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同年6月,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司法部印发的《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改革 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指出:“公证制度是重要的预防性司法制度,公证服务是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新时代公证制度的主要职责任务提出了总体要求,为公证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公证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体系的核心制度,理应担负起参与新时代法治建设、优化社会治理的重任,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一、公证职能作用概观
二、法治是社会治理的最佳选择,公证是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预防性司法制度
(一)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完善的社会治理要实现德法并治,公证职能置身于这种总体要求之中。
(二)公证的基本职能是预防民商事争议(纠纷),公证职能体系是一个基础稳定的动态、开放体系。
(—)“改革是社会发展的源动力,改革是社会最大的红利” 。
公证作为一个法律制度、一个交易成本类的非强制性消费的公共产品,持关注排除隐性的、长远的、不确定性风险观念的人无需法定要求也会乐于选择,反之则不然,当然也会有其他原因,此不能一一论及。社会洪流内容之巨尤如恒河之沙,光靠堵是堵不住的,那样的后果只会是水涨船高终临崩溃。尾端多元的渠道化解重要,但这际上只是解纷不同主体的选择,虽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情理法并用了结实质矛盾的良好作用,但终归没有减少水流量。如不强化源头治理、中游引流、甚至改道,治理终会陷入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慌乱应急模式,剩下的选择就可能只有是要中医还是西医,是保守性治疗还是手术的问题了。这不是解纷制度(最后防线)的问题,而是其所处洪流治理阶段限制了其更多功能的有效选择空间。当然,解纷制度也都在锐意创新,都在突破传统观念和任务而向前、向纵深拓展,但是每个制度有每个制度的根本任务和基因局限,这也是无可否认的。
(二)公证要复兴,改革无止境。
关于公证制度的内生推动力与公证行业的体制机制改革问题,实则是一个对从业人员从人类学上的充分理解及公共权力授权行使模式的选择问题。这方面,经济学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启发,亚当·斯密《国富论》中有“看不见的手”可以用来高效调节经济;在为己之利的激励下,可以最大化的促成众人之利,这只是一种管理模式的选择问题。公证职能的充分有效发挥,不能不考虑激励模式,特别是在无法定业务开源的行业,不能无视底层逻辑和具体情境。从外在条件下来看,公证需要在非讼程序的思路下进行改革、重构,这里涉及许多根本性的问题,也涉及多学科角度下对公证的理解问题,笔者智识不足,不能在此一一论及。
编辑 | 垚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