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作为法律服务主体的特点
当今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法律服务机构需要积极开拓市场,发展业务,提供更多类型的法律服务,满足群众多元化的需求,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公证机构属于法律服务机构的组成部分。一是公证不同于其他证明。它具有权威性、可靠性、广泛性、通用性,其证明力不受地域、行政级别、行业等限制。二是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构行使公证权,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证明活动。法律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职能只能由公证机构统一行使,其他机关(机构)和人员不能进行公证活动。三是公证机构及具备专业知识的公证人员可以利用其专业知识为公民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以预防纠纷的发生,实现当事人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四是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是预防性司法制度。公证是社会纠纷治理的第一道防火墙,公证活动多数发生在纠纷之前,不以解决争讼为目的。
公证机构业务拓展的必然趋势
国情决定了我国不能成为“诉讼大国”,必须坚持把非讼机制前置。“海恩法则”指出:每一起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这警示我们,某一个事故或问题的出现,绝不仅是某个偶然因素导致的,而是大量的失误、漏洞和风险累积造成的。承担预防性司法的公证制度,需聚焦诉源治理,抓前端、治未病,做实公证预防功能,减少诉讼。
一是公证业务拓展可以有效化解法院诉讼压力。2021年全国法院共计办理案件约3351万件,2022年共计办理案件约3340万件,2023年全国法院共办理案件约4557万件,法院案多人少现象凸显,公证可以有效的进行事前预防,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同时,公证参与司法辅助,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纠纷调解力量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促进提升审判质效。二是公证需要为民营企业、国家建设保驾护航。公证可以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全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企业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三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多的公证需求。法律服务行业“万亿蓝海市场”,法治建设持续向前,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法律需求变多,各种大小案件数增长迅猛,市场越来越广。群众遇事需找法、首选法律途径、合法维权,为诉源治理贡献“证”能量。
公证机构业务拓展路径
公证业务拓展,需有力有理有据,立于皓月之边,不弱星光之势。全力以赴,从思想深处解决公证发展信心不足、使命意识不强、担当精神不够等问题。努力拓展公证业务,服务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一)公证人员要加强公证多元化学习和知识储备
找准公证发力点、形成组合拳、打通底层逻辑,努力打破“不可以”办的旧观念,勇于创造“不可能”的新奇迹,大力推进改革创新。一是打破传统的坐堂办证思维模式。现有公证模式脱离百姓对于公证的实际需求,未直接听到百姓的呼声,依旧停留在“以证换证”的公证只是证明作用的传统思维模式。二是提升开拓创新能力。打破依靠模板办证,单一模式办证的理念。三是打造复合型人才,适应新形式下叠加多变的公证需求。
(二)公证机构要设置业务拓展岗位
一要制定整套的拓展、营销、策划、公关方案。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建立法治综治中心,为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孕育发展提供“源头活水”。以便民、利民、快捷、高效的方式,一揽子解决群众的法律需求。二要在12348服务热线中增加公证基本问题的解答与指引,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三要因地制宜,立足于中国国情,跳出国情本身,走出世界,预防纠纷发生在各个阶段。针对不同的群体,不同的需求,开展宣传活动。四要立足国家层面,公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体现公证参与国家治理的价值,构建与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提升法律的认知。
(三)公证行业要采取市场化的业务拓展方式
一是设立营销岗位,给予符合该岗位特征的劳动报酬,形成正向激励机制。二是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分配方案,充分激发公证员的聪明才智。根据业务复杂程度、创新公证业务,给予不同的分配机制,调动公证人员的积极性。三是再造组织机构和业务流程。以群众为中心的根本原则指导下,充分获取群众的体验感,面向群众传达公证的立场和作用,建立适应群众的战略方案,提供职能完整、交流通畅、运行高效的公证服务。业务流程实现精细化分工,使不同岗位分工协作,紧密支持,形成群众驱动的业务流程。
公证需展现“男儿不展风云志,空负天生八尺躯”的凌云壮志,在“不尝世间醋与墨,怎知人间酸与苦”中不断历练,心怀“大鹏一日同风起,扶摇直上九万里”的信念。做到法与时转,历史与现实相贯通、国内与国际相比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高度,推动我国公证业务步入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多元化、效能化发展轨道,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发挥“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医之于无事之前”的作用,构建起符合中国国情的预防性法治思维的创新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