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男子提前十二年还清138万房贷,利息却一分不减,男子:合同上没这项内容!银行:你仔细看看。法院判了!

文摘   2024-10-04 05:47   浙江  

在安徽,一位男子提前12年还清了138万元的房贷,本以为可以减少大量利息支出,却意外发现银行要求他支付全额利息。

这位男子感到十分不解,认为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提前还款需要支付全额利息的条款。然而,银行方面坚持己见,表示男子应该仔细阅读合同内容。

案例回顾

2018年3月,安徽省的李先生(化名)通过银行贷款购买了一套房产。贷款总额为138万元,期限为20年。李先生每月按时还款,从未有过逾期。

2021年初,李先生的事业有了突破,收入大幅增加。他决定提前还清房贷,便来到银行咨询。

"您好,我想提前还清房贷,请问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李先生询问柜员。

柜员笑着回答:"提前还款是可以的,不过您需要支付全额利息。"

李先生惊讶道:"全额利息?我提前12年还清,难道不能减少利息支出吗?"

柜员解释道:"抱歉,我们银行的政策是提前还款也需要支付全部利息。这在合同里有约定。"

李先生回家仔细阅读合同,却没有找到相关条款。他再次来到银行,要求与经理沟通。

"经理,我找遍了合同,没有看到提前还款需要支付全额利息的条款。"李先生表示疑惑。

经理耐心解释:"李先生,虽然合同中没有明确写明,但这是银行的惯例做法。您当初签约时,我们的工作人员应该有口头告知。"

李先生摇头道:"不,当时并没有人告诉我这一点。如果知道的话,我可能会考虑其他还款方式。"

双方争执不下,李先生决定寻求法律援助。他咨询了律师,律师建议他可以向法院起诉。

"李先生,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内容,不应对您产生约束力。您可以考虑起诉银行,要求按实际借款时间计算利息。"律师如是说。

2022年初,李先生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按照实际借款时间计算利息,并退还多收取的部分。

案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提前还款是否应支付全额利息,这涉及到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相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合同内容的真实意思。"

在本案中,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提前还款需支付全额利息,银行仅凭"惯例做法"要求李先生支付全额利息,缺乏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这一条款明确了提前还款时利息计算的原则,即应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银行在签订合同时未明确告知提前还款的相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也提到:"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实际借款时间计算利息。"这为法院判决提供了重要参考。

法院判决结果

1.银行应按照李先生实际借款时间计算利息,而非收取全额利息。

2.银行需退还多收取的利息部分。

3.银行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载明重要条款,尤其是可能对借款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条款。口头告知不能替代书面约定,尤其是在涉及大额长期借款的情况下。

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它强调了金融机构在制定合同时的告知义务,以及合同条款明确性的重要性。

同时,这个案例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金融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对于重要条款要求明确约定,以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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