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进一步发展金融公证业务的基础与方向

文摘   2024-11-13 12:01   云南  

进一步发展金融公证

业务的基础与方向


观点

刘疆 中国公证协会维权惩戒委员会副主任


编者按

本文根据刘疆老师在11月6日“川渝金融公证发展交流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而成,经其授权许可在《公证文选》发布。



引言

























众所周知,金融公证业务的发展离不开金融行业(以下简称“银行”)和法院的支持,因为没有银行的需求,金融公证业务的发展就是无源之水;没有法院的支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以下简称“赋强公证”)就是“法律白条”。因此要进一步发展金融公证业务就必须先理清楚以下几个基础问题:
1.银行为什么需要公证服务?需要什么样的公证服务?
2.法院为什么要支持公证机构办理金融公证?在司法辅助业务的框架下金融公证程序应当如何完善?



银行需要公证处提供什么服务













































按照传统法学理论,这个问题的答案似乎“很明确”——证明融资合同真实、合法,帮助银行预防融资纠纷。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的基本流程是:借款人申请银行调查核实银行内部审批签订格式合同(签字+按指印+双录)。银行作为专业机构需要公证处证明贷款合同真实、合法吗?公证处预防贷款合同纠纷究竟有多大作用?

银行申办赋强公证的真实需求是“快速化解纠纷,加快实现债权”而公证机构的赋强公证也的确可以帮助银行高效率、低成本地实现债权,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债权安全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A、优先债权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

B、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进入了执行程序;

C、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经超过了60日;

D、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

赋强公证可以促使银行抢先进入执行程序,进而请求首封法院移交案件。因此,银行对公证机构的真实需求并不是预防纠纷,而是“提高实现金融债权的效率,降低实现债权的成本”

进一步发展金融公证业务必须围绕着银行的核心需求,加快公证业务运作方式的转型,主要包括:

1.金融公证业务由预防纠纷向快速化解纠纷转型(如二次催收)。这也符合国际公证制度发展趋势。

2.由单纯证明借款合同真实合法向“提高实现债权的效力、降低实现债权的成本、保障债权安全”转型”(如保险保证的尽职调查、催收与债权核销)。

3.由单一的证明业务向综合服务(非证明业务)转型(如“带封过户”等)。

世界银行指出,不论是在欧洲,还是在中国,对借款合同和相关的担保合同申办公证,是银行加快实现债权速度的重要途径。



金融公证业务的发展方向
























目前,银行在融资方面需要公证机构提供服务的热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如前所述,如何高效率、低成本地实现债权;二是如何以在线方式为普惠金融的债权实现提供救济路径。

(一)高效率、低成本实现债权

要进一步提高金融债权实现的效率,降低金融债权实现的成本,公证机构努力的方向不能仅局限于减少法院诉讼案件,还要争取减少法院的执行案件,通过不断完善公证程序(非讼程序),丰富实现金融债权的救济手段,把赋强公证做成“闭环”

目前赋强公证的常见操作程序是:根据银行和债务人申请出具赋强公证书发生贷款逾期后出具执行证书银行持执行证书申请法院执行。结果是法院诉讼案件是减少了,但执行案件激增,有时超出了法院执行部门的承受能力,银行感到执行立案困难,或者感到执行周期较长。

未来需要把赋强公证的操作程序完善为闭环程序:根据银行和债务人申请出具赋强公证书→发生贷款逾期后申请保全财产+出具执行证书+调解(以保全促调解+“带封过户”)→如果调解失败,银行持执行证书申请法院执行+公证员在法院监督下负责执行。这样就实现了非讼程序闭环化,切实减少法院案件,提高执行效率。

(二)公证未来为普惠金融服务的发展方向

基本原则包括:

1.正视银行开展普惠金融在运营成本方面所面临的困难,不能要求银行依旧固守传统的线下流程。

2.不能突破现有公证程序中的直接原则,这是公证行业安身立命之本,而是应当流程再造,另外创设适用“智能合约”的公证程序。必须先有规范再有试点。

3.切实考虑法院的受理能力,绝不能只考虑银行和公证机构的运营成本,忽视法院的承受能力。

可以尝试的路径是:对借款人在线融资和申办赋强公证的意思表示和承诺由公证办证系统自动存证→发生借款逾期后,公证员线下核实当事人申办公证的意思表示、催收、调解(可辅助于保全财产)→调解失败,根据办证网络系统自动存证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线下核实情况出具赋强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在法院同意的数量或比例内,协助法院执行,或者完成尽职调查后出具核销债权的公证文书。






法院为什么要支持公证机构办理金融公证
























一是金融公证以赋强公证为核心,而赋强公证源于法院诉讼案件的“外包”,即法院把简单的诉讼案件交给公证机构通过非讼程序解决,以减少法院案件的数量。二是目前的政府治理模式在“提速增效”的大方向下,越来越由事先预防向事后救济转变,导致司法实践也随之越来越注重事后救济,法院的诉讼案件呈上涨趋势成为大概率事件。法院分流案件的需求迫切,而将诉讼案件分包给公证机构以非讼程序解决既符合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也符合中国的司法实践。法院支持公证机构办理金融事务是人民法院分流案件最为可靠、最为有效的路径。

有学者认为“案多人少”是伪命题,原因是法院“揽着业务不肯放手”。但我认为中国法院“案多人少”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中国历史上只有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非讼程序的设置和研究都极为薄弱,导致法院无法同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法院那样通过非讼程序(主要是公证程序)分流案件,因此,完善公证非讼程序与法院诉讼程序的衔接既是有效实施多元化解纠纷的路径,也是公证业务转型发展的方向。



司法辅助业务框架下公证程序的完善

























金融公证业务的发展离不开法院的支持,而公证机构在发展金融业务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到如何切实协助法院分流案件。要达到“双赢”的目的,首先要消除对公证制度的误解,回归大陆法系真正的公证制度。

大陆法系的公证制度不仅仅是一种“证明制度”,其初期是由法官或者法官的代书人兼任起草、保管文书的职责,然后逐渐从法院独立出来,演进成为一个独立的职业,或者说是“法院业务外包的产物”。因此大陆法系国家将公证人定位为“非讼程序的法官”,其与法官具有相同的准入门槛,相同的执业理念,可以承接法院移交的可以转化为非讼程序解决的案件。公证机构不仅是一个证明机构——我国法院系统实质上也认可公证机构具有非讼裁判权。如最高人民法院(2009)执监字第17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指出:“农行渝中支行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先后多次向你两公司发催收函要求还款,你两公司都予以签收,诉讼时效由此多次中断,公证机关依照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为债权人办理执行证书并无不当。”

目前在公证机构从事司法辅助业务中,虽然公证员与法官具有相同的准入门槛,相同的执业理念,但法官在将案件移交给公证员处理时依然放心不下,因为法院对公证员没有管理权、惩戒权,这个问题不解决,通过公证非讼程序与诉讼程序衔接分流法院案件的设想就难以落地。目前可行的方案是同通过公证员兼任法官助理或者兼任执行员,形成事实上的双重管理。在司法辅助业务框架下,未来金融公证与司法辅助业务的发展方向就是通过公证员兼任法官助理或执行员,将赋强公证业务做成“闭环”,既可以切实帮助银行高效率、低成本实现债权,也可以减少法院的诉讼案件,还可以减少法院的执行案件。

法院的执行事务可以移交给公证员完成吗?我认为,执行权不是审判权,执行案件“社会化”是大陆法系国家常见的做法,如法国的“执达员”、日本的“执行官”,均不在公务员编制之内,但行使民事案件执行的权利。将执行案件移交给法院以外的机构也是中国法院解决执行案件挤压问题正在考虑的选项之一,而公证机构是承接法院移交执行案件最为合适的机构。


END





















编辑|北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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