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使用警用无人机保全茶场现状暨茶叶受损情况公证
沈巧玲 安徽省安庆市宜城公证处公证员
01
案情简介
申请人××苗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苗木公司)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称其通过淘宝购物平台,购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化肥,使用后发现茶叶受损,因维权之需,需固定证据,故对其受损后的茶场现状及茶叶受损情况进行保全证据。通过与苗木公司的法人吴××交流得知,苗木公司承租位于安庆市桐城市孔城镇××山场的茶场,面积约200亩。因桐城盛产茶叶,尤其是明前茶,苗木公司为抓住商机,准备在清明节前出厂一批茶叶。为促使茶叶快速出芽,购买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化肥,对茶场进行了施肥。吴××在清明节前巡查茶场现状时,发现茶叶质量受损严重,便及时与化肥出售方沟通,告知情况同时将受损茶叶的图片发给出售方。因茶叶持续生长,维权期限周期较长,为了固定茶叶受损的证据,以备维权之需,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02
办案思路
公证处受理后进行了探讨和论证,认为焦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全的具体内容及范围。因茶场受损,保全范围是茶场全部场地,面积较大,约200亩。因无人机可拍摄俯视图、视眼广阔、拍摄无障碍等传统摄像机达不到的效果优势,因此建议申请人采用无人机办理此保全公证。二是保全证据的固定。保全茶场只是公证的一个方面,无法确定茶叶是否受损,以及受损的严重程度。在与苗木公司协商后,决定同步对其采摘的茶叶抽样进行封存,以备后续鉴定受损情况。三是使用无人机的注意事项及操作。由于苗木公司承租的茶场有部分地块在高压电线下方及附近,磁场干扰可能影响部分无人机的飞行高度,需要先确定无人机的型号,保证飞行高度,满足茶场俯视图的拍摄效果。因保全面积约200亩,有部分地块靠近高速公路附近,为防止遇到禁飞区,导致公证瑕疵,故建议申请人请求公安部门协助,提供警用无人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无人机驾驶员需要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方可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因此建议申请人请求公安部门安排具备条件的无人机操作人员进行操作。
03
办案过程及体会
申请人请求当地公安部门协助,安排无人机操作人员携带警用无人机对茶场进行了拍摄,公证处对无人机拍摄茶场过程进行了保全公证。同时对申请人现场采摘的茶叶抽样进行封存。
申请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集体林权流转合同》,化肥生产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农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购买凭据、聊天记录。公安部门提供了操作人员的警用无人机驾驶证、携带的警用无人机型号、飞机序列号、飞控序列号、遥控器序列号、相机序列号证明材料。
此次公证系公证处与公安部门的首次合作,得到了公安部门的全力支持,圆满完成保全公证。
面对日新月异的发展,公证在保全的方式方法上,可运用新型高科技手段,协同各部门,采取技术手段、获得技术支持;同时与各部门精诚合作、互惠互利,公证创新,共创公证未来,更好地服务于当事人的需求。
04
公证书格式(节录)
01
茶场现状保全
申请人××苗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于2024年4月3日来到我处,自称:该公司因购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化肥,使用于承租的位于桐城市孔城镇××山场的茶场后,疑似导致该茶场部分茶叶受损。为证明受损茶场地块及茶叶的现状,故向我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经审批,安庆市公安局指派周××、夏××携带警用无人机(型号:大疆MAVIC3,飞机序列号:1581F45TB21BC2AE05G1,飞控序列号:1581F45TB21BC2AE05G1,遥控器序列号:3QDZJB600642LR,相机序列号:493OJA87AA06J8)协助办理该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肖××,公安人员周××、夏××,随同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吴××于2024年4月8日上午,到达该公司办公地点,本公证员对其地址进行定位,公证人员肖××对其进行拍照。随即到达该公司承租的位于桐城市孔城镇××山场的茶场,本公证员对其地址进行定位,公证人员肖××对周围环境进行拍照,民警周××对吴××所指的地块1-10,对其现状予以航拍并拍照。保全过程中,本公证员定位截图照片2张,公证人员××拍照17张,民警周××共计拍摄视频16段、照片33张,本公证员制作现场工作记录1份。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52张,为本公证员手机截图定位照片、公证人员肖××、民警周××拍照所得;视频16段,为民警周××所拍摄,此视频与照片显示的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一致。公证书所附《现场工作记录》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上公证人员、公安人员周××、夏××、参加人吴××的签名均属实。
本公证书仅对现场情况客观保全,未对其他事实予以认定及证明。
附件:1、视频共计16段;
2、照片共计52张;
3、现场工作记录1份,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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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封存保全
申请人××苗木有限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于2024年4月3日来到我处,自称:该公司因购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化肥,使用于承租的位于桐城市孔城镇××山场的茶场后,疑似导致该茶场部分茶叶受损。为诉讼之需,抽样受损茶叶并将其封存,故向我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经审批,安庆市公安局指派周××、夏××携带警用无人机(型号:大疆MAVIC3,飞机序列号:1581F45TB21BC2AE05G1,飞控序列号:1581F45TB21BC2AE05G1,遥控器序列号:3QDZJB600642LR,相机序列号:493OJA87AA06J8)协助办理该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肖××,公安人员周××、夏××,随同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吴××于2024年4月8日上午,到达该公司办公地点,本公证员对其地址进行定位,公证人员肖××对其进行拍照。随即到达该公司承租的位于桐城市孔城镇××山场的茶场,本公证员对其地址进行定位,公证人员肖××对周围环境进行拍照,民警周××对吴××所指的地块3,对其现状予以航拍;公证人员肖××对其采茶人程××的茶叶取样过程及封存过程进行摄像,本公证员对程××的茶叶取样过程及封存的现状予以拍照。保全过程中,本公证员定位截图照片2张,本公证员、公证人员肖××、民警民警周××共计拍照40张,公证人员肖××、民警周××共计摄像3段,本公证员制作现场工作记录1份。
随后,本公证员将已封存的茶叶交由申请人自行保管。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42张,为本公证员手机截图定位照片,及本公证员、公证人员肖××、民警周××拍照所得;视频3段,为公证人员肖××、民警周××所拍摄。此视频与照片显示的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一致。公证书所附《现场工作记录》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上公证人员、公安人员周××、夏××、参加人吴××、采茶人程××的签名均属实。
本公证书仅对现场情况客观保全,未对其他事实予以认定及证明。
附件:1、视频共计3段;
2、照片共计42张;
3、现场工作记录1份,共3页。
编辑 | 北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