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男子婚后15年发现儿子非亲生,心软继续供儿子读完大学,没想到,儿子一毕业就“失联”,男子病重后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法院判了!

文摘   2024-10-23 23:06   浙江  

在吉林,张某(化名)与前妻李某(化名)原本是一对恩爱的夫妻,婚后不久便喜得贵子,这个名叫小明(化名)的男孩成为了他们婚姻生活中最大的慰藉。十五年来,张某任劳任怨,为这个家庭付出了所有,将全部的爱都倾注在这个他自认为是亲生的儿子身上。

然而,命运总是喜欢和人开玩笑。在一次偶然的身体检查中,张某意外发现自己与儿子的血型存在矛盾,经过DNA鉴定,确认了一个令他晴天霹雳的事实:这个相处了十五年的儿子,竟然不是自己的亲生骨肉。

面对这个残酷的真相,张某选择了宽容。他没有因愤怒而抛弃这个从小抚养的孩子,而是继续默默支持儿子完成学业,含辛茹苦供他读完大学。张某期待着,这份养育之恩终能收获一份真挚的父子情谊。然而,现实给了他当头一棒,儿子在大学毕业后竟选择彻底"失联",对这位将自己抚养成人的"父亲"不闻不问。

令人心痛的是,当张某身患重病,需要照顾和经济支持时,曾经捧在手心里的"儿子"却选择了冷眼旁观。迫于无奈,张某最终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这些年来的抚养费用及精神损失。

案例回顾

2015年的一天,张某因为身体不适去医院做了一次全面体检。当医生告知他的血型检查结果时,他的世界仿佛在一瞬间坍塌。

"张先生,根据检查结果,您的血型是A型,但据您所说,您儿子的血型是AB型,您太太是B型。按照医学遗传学,这种血型组合是不可能的。"医生委婉地说道。

带着惴惴不安的心情,张某偷偷做了亲子鉴定。拿到结果的那一刻,他的手止不住地颤抖。

"李芳,你必须要给我一个解释!"张某拿着鉴定报告质问妻子。

面对铁证,李芳终于承认了真相:"对不起,小明确实不是你的孩子。当年我一时糊涂......"

尽管心如刀绞,张某还是选择了隐忍。"既然已经养了这么多年,就让他继续读书吧。"他对自己说。

小明上了大学,张某依然尽心尽力地承担着学费和生活费。然而,儿子的态度却越来越冷淡。直到2020年大学毕业后,小明便彻底断绝了联系。

"爸,我以后要去外地发展,就不用管我了。"这是小明最后留下的话。

2023年初,张某被诊断出重病,需要长期治疗。他躺在病床上,回想起这些年的付出,终于下定决心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

"我不是在乎这些钱,我是想讨一个说法。"张某在法庭上哽咽地说,"这十几年,我把他当亲生儿子一样养大,供他读完大学。可现在我病了,他连看都不来看我一眼。"

李芳在庭审中表示:"当年确实是我的错,但张某知道真相后仍然自愿抚养,应该视为对这个事实的认可。"

"我选择继续抚养,是因为不忍心伤害一个无辜的孩子。但这不等于我放弃追究你们的责任。"张某的话语中充满了无奈与辛酸。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婚姻欺诈、抚养费返还等多个法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现就案件进行法律分析: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实施欺诈导致结婚的,受欺诈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本案中,李芳隐瞒子女非为张某亲生的重要事实,构成婚姻欺诈。虽然张某在得知真相后未立即提出撤销婚姻,但这并不影响其要求赔偿的权利。

关于抚养费返还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关于子女抚养的规定,非亲生子女的抚养费用应当由生父承担。张某基于错误认知而支付的抚养费,属于不当得利,有权要求返还。即便张某在知晓真相后继续供养,这种行为也应被视为基于道德考虑的自愿行为,而非放弃追偿权利的表示。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李芳的欺诈行为给张某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结果

1.被告李芳应赔偿原告张某自2015年(知晓真相时)至2020年(孩子大学毕业)期间支付的教育费、生活费等直接抚养费用共计18.6万元。

2.考虑到李芳的欺诈行为对张某造成的精神损害,判决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3.关于2015年之前的抚养费,因张某主动表示不再追究,法院予以认可。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婚姻关系应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之上,隐瞒子女非亲生的重要事实,严重违背了婚姻的诚信原则。虽然张某在知晓真相后选择继续抚养,体现了崇高的道德情操,但这种善意不应成为纵容欺诈行为的理由。"

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向社会传递了维护婚姻诚信的重要信号。同时,法院在量定赔偿金额时,既考虑了实际损失,也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承受能力,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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