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反洗钱,公证要做好入局准备
昆明市明信公共法律服务研究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四条
在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履行本法规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二)接受委托为客户办理买卖不动产,代管资金、证券或者其他资产,代管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为成立、运营企业筹措资金以及代理买卖经营性实体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
【解读】
1.公证机构是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
2.公证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场景(程度递减):(1)办理《反洗钱法》中上述提及的业务;(2)办理其它有洗钱风险的公证业务;(3)公证费用。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反洗钱义务。
【解读】
1.公证机构内部制度中要增加反洗钱工作制度。
2.尽职调查要迭代升级当前的当事人身份核实工作,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可以沿用公证档案管理规则,其他的反洗钱工作都是新增内容。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制定或者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制定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规定。
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处理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建议,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请求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其监督检查。
【解读】
1.司法部是公证行业主管部门,将会同人民银行根据公证工作实际制定反洗钱管理规定。
2.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增加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反洗钱工作监督、指导职责。
第四十二条
特定非金融机构在从事规定的特定业务时,参照本章关于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相关规定,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洗钱风险状况履行反洗钱义务。
【解读】
1.经评估,公证行业整体的洗钱风险为低。
2.公证机构遵循《反洗钱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司法部出台的公证行业反洗钱管理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行为,需要调查核实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向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发出调查通知书,开展反洗钱调查。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反洗钱调查,涉及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必要时可以请求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予以协助。
解读
1.公证活动过程增加新的监管主体——人民银行系统。
2.反洗钱调查是行政执法行为,可以由人民银行和司法行政联合执法。
第五十八条
特定非金融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
1.公证机构未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可以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2.与金融机构保持一致,可以对公证机构和公证机构负责人施行“双罚”。
第七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反洗钱调查信息等反洗钱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解读】
和《公证法》的规定基本一致,未给公证机构增加更多义务和需要更大注意。
第八条
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受法律保护。
解读
实践中开展此项工作时,建议向当事人进行明确告知。
延伸内容
公证机构对于“反洗钱”的表述并不陌生。2022年《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中国公证协会关于规范办理公民个人境外投资相关公证的通知》(司公通〔2022〕7号)中要求“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当事人、当事人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当事人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套汇、逃汇、洗钱、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或外汇管理、反洗钱等相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这里既可以是直接履行反洗钱义务,也可以是按照《反洗钱法》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举报”行使权利。
END
编辑 | 北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