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大力发展商事调解促进新时代“枫桥经验”模式完善的对策研究——以云南省昆明市为例(上)

文摘   2024-12-02 12:00   云南  


大力发展商事调解促进新时代

“枫桥经验”模式完善的对策研究

——以云南省昆明市为例
(上)

MINIMALIST

             杨绍宏   昆明市明信公共法律服务研究中心



编者按: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调解工作会议精神,湘潭大学以“新时代新征程调解制度的创新发展与中国式现代化”为主题,向全国征集调解实务和理论研究相关的研究成果。本文根据杨绍宏在征文活动中获评三等奖的文章编辑整理而成,分两期刊发。



01

前    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和完善成为重要议题,以大力发展调解机制为核心的新时代“枫桥经验”发挥着分担诉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既是对过往建设成果的肯定,也是对未来持续改革的要求。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2023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首次突破4000万件,同比增长15.6%,法官年人均办案数量从2022年的242件增加到2023年的357件。诉讼案件日显井喷的形势下,“案多人少”的困局所带来的现实压力只增不减,提升非讼类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综合治理能力仍任重道远。2023年全国法院通过委托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专业调解组织等成功调解纠纷1199.8万件,同比增长32%,这是一个亮眼的数据,但其背后的事实是,这些案件大都是在涌入法院后才分流至调解组织的,相应调解组织的运转往往依附于法院系统,并未真正挺到诉源治理的前线、起到排头治理的作用,指向“院外”独立解纷机制建设还需加强。
在寻求兼顾公正与效率的“中国方案”之路上,有一项重要的任务是促进调解机制的分类发展,如此才能精准应对各类矛盾纠纷,达成防治有力之效,近年来公证调解、律师调解、各行业调解队伍的迅速壮大就是在响应这一任务要求。在“一带一路”战略深化实施的背景下,商贸往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国际、国内商事纠纷接踵而至,因商事纠纷调处在准据法选择、法律事实确认、意思表示固定各方面均相对复杂,传统的以民事调解为主的调解机制难以全面承接相应案件的处理工作,商事调解的概念和实践便应运而生,其作为新兴的社会治理机制分支,对于商事纠纷的预防化解和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方面都具有积极作用。从《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2022-2023)》披露的数据看,截至2023年9月,我国已登记设立约223家独立第三方商事调解组织,其中2019年以后是迅速增长期,仅在2020年一年内,国内成立的“民非”型商事调解组织数量就超过了过往年份的总和。2019年是《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又称新加坡调解公约)签署年,中国是首批签署国之一,此后商事调解发展的制度依据逐步丰富和完善,我国商事调解迎来了发展浪潮,然而,由于各地经济环境和政策支持力度的不同,商事调解的地方化发展仍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解决。
昆明作为处于亚洲地理中心和“五小时航空圈”中心,位于东盟“10+1”自贸区、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圈、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圈交汇点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和中国面向南亚、东南亚开放的国际性城市,随着云南省积极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经济贸易活动越来越多样、越来越频繁,各种各样的商事矛盾纠纷也必将随之而来。大力发展商事调解,既是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坚持和完善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应有之义。


02
昆明市商事调解发展状况综述

相较于其他调解方式,商事调解具有较高的专业要求和严谨的范围限定。商事纠纷涉及金融(含信贷、担保、投资、保险、证券、信托等)、股权、知识产权、房地产、运输、税务、外汇管理等多个行业领域的知识和法规,贸易主体追求的是数值化的经济效益,商事矛盾纠纷案件的处理是一场准确适用法律、科学配给权利义务的活动,涉外商事调解还需使用对应国(地区)的语言,由此决定了商事调解的程序、手段、结论必然不同于一般民事调解。对商事调解进行界定,需将一般民事纠纷排除在外,然而,就现状而言,昆明市商事调解的发展仍然融合在“大调解”体系之中,尚未形成独立化、体系化的发展模式。



(一)笼统数据下的商事调解成功案例较多

在全国绝大多数法院收案数持续上涨的浪潮中,昆明市通过积极扶持调解组织、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完善矛盾分流网络,于2023年实现全市法院收案数、结案数在近些年来的第一次同比下降,全市法院一审民事新收案件同比减少6.41%,年度调解结案数超过民商事案件审结数。“诉负”的不断累加获得有效抑止,与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建设共享共治社会治理格局以缓解司法压力、让司法资源真正用于处理大案要案的目标相一致。在公开的数据和案例中,商事调解的雏形可被看见,如引入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参与多元解纷,正是针对中小企业以商事纠纷为主的法律问题解决诉求而展开的;法院与省银保监局在线解决的历时10年、标的金额15亿元的金融纠纷一案属于典型的商事调解,彰显了商事调解在高效解决复杂问题上的潜力;以及通过调解方式化解“麒麟大口茶”与“颜麒麟”的品牌之争、建立专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等也在商事纠纷解决范畴;此外还有昆明市西山区两个依托“法院+工商联”诉调对接平台调解的成功案例,已入选全国“百佳商会调解典型案例”。可见,隐藏于其他解纷机制中的商事调解正在发挥重要作用,体现了昆明对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创新发展与尝试。

(二)缺少商事调解组织专门建设经验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检索“昆明商事调解”,显示结果寥寥无几,亦少有公开的动态和业绩可查。同为西南地区省会城市的成都拥有四川天府“一带一路”商事调解中心、成都锦晖商事调解中心等组织并与当地法院和外地商事调解机构开展深度合作;贵阳市于2022年5月24日成立商事仲裁调解中心,与当地仲裁机构、工商联等组织有序衔接,力在共同推进商事案件的优质、高效调处。相比之下,昆明商事调解专门机构管理和队伍建设起步较晚,积累一定经验但暂无成熟样本可供借鉴推广。

(三)发展潜力和困难兼存

2017年以来,昆明全市法院审结金融、保险、证券、民间借贷、股权、知识产权纠纷等可归于商事类纠纷的案件数量超过20万件,商事调解蕴藏着巨大的发展空间,如果能够在现有调解框架外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完善商事调解机制,使商事调解和民事调解相互独立运行而又紧密连接,无疑将为司法体系带来良好的减负增效作用。如此一来,不仅能巩固当前法院案件数量减少、法官工作压力缓解的有利局面,防止其成为短暂现象,还能为持续深化司法改革与优化社会治理结构奠定坚实基础。然而,商事调解的前行之路上面临着双重挑战:首先,云南昆明商事调解实体运作制度几近空白,仅有《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对商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和执行途径作出规定,但未提及商事调解的范围、规则等,亦无涉外商事争端处理指引,商事调解运行依据不足,处于目标不明、路线不清的情境;其次,司法确认实践中存在的局限不容忽视,过往各地法院的司法确认流程主要针对本院委派调解的案件开放,对“院外”调解组织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积极性不高,此外出于防范虚假调解、虚假诉讼的考虑,法院对院外调解协议还设置了复杂的确认程序,客观上延长了纠纷解决的时间,与当事人基于便利性强、程序灵活、处理速度快而选择调解的初衷不符。


03
国内商事调解发展经验列举


我国商事调解起步较早,有近三十年的发展历程,在制度、队伍、机构、案例各方面均已累积较多素材。但是,由于针对性立法和规划的缺位,各地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状况良莠不齐,最常见的还是推行“大调解”方式,商事调解被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机制覆盖,融合在一起发挥作用,商事调解的单独体系化建设整体还徘徊在“小范围”试验阶段,其中试验成果较为突出的当属深圳、上海等一线城市。



(一)深圳模式

作为我国示范性经济特区,深圳市商事调解立法和实践走在全国前列。《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三章“调解”设置专设“商事调解”一节,分别对商事调解的范围、调解机构组织形式和成立要件、接受市场调节的收费机制、调解组织内部规则及其备案、信息保密义务、监督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自律管理组织的设立、等级评定及情况通报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节规制商事调解的地方性法规,凸显商事调解在多元解纷机制中的重要地位,为全国商事调解立法提供“深圳先例”。依条例指引,深圳市于2021年5月21日成立全国首个商事调解专门协会,协会的职能主要包括建立商事调解行业规则、调解员职业道德准则及其他行业自律性规定,完善商事调解组织名录和调解员名册管理制度,探索商事调解市场化运作,拓展、规范商事调解法律服务市场,优化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的对接流程,尝试制订商事调解员认证体系及标准并开展会员培训,研究符合国际标准的商事调解走向等。至此,深圳商事调解“司法行政主管+行业自律管理”模式成功构建。

与地方性法规和前述实践形成互补的还有:《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第55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大力发展商事调解。“大力发展”用词考究,表明商事调解与其他调解机制相比尚未成可联动的规模,指明需要倾注更多精力发展商事调解。《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健全商事调解机制,推动通过调解方式公正高效解决商事争议的机制形成;支持涉外商事调解组织发展,吸收外籍和港澳地区专业人士担任调解员,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业务联系与交流,为市场主体解决涉外商事纠纷提供调解服务;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和指导法律专业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涉外纠纷等全链条的高水平法律服务,推进海外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其中就包含涉外商事调解。深圳市司法局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起草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商事调解组织自行调解案件申请司法确认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用排除法的方式规定除明列消极情形外,均可适用司法确认通道,确保适用范围最大化;确立“延期审查”规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并提交书面延期审查申请,法院先予登记,暂缓出具裁定书,如债务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债权人在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要求司法确认立案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启动司法确认程序。此条将对个体的履约信任力和强化司法保障能力相结合,既敞开确认通道、设定债权人一方即可申请最终确认程序,又通过留足自主履行时间过滤掉无需确认和强执的部分,可以大大节约司法资源。此外还有《深圳“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提出要大力发展商事调解,为商事调解的短、中期发展谋取希望;《深圳市商事调解协会商事调解员资格评审规则(试行)》对调解员申请资格条件、初任调解员培训、培训课程、调解实践、申请材料、申请认可、资格续期、持续专业发展培训、域外商事调解员管理、资格评审、入册管理与除名等事项进行全面规定,为调解员的职业化发展提供指标和路径依据;2023年11月28日,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商事调解收费的实施办法(试行)》,以“推动商事调解市场化发展”为原则,对商事调解的费用构成、计费方法、费用收取和退回等进行规定,并且明确无论是特邀调解还是自行调解形成的协议,均可申请司法确认,或者向公证机构申请对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赋予强执执行效力。

在规范、齐备的制度调整下,深圳市商事调解得以迅速发展,截至2023年12月,经市区两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复同意,深圳市共成立18家商事调解组织,登记在册调解员1674名(其中涉外调解员301名),共受理案件21810宗,总标的约329.8亿元。其中,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自2020年初开始受理商事调解业务,以平台化、国际化和专业化为发展路径,在全国率先探索“商事调解+法律查明”的新模式,目前已拥有124位来自全球17个司法管辖区的调解员,经手处理商事纠纷7000多宗,结案率90%以上,调解标的超100亿元。

(二)上海经验

《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有条件的商会、行业协会、社会服务机构、仲裁机构等设立调解组织,对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鼓励在投资、金融、房地产、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设立专业化从事商事纠纷调解的组织,鼓励开展国际商事纠纷调解,培育商事调解服务品牌。《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商事调解名册中的调解员不受国籍、性别、居住地等限制,赋予当事人在名册以外选择调解员的权利;规定商事调解基本原则、回避制度、费用减半情形等。《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赴本市参加仲裁活动、商事调解的外籍仲裁员、调解员、当事人、代理人、证人等,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入境证件办理便利。

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化商事调解机制形成,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和吸引力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浦东新区促进商事调解若干规定》,对商事调解的人、事、物、费等各方面作出指导和要求,其中明文肯定的预授权调解、单边承诺调解等小额快速调处机制属于创新探索,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若干意见》等重要文件所吸纳,其适用范围也从金融证券期货行业向其他商事领域扩散。

为进一步推进商事纠纷调解程序前置理念落地生根,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等于2021年10月27日共同签署《关于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 合力做好商事纠纷先行调解工作的合作备忘录》,建立起调解、仲裁、诉讼逐步递进的一体化多元解纷新格局,同时制定的《商事纠纷先行调解十八问》宣传手册有效引导商事纠纷当事人选择运用商事调解程序处理纠纷。

纵览分散在各类文件中的上海市商事调解制度,其主要意义在于以塑强上海商事调解的品牌效能、发酵国际影响力为目标,注重营造开放、包容、互助的发展环境,从而使以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为代表的商事调解组织获得施展拳脚的空间,在中国最发达城市打出一片商事调解的广阔天地。此外上海市大量聘用外籍人士开展商事调解的尝试;将《WIPO调解规则》《WIPO仲裁规则》《WIPO快速仲裁规则》《WIPO专家裁决规则》作为商事调解依据组成部分;浦东新区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服务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列入《关于推广借鉴上海浦东新区有关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的通知》等,则是响应制度安排、分享制度利好、发扬制度优势、发挥示范效应的系列实践缩影。





END



编辑 | 北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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