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公证调解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

文摘   2024-06-18 12:02   云南  

观点|公证调解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

      


吕雅洁 昆明市明信公共法律服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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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调解”作为一个概念崭新出现,它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是与“律师调解”“商事调解”这些既有概念的并列,作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的子概念存在?还是泛指有公证因素参与的各类别的调解的总和,如“公证人民调解”“公证行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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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调解是公证法律服务的组成部分?是公证基于其职能特征衍生的“非标服务”?还是为了实现公证法律服务(如调解协议赋强公证)而完成的过程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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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为明确的职业,因此是否属于《公证法》规定的公证员禁止从事的“其他职业”?公证员是否可以被聘为专职调解员?公证员和调解员的身份是否应当“切换”?是否可以“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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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如何在开展调解工作后获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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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在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调解时如何定性?是否属于特邀调解组织?(引申问题:在特邀调解机制下的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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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开展公证调解,是否需要内设或者外设专门部门或者机构,来解决包括但不限于上面提到的机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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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能否发起设立具有法定含义的商事调解组织?调解组织的架构和人员构成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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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律师调解的几种工作模式是否可以在公证调解上复制?是否存在局限性?公证是否有条件进一步创新?







笔者看来:调解的大体系本身也有点“乱”,和公证的“乱”有得一比。在总体背景下利国利民的好事情应该干,但是当“公证”+“调解”=“公证调解”,“乱上加乱”的情况下,厘清一些基本问题,逻辑上论证清楚,对相关工作的开展会有所帮助。








END

编辑:垚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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