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在辽宁某地,24岁的李静(化名))在红十字会登记成为造血干细胞志愿者。同年10月,她与素不相识的白血病患者王明(化名)成功配型,毫不犹豫地同意无偿捐献骨髓。这个决定,让一个垂危的生命获得重生的机会。
手术非常成功,王明的病情也逐渐好转。在康复过程中,王明及其家人多次表达感激之情,双方也由此建立了联系。然而,命运的齿轮总是出人意料,三年后的2023年春天,王明的白血病不幸复发。此时的李静已经新婚,并且怀有三个月的身孕。
得知王明病情复发后,他的家人再次寻求李静的帮助。然而,医生明确表示,在孕期进行骨髓捐献存在极大风险,可能危及母婴安全。李静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一边是曾经挽救过的生命再次向她伸出求助之手,一边是腹中尚未出世的新生命。
最终,李静选择了保护腹中胎儿。几个月后,王明因病情恶化离世。在悲痛之中,王明的遗孀张婷将李静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损失。
案例回顾
2020年10月的一天,李静接到红十字会的电话,告知她与一位白血病患者配型成功。当得知对方是一位35岁的父亲时,李静没有丝毫犹豫就答应了捐献。
"小李,你的善举将给一个家庭带来希望。"红十字会的志愿者这样说道。
捐献前,王明的妻子张婷专程来到医院探望李静,泪眼婆娑地说:"李小姐,真的太感谢你了,你就是我们全家的救命恩人。"
手术很顺利,王明的康复情况也相当理想。在此后的三年里,逢年过节,王明夫妇都会给李静发来祝福短信。2022年底,李静结婚后不久便怀孕了,她将这个好消息也告诉了王明夫妇。
然而2023年春天,王明突然病情复发。张婷抱着最后的希望联系了李静:"静静,求你再救明哥一次,他现在情况很不好,医生说只有你能救他..."
李静犹豫了:"婷姐,我也很想帮忙,但我现在怀孕三个月了..."
主治医生明确表示:"在孕期进行骨髓捐献,会对母体和胎儿造成极大风险,甚至可能导致流产。"
但王明家属依然不断打来电话:"你连一个还没出生的孩子都保护不了,还谈什么救人?求你了,打掉孩子再捐一次吧,我们给你钱!"
李静的丈夫心疼地说:"老婆,你已经救过他一次了,我们也要为我们的孩子负责。"
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李静最终回复:"对不起,我真的不能这样做..."
2023年8月,王明离世。悲痛欲绝的张婷将李静告上法庭:"当初你承诺过会救他的,现在你说不救就不救,这是见死不救!我要你赔偿我丈夫的死亡损失。"
案例分析
从法律角度分析,该案件涉及多个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06条规定,捐献造血干细胞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李静第一次捐献是基于完全自愿的选择,这种行为受法律保护。同时,《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也明确规定,捐献必须在自愿和无偿的基础上进行。
《民法典》第1007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他人捐献造血干细胞。"王明家属要求李静在孕期捐献骨髓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捐献者的强迫,违反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09条强调保护捐献者的健康权。李静处于孕期,医生明确指出捐献存在危及母婴安全的风险。根据《母婴保健法》第14条规定,应当保障孕妇在怀孕期间получ得必要的健康保护。
关于王明家属提出的"见死不救"主张,根据《民法典》第184条关于紧急救助的规定,这里的"救助"必须建立在不危及救助人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李静此时的特殊身份(孕妇)使她完全有权利也有必要保护自己和胎儿的安全。
第一次捐献行为和可能的第二次捐献并不构成必然的因果关系。李静的首次捐献是独立的善意行为,这并不构成对未来持续捐献的承诺或义务。
法院判决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驳回原告张婷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
1.骨髓捐献属于完全自愿行为,捐献者享有选择权;
2.被告李静处于特殊时期(怀孕),其拒绝捐献的选择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
3.原告要求孕妇终止妊娠进行捐献的请求违反法律规定;
4.首次捐献行为不构成对后续捐献的义务承诺。
法院同时指出,李静的首次无偿捐献是值得褒扬的善举,其在孕期做出保护胎儿的选择也应当得到理解和尊重。这个判决既维护了法律的基本原则,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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