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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网约车(包括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哪怕对方全责而自身无责的情况下,想要拿到一笔停运损失都是比较难的。一方面,对方车主不一定愿意承担,另一方面,对方的保险公司也不认可这笔费用。
不过,近日,通过一次案件的审理,让我们对这个问题有了全新的认识。
2024年2月份,郑某某驾驶小轿车与苏某某驾驶的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郑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责,网约车司机苏某某无责。
随后,网约车司机苏某某除了要求对方赔偿车损之外,还提出了车辆在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
因对方对该费用不予认可,并拒绝赔偿。无奈,苏某某起诉至法庭,要求郑某某及其涉案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停运损失共计2万余元。
审理中,保险公司自然还是以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为由,来进行辩解。同时还提出,商业险中该免赔事项有投保人电子签字确认,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不过,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的相关条款:
“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至于保险公司强调的“免责条款”,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足够证据证实其已向投保人进行免责条款的解释说明,故不能仅以对方在免责事项说明书中投保人签章处签字,即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所以,保险公司对于这一次网约车司机提出的,因事故导致车辆停运期间产生的损失,应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网约车行业的收入状况及合理的修车时间,酌情支持保险公司赔付苏某某营运损失共计1.3万余元。
从上面这一起案件,我们可以知道,无论是出租车,还是网约车(双证齐全的合规网约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完全有权利向责任方提出自身的停运损失,这是很合理的要求,也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
而哪怕就是这样一笔所谓的“间接损失”,在合适的条件下,不仅是肇事方,乃至于肇事方投保的保险公司,也应该要支持这笔赔偿。
这样一起十分典型的交通判决案例,大家最好还是点击保存,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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